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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模式下的用户隐私保护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 要】微信小程序(Mini Program)作为新型商业模式中的核心媒介形态,其因与用户日常生活的深度同构而使得其对用户的隐私侵害呈现出一种无感的特征,平台对于用户隐私信息的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问题也在这种无感的助力下更为凸显。同时,用户的隐私敏感度低

  【摘 要】微信小程序(Mini Program)作为新型商业模式中的核心媒介形态,其因与用户日常生活的深度同构而使得其对用户的隐私侵害呈现出一种“无感”的特征,平台对于用户隐私信息的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问题也在这种“无感”的助力下更为凸显。同时,用户的隐私敏感度低、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质,以及平台和政策的监管滞后与缺位更加放大了这种“无感”的破坏性。网络空间的多元主体性驱使着小程序运行中的用户隐私保护也应倚仗多元主体共构协同治理体系。

  【关键词】微信小程序;隐私保护;无感伤害;协同治理

商业文化期刊

  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Mini Program)等移动终端日渐成为人们满足工作、学习和生活需求的有效工具。背靠12亿月活用户的微信平台,微信小程序(Mini Program)的年均日活也已经超过4亿,成为小程序平台中的佼佼者。因为微信小程序具有无需下载的特点,逐渐成为支撑众多行业的服务构成部分。受益于用户对微信媒介环境的高熟悉和高信任程度,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通过开发微信小程序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产业链,提升服务能力,从而促进商业转化。[1]据相关数据显示,微信小程序商业化表现日趋强劲,其商品交易额总额同比增长154%,商家自营的微信小程序交易总额也同比增长高达255%。[2]以微信为流量入口,引流至微信小程序,再到交易变现的闭环构成了以微信小程序为媒介的新商业模式。然而,新商业模式中的高效便捷和功能丰富是以用户隐私的让渡为代价。再鉴于微信小程序内嵌于日常使用的微信之中,用户对其更为信赖,所以更是缺少对隐私的保护意识,微信小程序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具有无感性,导致过度收集个人隐私和非法使用个人隐私的问题更为棘手。

  一、新商业模式下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凸显

  法学中,隐私被定义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3]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对隐私主体带来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和精神痛苦。[4]伴随着数字化媒介与现实社会的高度同构,个体私人生活的边界也被无限延伸至网络空间之中,个人隐私的内涵与外延也因为媒介化社会的程度不断加深而蔓延开来。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构成侵犯隐私权责任的四要件中,因为大数据时代和媒介化社会的隐私侵权具有低感知的特点,法律对其中损害事实要件的判断逐渐产生了变化。在微信小程序高速发展催生的新商业模式中,用户的每一次点击、授权、交易等行为都以数据的形式被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收集和储存,尤其是许多商家也将用户的授权、注册和登录作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基础。被收集和存储的数据在整合之后,用于立体化用户画像从而更具有商业价值。当个人信息数据违反用户意愿被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时,其高频次的广告推送和用户触达程度就已经打擾了用户的数字化生活安宁,但在数据收集的前期阶段,其对用户隐私的侵害具有无感性的特点。所谓无感性,是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真实存在,但是隐私主体并未感知其具体伤害。[5]只有当隐私碎片在被积累整合并被用来牟利时用户才明确感受到伤害。所以,以微信小程序为载体的新商业模式固然便利,但仍存在着对用户隐私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首先是商家利用微信小程序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以微信授权获取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地区和头像)为起点,用户进入其小程序的使用流程,但在用户点击二次跳转之后,部分小程序会过度收集非必要用户个人信息,且往往涉及用户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比如用户有意在某品牌官方微信小程序对其产品进行浏览和购买,会跳转至会员注册页面,要求提供自己的行业和公司名称等非必要个人隐私信息。用户为了正常使用小程序功能,只得妥协并填写所谓必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商业利益是商家利用微信小程序过度收集用户隐私的内在驱动力,用户信息收集得越具体全面就越可以丰富用户数据库,商家可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就越精准,越能满足用户需求从而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商家对用户数据的过度收集和过度使用已经逐渐成为他们之间恶性竞争的手段。通过小程序积累丰富的用户信息勾勒用户画像,将消费行为、兴趣偏好、购买行为等隐私数据标签化处理和使用,从而进行高频次的广告营销触达,这实际上是扰乱用户私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尤其在以微信小程序为媒介的新商业模式中,用户让渡对微信的信任到微信小程序,导致用户的隐私往往在用户不知情或者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被微信小程序留存。另外,商家不仅容易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还更为轻易地对用户隐私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使用,从而转化成增值服务或商品。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会注意到自己是否在微信小程序留下日积月累的数据痕迹,事实上很多积累的碎片信息可以构成完整的个人隐私,现象背后是资本和平台的数据霸权,最终以用户的沉溺和无感伤害而告终。即使有的用户通过匿名或化名等方式来抵抗资本和平台的这一霸权形式,但更深层次的程序却早已将其锁定,个人的行为习惯、语言习惯、消费习惯等则是相对于个人基本信息而言,才是资本更为眼红的猎物。

  其次是对用户隐私的非法使用。深度挖掘信息和重构信息应用价值是大数据时代下产业发展的方向,用户数据资产渐趋成为和物质资产以及人力资本相提并论的重要生产要素,各类企业也愈发重视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使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刑事一审”为关键词检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从2016年的251件到2020年的1922件,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呈现走高趋势,从经济损失到名誉损失均有,负面影响甚广。正如前文论述,用户隐私的非法利用是基于商业的逐利性,非法使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谋取利益无疑是诱发用户隐私泄露和贩卖的主要原因。以信息交换和共享为主的互联网时代,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具有一定延迟性,隐私主体往往无法即刻感知其隐私受到侵害后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所以更容易让渡个人信息及隐私获取小程序的服务和便利,相应地对用户隐私的非法使用也无声入侵到网络世界之中。在用户数据的黑色产业链中,因为用户隐私的泄露,第三方利用从小程序获取的用户个人隐私,恶意注册账号实施网络诈骗从而获利等非法使用用户隐私的行为会使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受到间接或直接的打扰,甚至造成用户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对用户隐私的非法使用,也包括贩卖隐私。不法分子购买用户隐私信息以实施犯罪的行为令人防不胜防,比如存在求职类微信小程序在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之后将其贩卖至不法机构,不法机构直接或间接“触达”用户会对用户的私人生活造成精神困扰,从而侵犯用户隐私权,也给用户的人身和经济安全带来隐患,更有甚者,网络诈骗现如今都是精准定制化诈骗,对信息主体即用户的隐私、财产、名誉等方面带来的严重威胁和损害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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