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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分析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1-12-30 14:0812

摘要:【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碳配额 降碳成为十四五开局的热词,1997年通过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的发布,二氧化碳排放权开始正式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可交易品[1]。在全球温室气体市场化的进程中,碳交易成为各行各业节能减排的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碳配额

  “降碳”成为“十四五”开局的热词,1997年通过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的发布,二氧化碳排放权开始正式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可交易品[1]。在全球温室气体市场化的进程中,碳交易成为各行各业节能减排的首选。我国既是能源利用大国,也是碳排放大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从始至终地遵循习近平主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呈现稳中向好、好中向优的发展态势,碳减排工作也在政策的推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势必对温室气体的减排带来直接的效益。

  1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碳排放权是政府部门依据碳排放权市场机制,发放给公司、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一种新兴产权。碳排放交易是市场机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有限工具,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配额当作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同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政府将碳排放配额额度免费发放给已纳入碳排放配置管理的企业,实现资源分配的最优解。美国在2000年创建了首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是全球唯一一个同时开展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等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市场,并于2003年以会员制正式运营。欧盟27个成员国在2005年共同创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此交易体系的实施和发展,成为全球首个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参与国家最多、运行最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

  《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了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我国于2011年开始探索并建立碳交易市场,此进程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11—2017年):进行地方试点和探索建立全国碳市场的框架阶段。2011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通知》的发布,确立了“两省五市”7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总体框架。我国计划在2017年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声明在2015年由中美两国联合发布。第二阶段(2017—2020年):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拉开帷幕。在一系列的考察、评审后,湖北和上海分别成为我国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和碳排放交易中心。第三阶段(2021年开始):全国碳交易市场落地营运。2021年,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始为2 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在全面对接联调后,2021年6月底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正式开锣。

  2 碳交易市场的症结所在

  尽管我国在碳排放管理问题上已经进行了一些摸索,但是整体上碳交易体系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对于碳交易项目而言,我国仅停留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交易,并不涉猎其他诸如一氧化二氮、甲烷、全氟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交易,因此相较于国际上的大型碳交易市场,我国依然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回望过去的建设历程,我国碳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方面。

  (1)碳市场结构、碳交易产品类型单一。碳排放交易体系根据国际上3种不同的碳排放减排机制分为配额碳型交易市场和自愿型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交易并不活跃,主要是因为可供交易的碳配额大都集中在控排企业手中,它们的出发点主要是履约,所以交易意愿低迷,吸引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3]。此外,碳交易市场中真正参与交易的是现货,并且仅有二氧化碳排放物,市场交易产品单一,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建立之初就已经有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市场。

  (2)碳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披露。主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有效把控和企业在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依赖碳交易市场对关键信息的及时、有效披露。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进程中,碳市场的成交情况能够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和当地的政府网站上获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了披露,但是一些关键信息,例如配额总量和具体的分配情况、参与控排的企业名单等并未完全公开[4]。信息的披露不足,致使碳市场的建设不能公开、透明,使监管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和公众都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因得不到有效的信息进而放弃交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市场的发展前景。

  (3)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因此在市场监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漏洞。首先,碳排放监测技术相对稚嫩,在排放量核查、计量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其次,缺乏切合实际的监管法律,對于主体企业间的市场纠纷很难有效界定,监管过程障碍重重。除此之外,审批程序烦琐,缺少可操作性,实施过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4)配额分配方式和配额方法有待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要想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目前,我国的配额分配方式比较单一,以免费发放为主,虽然某些地方也存在拍卖行为,但比例不高,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例如,深圳和北京的年度配额总量仅有3%和5%用于拍卖发放。我国目前现行的配额方法仍以历史排放法为主,基准线法为辅,历史排放法是指基于排放主体历史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确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但历史排放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控排企业历史碳排放越高相对应就能获得更多的排放配额,而对于在配额确定之前就已经自主开展减排的企业,获得的免费配额大幅度降低。

  3 解决措施

  (1)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将现有的北京环境交易所等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作为中心,在全国各省市逐步推进,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各试点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构成、能源消耗总量、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符合各区域实际情况的市场交易政策。根据各地区“高排放”和“高耗能”产业构成的不同,抓大放小、依次覆盖,在不损害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为各地区“高排放”支柱产业的转型发展预留出充足的空间。例如:北京的公共建筑行业,上海的钢铁、纺织、橡胶行业,广东的陶瓷行业,天津的炼油行业首先纳入强制减排名单。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碳交易市场的职能与作用,推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拉开我国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崭新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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