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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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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全面改革和推进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至深。企业在过去单一传统的盈利理念中难以独善其身,关注外部的刑事风险及如何对其进行防范,成为当前企业经营者要面对的难题。刑事风险存在领域广,涉及罪名较多,企业需要专业技能人士

  【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全面改革和推进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至深。企业在过去单一传统的盈利理念中难以独善其身,关注外部的刑事风险及如何对其进行防范,成为当前企业经营者要面对的难题。刑事风险存在领域广,涉及罪名较多,企业需要专业技能人士进行此类风险的应对和防范。因此,对刑事风险进行全面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提出有效可行的防范对策十分必要。

  【关键词】企业管理;刑事风险;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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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的提出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企业家往往将主要精力投射于企业自身的经营之上,随着当前法治社会的推进,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逐渐成为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项极为关键与棘手的问题。刑事风险具有毁灭性、易发性与彻底性,因此一旦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淖,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将难以为继。以山西省长治市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其为当地颇具经营规模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该公司所建设的商业住房规模较大,已形成居民商业圈。2019年,因该企业主要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相关刑事责任。曾经辉煌一时的“兆盛房产”就此终结,其影响危及企业自身、企业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大众,可谓广泛而深远。除此之外,中兴通讯事件、瑞幸咖啡事件、物美集团张文中案,以及民间大量“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当前社会中潜在的企业刑事风险,企业又当以何种方式应对,成为当下刑法学者及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企业行为的合规性探讨也日益迫切。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研究是企业管理的题中之义,是企业管理者在经营环节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分析当前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中存在哪些刑事风险,以及探讨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有效防范,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2 企业刑事风险的存在范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会面临无处不在的刑事风险,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融资过程中面对金融机构与社会大众的双重风险、内部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的职务与财务风险、企业缴税纳税过程中的票税结算风险,以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合同交易与知识产权风险。以上刑事风险具体会以哪些罪名的方式呈现,下文将展开论述。

  (1)对外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企业对外金融领域涉及最普遍的典型罪名之一。向社会融资是市场经济下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但如果企业操作不慎,或者资金链断裂且一时无法回笼,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命运将在劫难逃。该罪名旨在规制个人或企业非法吸收、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现实中也存在大量司法机关难以把握的实际案例。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吸收的并非所谓的“存款”,即不具有“存款”性质的如“学费”“会费”等,因最后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最后以该罪名被提起公诉。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应当严格把控企业的资产负债,不能无边际地进行规模扩大,当年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中的主角吴英,一度被判死刑,为企业管理者敲响防范警钟。

  骗取贷款罪,是企业在面对银行借贷时时常容易滑入的犯罪陷阱之二。骗取贷款罪是企业向银行融资时极易涉及的罪名,其中“骗取”行为的认定,学界与实务界的认知有所不同:学界认为欺骗手段应当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如果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人存在欺骗手段,或者唆使贷款人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的,使得贷款人取得了相关金融凭证,如信用证、保函等,或获批了金融机构贷款,不宜认定实施了所谓“骗取”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并未因“骗”违法放贷或出具金融凭证;但实践中往往相反,贷款时大多企业账务册或手续不甚完整,财务报表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时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形成潜规则式的做法。如果企业届时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必赢。这种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容易被忽视,认为现实操作都如此,不以为意,殊不知一旦出现贷款无法偿还,企业将深陷泥潭。

  高利转贷罪,是企业在融资环节最易因疏忽大意或刑法意识淡薄而涉及的一个罪名。该罪名本是用来保护金融秩序,惩戒那些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从中获取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但现实中,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借贷人为完成一个计划内的工程向银行借贷,等贷款批下来以后,计划内工程因不可控原因而无法实施,贷款却需要按时连本带利地进行偿还,因此借贷人无奈之下便转贷给那些没有贷款资格但急需贷出高额本金的其他借贷人,并适当收取利息。在这样的过程中,不得不承认是无奈之举,甚至有些转贷在收取利息环节没有盈利的可能性,只求不赔本。司法实践中,针对这样的情形,亦将其纳入犯罪行列的不在少数。这说明,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十分密集,异常危险。

  (2)对内管理领域。贿赂犯罪,对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所涉罪名分别为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占该类犯罪的多数。国有企业中,相关企业负责人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经营中利用权与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类行为危害企业自身,更是将企业管理者推向犯罪的深渊。2020年,北京物美集团的创始人张文中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成为企业产权案件的“标杆”式事件,但张文中本人所经历的长达12年的牢狱之灾,仍然给其本人和物美集团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或许也会放宽,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对行贿是从严的——以前对行贿犯罪有一個政策性宽口,即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就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但刑法新规定不再免除处罚,且附加刑会从重。所以,当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行贿被调查时,务必要交代清楚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行贿、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主动索贿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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