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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养老保险的评估和防范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8-03-30 16:2812

摘要:这篇养老保险论文发表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养老保险的评估和防范,在城乡居保实施的同时加快城职保改革,以便城乡居保确定改革方向,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公平的现象,给制度带来外部风险。

  这篇养老保险论文发表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养老保险的评估和防范,在城乡居保实施的同时加快城职保改革,以便城乡居保确定改革方向,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公平的现象,给制度带来外部风险。论文城乡二元结构影响下产生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

养老保险论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论文,城乡居保,养老保险

  1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制度安排影响,尤其是受“以农促工”发展战略和长期的城市偏向政策影响,不仅在经济领域形成了现代产业与传统农业并存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社会领域也形成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由此产生了独具特色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二元社会结构继起并存、交织强化,严重阻碍了“三农”现代化转型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之后,城乡之间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出现,国家开始重视城乡统筹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思想,经过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拓展和十七大的着重强调,2010年中央1号文件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主题。

  2城乡居保公平性分析

  基于复杂的城乡二元结构,养老保险在最初是根据城市和农村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在缴费责任主体、国家财政责任、参保方式、保障水平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制度“碎片化”现象十分严重。在这些养老保险中,“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框架较为接近,有较多的共通性。两者针对的都是收入不稳定且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在覆盖人群特点、制度模式、运行机制、缴费水平、筹资方式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高度“同质性”,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更容易实现,而且在试点的省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取得初步成效并得到了群众认可。城乡居保将两者合并并拓宽了缴费标准的档次区间,另外明确了多缴档次的激励基准,整体并没有大幅度的调整。城乡居保在制度设计上是否真正打破了二元结构,是否同时满足了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这就需要对该制度进行评价。因此,下面将从城乡居保制度本身和制度实施情况的公平性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2.1城乡居保制度的公平性

  要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城乡并重的体现是重要指标。就制度本身来说,它的内容设置要使城乡居民在参保机会、参保规则及参保结果这三点上都是公平的。由于城乡居保以全覆盖为原则,为制度公平创造了很好的条件。而在参保率方面,虽然没有全国具体增长数据,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城乡居保覆盖率已达80%。因此城乡居民在参保机会上是基本平等的;在参保规则上,城居保的基金筹集渠道只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而城乡居保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了集体补助,与新农保享有同等待遇;最后,结果公平是指每一个参加城乡居保的参保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相当的经济与服务待遇。

  与城保、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比,城乡居民掌握较少的社会资源,城乡居保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和养老保障。所以,结果公平尤为重要。根据制度内容要求,中央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既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也考虑了文件下发后地方实施延迟的可能。另外,城乡居保设置了12个档次,参保人有更多选择空间,可以选择多缴获得更多的养老金。从以上三方面考量,城乡居保在制定上是符合公平性的。但这是建立在理想状态上的,与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出入。因此,城乡居保的公平性更应以城乡居民的具体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指标进行分析。

  2.2城乡居保实施效果公平性

  在城乡居保实施效果分析部分,由于城乡居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时间不到两年,缺乏全国性的数据和实施情况进行参考和评价,因此本文借鉴了地方城乡居保研究文献作为参考,将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合,结果表明城乡居保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制度的继续推进。

  2.3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低

  保基本作为城乡居保的基本原则,减贫应当是制度实施的首要目标。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讲,政府财政补贴应该更多地流向低收入者,才能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但我国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是有条件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被排除在外,但这部分居民多因缴费压力大而未能参加养老保险,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样我国最贫困的群体反而没有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转移支付补贴了那些中高收入者。这种逆向转移支付有失公平,不符合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初衷。[1]

  3城乡二元结构风险

  普惠性和公共性是养老保险制度本应坚持的原则,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城乡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不公平现象,不仅不能达到减少贫困的目标,不利于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未能体现出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养老保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3.1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公平、正义和共享是社会保障领域的核心价值和集中体现,养老保险作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本应着重凸显公平,但我国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仍存在显著差异。目前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可支出收入与城镇居民乃至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显著。即使城乡居保统一了城乡缴费档次,但大部分农村居民及低收入城镇居民只能选择低缴费档次参保,高缴费档次形同摆设。而城镇居民则有更多的选择,也是真正享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对象,这样无疑加剧了社保制度内部不公现象。同时,城乡居保与城保、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比,保障水平依旧很低,制度外部不公的情况也十分严峻。

  3.2阻碍中央政策的上传下达

  由于我国发达地区信息传播速度较欠发达地区要快得多,政策流通到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会花费更长的时间。同时,农村经办机构少,人员不足且素质不高,信息管理系统陈旧落后,缺失系统化的管理。这导致参保人对制度和政府产生不信任,降低参保积极性,影响了制度的覆盖率。经办机构没有及时更新并吸收政策要求,导致地方仍然在实行老政策,少数省份仍在实行捆绑机制,阻碍了中央政策的上传下达,不利于城乡居保的推动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给全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整合与发展带来了阻力。

  4城乡二元结构风险防范

  城乡养老保险在整合过程中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和阻挠而产生风险,而城乡养老保险受阻又反过来对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带来消极影响。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在已经识别城乡二元结构风险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风险防范是尤为重要的。本部分将针对城乡居保产生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以应对城乡二元结构可能给城乡居保带来的风险。

  4.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经济是首要任务。只有农村经济发展起来了,与城镇产业分工实现一体化,率先转化城乡经济二元结构,才能逐渐统筹城乡的基础设施,实现服务功能的一体化;接着改善农村的就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实现城乡的社会事业统筹,从而撼动城乡社会二元结构,最终统筹城乡文明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借着“以工促农”的发展战略和国家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东风,加紧农村经济建设是防范风险的根本。

  4.2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在城乡居保实施的同时加快城职保改革,以便城乡居保确定改革方向,减小城乡居保和城职保日后的衔接和融合的难度。

  参考文献:

  [1]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38-43.

  [2]赵海平.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成效评估——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例[J].经济研究参考,2013(1):41-47.

  作者:赵一蓉 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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