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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交通论文发表两篇范文参考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7-02-28 15:2912

摘要:(一)浅谈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摘 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

  (一)浅谈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摘 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概述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1.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2.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①书证;②物证;③勘验、检查、现场笔录;④视听资料;⑤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⑥证人证言、⑦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⑧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1.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2.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1.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鑒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2.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二)浅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随着时代进步,交通的发展十分迅速,在为人们生活提供许许多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了一定的坏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无数生命从我们的身边离去,破坏了家庭的完整,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稳健的发展。如今,交通事故高频率的发生也逐渐的引起了许许多多社会人士的关注,开始研究并投入寻找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 道路 交通事故 原因 特点

  作者简介:常辉,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87

  现如今,社会和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家家户户几乎都有了代步工具,不容置疑道路交通的管理尤为重要,也是带动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在交通道路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了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代步工具的增多直接导致现代生活交通拥挤,汽车尾气的排放严重污染着人们的生活环境,最严重的还要数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所以现在道路交通的发展是人们较为关心的问题,对此,我将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繁的发生引起了大量社会人士的关注,现在全国各地的公路都已修建完毕,交通也十分的便利,所以在公路上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而且在公路上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机率比在城镇中发生的机率要大得多。尤其是在经济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更高。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在于现在人们不正确的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秩序,例如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驾车等原因,甚至还有大量的人在酒后驾驶,这些都是极为危险的做法,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再加上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的数量越来越多,许多的驾驶人员不按照交通秩序进行驾驶,导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在少数。在众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龄较低的驾驶员由于缺乏经验,不太熟悉道路交通的秩序,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几个特点

  1.现在经济如此的发达,大多数的家庭都有代步工具,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就比较高,直接增加了在事故中的伤亡人数。现在公路上车辆多,部分驾驶人员还超速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极有可能发生追尾,出现连环交通事故,那后果不敢想象。

  2.交通事故再次追尾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前面的车辆发生事故或者遇到情况急速刹车,后面的车辆并没有保持一个安全的行车距离,由于不能及时进行减速刹车,和前方的车进行碰撞,爆炸的可能性很大,那伤害将会极为严重。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车辆繁多,驾驶的速度快,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后面的驾驶员很难在第一时间进行躲避,很有可能造成再一次的追尾,进而发生连环车祸,尤其是在阴雨天,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将会成倍的增加。

  3.道路交通事故还会单方面的发生,像驾驶员碰撞到围栏或者翻车。发生这种事故主要原因是驾驶员长时间驾驶,疲劳过度,在不经意间发生事故,还有可能是由于缺乏驾驶的经验。

  4.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期,车辆的繁多将会直接导致道路的堵塞,不流通,车辆不能正常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通常都会进行道路的封锁或者只能单个道路行驶,所以在道路高峰期的时候就会直接影响到车辆的正常行驶,导致道路的堵塞,人们被困在道路上无法前进。在道路不流通的情况下,大多数车辆还会占据应急车道,使得救援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车祸现场,致使伤员不能及時得到应急治疗最终极有可能失去生命,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因素

  1.驾驶人员对正确的道路行驶制度缺乏认识,对自己的车技盲目自信,认为自己不可能发生意外,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一旦发生意外不能再第一时间进行应急措施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还有些驾驶员认为快速行驶能体现出车技,看起来比较帅,将油门踩到底,一旦遇到紧急的情况不能够及时刹车,极有可能出现翻车,这种情况也不在少数。

  2.由于长时间的驾驶,驾驶员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休息,思想混乱,视觉疲劳,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会很高。现在的公路普遍都很平整,驾驶员容易放松警惕,在如此平坦的环境中极易有懈怠的情绪,最后产生想睡觉的欲望,整个人处于一个混乱的状态,突然间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敏捷的做出反应发生了车祸。由于驾驶员长时间进行驾车,得不到充足的时间休息,没有一个好的生物钟也会影响人们视觉以及大脑的正常运作,便会出现反应迟钝的现象,这种情况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驾驶员不在规定的地点停车也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道路上行驶,行驶的速度较快,不容易辨别前方车辆的情况,特别在夜晚和黑暗的地方,后面的车辆大多根据前面车辆发出的信号做出判断,但是不容易看出前方车辆行驶的速度。很多时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驾驶员停在路边进行处理,但是并没有做出任何标志在路边来告诉后方的车辆,更过分的是有的驾驶员直接将车辆停在马路的正中央。还有的驾驶员随意停车调换人员开车;解决生理需求;问路等做法。这些都极为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4.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在规定的区域进项驾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大因素,有部分行人图方便不走寻常路,直接翻越栏杆,在道路上随意上下车的现象也极为常见。无意间就造成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

  5.在高速公路上占用超车道也极易引发交通车祸,超车道是专门为个别车辆提供的道路,并不是每个车辆想用就用的,但就是有个别驾驶员不遵守驾驶的规则,长时间的占用超车道,阻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更为过分的是部分车辆将驾驶看作儿戏,在驾驶的过程中任意变换车道,这都是极为危险的做法,增加了车祸发生的机率。

  6.天气因素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拦路虎,恶劣的天气也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现在对天气的预测还没有达到一定成熟的程度,不能将天气情况及时的分享,致使交警没有第一时间掌握天气的情况,没有和道路管理部门人员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得在恶劣的天气情况下频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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