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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09-17 10:0812

摘要:内容摘要: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的侵权。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别调整。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

  内容摘要: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的侵权。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别调整。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長、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替行为主体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行为。

  关键词:船舶碰撞 特殊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 他人的加害行为 海商法 过失行为

航海工程师论文

  海商法律制度肇始于英美判例法以及国际航运惯例,客观上决定了其在基础理论上存在着“先天不足”的缺憾。相反,侵权责任法理论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因此,无论是海上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的建构,还是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理论化、系统化研究,均须凭借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逻辑与研究方法。唯有如此,船舶碰撞等海上侵权行为相关研究才不会失去理论的沃土与滋养,才不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当今社会,侵权行为类型繁杂,不胜枚举。侵权行为虽庞杂纷繁,但并非无章可循。可依据一定的原则与标准,将具体侵权行为进行归类与定性。该种研究意义在于抽象其一般性,阐释其特殊性,继而以不同的视阈考察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外在特征,从不同的维度揭示其内在规律。通过分析比照,追根溯源,探其究竟,从而将某一具体侵权行为研究引向深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行与海商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将秉持上述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逻辑方法,对船舶碰撞这一典型海上侵权行为的类属与定性进行归纳、分析与论证,从而检视与探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内生本质与固有规律,进而对海上侵权责任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一、比较与归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一)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船舶运动中产生的一种物理现象

  在现代汉语中,碰撞,是指物体相碰或相撞。其中,“碰”是指“运动的物体跟别的物体突然接触”; 〔1 〕“撞”是指“运动的物体跟别的物体猛然碰上”。〔2 〕在英语中,“船舶碰撞”为“collision”,源自拉丁文中的“collisio”,本义指两个运动物体间的猛烈撞击。〔3 〕

  单就词义而言,无论汉语还是英语,“碰撞”一词均强调了物体之间相互的接触与冲撞。船舶碰撞,顾名思义,是指船舶之间发生的接触与冲撞。

  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是船舶运动中产生的一种物理现象,“是在航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性接触”。〔4 〕作为船舶运动中产生的非正常事件,碰撞是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预判的风险与意外。〔5 〕

  作为船舶运动中产生的一种物理现象,产生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船舶之间要有实质性地接触或冲撞。此外,不论船舶类型、自航与否,也无论吨位大小、用途为何、有无过失等,均不作为其考量因素。

  (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航行中发生的一种侵权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行为人以船舶作为媒介或载体的侵权行为。〔6 〕它是对船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逻辑抽象与法律归纳,并非对事实状态下船舶碰撞物理现象的写实与翻刻。正如司玉琢教授所言,作为一种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船舶碰撞的调整范畴是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既不能用物理状态下对于船舶碰撞的描述去考察和解释法律上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也不能用法律对于船舶碰撞的规范去界定与衡量航海技术层面上作为一种物理状态而存在的船舶碰撞现象。〔7 〕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条、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公约草案第1条,以及我国海商法第165条与第170条之规定,可将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定义为:“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由于一船或多船存在过失,即使船舶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接触,造成船舶、货物、人员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 〔8 〕

  (三)梳理与归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要旨

  申言之,作为一种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可从以下维度与视角来梳理和归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要旨:

  1.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作为物理现象的船舶碰撞存在本质区别

  作为船舶运动中所产生的一种特别的物理现象,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者多艘船舶之间产生冲撞,分别以各自某一部位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的物理状态。〔9 〕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应当将其称之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是对船舶碰撞这一物理现象的逻辑归纳与法律抽象,具有法律赋予它的特定含义,与作为物理现象或技术术语的船舶碰撞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

  物理状态下的船舶碰撞,强调的是船舶之间要有实质性“接触”,无接触则无船舶碰撞。至于过失、损害、船舶的类型及用途等均非其考量因素。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并非一味强调船舶之间必须发生实际性的冲撞或接触。在一定条件或特定情形下,即使两船或多船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性的接触或冲撞亦有可能产生船舶碰撞侵权责任。英国海商法学者西蒙·高尔特认为,就法律层面而言,界定船舶碰撞最为核心的要素在于船舶航行过程中,一船存在违反航行规则的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直接造成对方船舶、财产或人身损害。至于两船或多船之间是否发生了实际性接触,并非其考察与衡量的主要因素。换言之,过失与损害是认定船舶碰撞成立与否的要因。

  推荐阅读:《天津航海》(季刊)创刊于1980年,由天津市航海学会主办。本刊办刊宗旨是:为提高我国航海科技水平,繁荣和发展我国航海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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