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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反我国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处于最基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反我国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虽不大,却掌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事务的大小事情。然而,近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频频发生,“村官”腐败问题日趋严重,危害极大。因此,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主体特征鲜明,趋向于职务化、权力化,主要是村居干部,包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财务人员,以及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犯罪主体以两类人员为主。一是受委托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村居干部。这类主体计16人,占查办人数的57%。在立案侦查的7件贪污案件,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二是在征地拆迁中,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有4人,占查办人数的14%。 (二)从作案手段来看,多表现以虚增被征土地面积,编造被征地农民假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专项基金予以私分。如季某某在担任区国土资源局三山土地所所长期间,受指派参加区华电项目、小区安置征地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土地面积,作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依据。工作中,季某某超越职权、严重违反工作职责,为村居干部虚列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帮助骗取征地补偿款及水利专项基金,从而给国家造成20余万元损失。 (三)从案件的情节来看,多有渎职行为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的特点。表现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为牟取私利,将原属集体财产作为私有财产补偿给租赁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四)从犯罪的形式看,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比重大,窜案、窝案频发。在目前查处的案件中,有16人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基本上都是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或者是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虚增被征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予以私分,这也是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一个最鲜明的特点。 (五)从社会影响上看,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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