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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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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新个税法中的征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制度变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制度,征税方式由原来的代扣代缴改为预扣预缴方式,年度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摘 要:新个税法中的征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制度变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制度,征税方式由原来的“代扣代缴”改为“预扣预缴”方式,年度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按照通知要求,我国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1]。从实践来看,汇算清缴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对有关汇算清缴的事宜提出一些见解,以期进一步完善个税征管工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税务论文发表

  从2019年度新个税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对个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额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资料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4 426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 764元。根据统计局数据,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 640万人,调整起征点前,个税纳税人数为1.87亿人,占总人口的13.45%;调整起征点为5 000元/月后,个税纳税人数为6 400万人,占总人口的4.6%。光是提高起征点这一条政策,就有1.2亿人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面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单是起征點提高1 500元,就起到了明显的减税效果,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薪阶层的纳税优惠不言而喻。但就汇算清缴的实践来看,其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在的问题

  (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选择有难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但在实际中,这一规定执行有难度,一方面是纳税人不懂新个税法的税务知识及其计税方法,所以汇算时没有选择,而是遵从单位的统一规定;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每位纳税者都自行选择其计税方式,将会加大财务工作量,影响年度汇算清缴的时效性。所以实际中是执行税务APP的统一计算方法,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征税,无需选择。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不同,对不同纳税收入人群的税负影响也不一样。下面通过实例来看:假如王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5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4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 000×3%=72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 000×12-5 000×12-

  2 000×12=-24 000元,综合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 000×

  12+24 000)-5 000×12-2 000×12=0元,综合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计算中可以看出,对中低收入的王某来说,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更为有利,其可少纳720元的税。

  假如王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

  10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72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2 000×10%-210=6 99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2-5 000×12-2 000×12=36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36 000×3%=1 080元;2019年王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 990+1 080=

  8 070元。

  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税额=(10 000×12+72 000)-5 000×12-

  2 000×12=108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08 000×10%-2 520=8 280元。由此可见,王某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更有利,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要多缴纳210元的税。

  从上面的计算分析中可以看出,纳税者的收入比较高的话,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的方法有一定的节税效果,并且在一定规范内,纳税者的收入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纳税者的收入相对较低的话,选择并入综合收入的计税方式,可以起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节税效果。

  (二)对于汇算清缴人员范围的规定难实施

  《公告》中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并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清缴;还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补税的纳税人,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或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这些规定难以实施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纳税人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尽管做了大量的宣传介绍工作,但对普通纳税者的新个税法培训活动几乎没有,大部分纳税者根本不清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以及补退税额,也不清楚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是否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纳税人持着听之任之的态度,需要补税的人不去申报,需要退税的人也不去申报,个税的汇算问题只能由财务人员去关注和通知,纳税人再按通知去汇算。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还影响了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时效性。

  第二,《公告》规定了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补税的纳税人,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这一规定减免了部分纳税者的税负。但作为一个纳税公民,每一个纳税者都应该享有纳税汇算清缴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纳税的义务,无论税款多与少,都应该汇算清缴,充分享受纳税的权利和义务。

  推荐阅读:《安徽税务》是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主办,创刊于1985年的经济财政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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