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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困境及解决方案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 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已开启证券化之路。从规模和种类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尚处于初级阶段,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理论界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多基于西方金融理论的投资风险分析,缺少融资人角度的实践路径探讨。对4只证券化产品

  摘 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已开启证券化之路。从规模和种类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尚处于初级阶段,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理论界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多基于西方金融理论的投资风险分析,缺少融资人角度的实践路径探讨。对4只证券化产品进行多案例研究发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困境来自于其基础资产大多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其财产权利的证券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将来债权”属性,使证券化面临基础资产合规性困境。基础资产双SPV模型以新增标准化金融债权(SPV1)构造合规基础资产,将“未来债权”转换为“既有债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同质化。从而化解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操作困境、合规性困境、规模化困境和运营困境,帮助中小高科技企业实现融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未来债权;基础资产重构;双SPV模型

证券市场

  一、引言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文化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机构间私募报价与服务系统①发行了“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②证券化之路。2019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重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③共有24家,成交技术合同9436个,成交金额7 166 119万元。 成交数量前三为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和湖北技术交易所;成交总金额前三为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申请量达1515.13万件④。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54.2万件,占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量的55%⑤, 表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专利大国。截至2020年7月,我国金融市场共发行11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53.36亿元人民币①。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影响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②。

  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拥有和使用的主力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8年的专利调查报告中发现,专利权人中的60%以上为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却非常受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专利调查报告显示, 企业研发费用中的90.2%来自于企业自有资金③。 原因在于这些创新公司还没有积累足够的信用,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所有权人通常不愿公开技术信息并希望保留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所以风险资本对这些初创公司来说也不合适[1]。由此,探索以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 一直以来受到政府、市场和企业等各层面的高度重视。

  2020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共有37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位列其中④。

  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快速崛起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缓慢前行形成了鲜明对比。首先,在发行规模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规模较小,仅占整个资产证券化⑤市场发行规模的0.06%(截至2020年7月)⑥;其次,在基础资产类型方面,我国目前已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中,基础资产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是知识产权的衍生权利(分别为租赁债权、保理债权、许可使用费请求权和小额贷款债权)。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4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探索性研究,旨在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哪些困境?二是什么样的知识产权资产可以被证券化?三是有没有可复制和推广的解决方案?

  二、文献回顾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操作困境

  1.基础资产的选择困境。洪艳蓉(2013)以专利权为例指出,专利权本身并不适合证券化[2]。这个结论源自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如价值的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特有的风险性和处置的困难性。

  2.知识产权的运营困境。周丹妮(2020)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知识产权现金流的产生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运营;其次,融资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运营知识产权需要强主体的外部增信[3]。

  3.知识产权的“转让”困境。陶红武(2011)认为,某些知识產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权利内容[4]。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被证券化的只能是财产权利。

  4.知识产权的规模化困境。周丹妮(2020)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碎片化和异质性的特点,并不能满足基础资产的规模化要求[3]。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困境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困境①。黄光辉(2009)认为,知识产权在证券化时很难实现与SPV的破产隔离,原因是在将知识产权移转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风险隔离的同时也可能隔离知识产权与其他互补性资源的联系,导致其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5]。

  2.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困境。朱晓喆(2019)认为,那些现实并不存在、预期将会取得的债权,属于将来债权[6]。将来债权在转让时,如果明确界定了权利的起始日期和停止条件,以及基于持续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则称为“有权利基础的将来债权”,债权发生时受让人可以直接取得债权,基础资产可实现风险隔离。待后续事项发生时才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称为“无权利基础”的“将来债权”,受让人只能通过让与人间接地取得权利,基础资产无法实现与让与人的风险隔离。

  由此推断,知识产权是一种“将来债权”。其证券化的前提是解决“权利基础”困境,即需要“明确界定权利的起始日期和停止条件,以及基于持续性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实现基础资产的“可转让”,进而实现“风险隔离”①。

  推荐阅读:《证券市场导报》创刊于1991年7月,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全国第一家证券类月刊,1993年3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证券市场导报》创刊17年来,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建设性与创造性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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