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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根据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根据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三是约定的效力,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对外发生效力则以“第三人知道”为生效要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效果,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未明确夫妻财产契约的生效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从理论上分析,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对于婚前约定,其性质上是否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等同,一旦合同双方最终未能结为夫妻,契约效力如何认定。

第二,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包括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应遵循的原则等等。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然是比较新鲜的,如果未对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可能出现夫妻双方通过恶意串通,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而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①

第三,未明确约定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未规定以某种方式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举证存在困难,虽然约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如果缺乏必要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针对现行立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补强:

其一,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及其效力。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婚前约定的,自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对于婚前约定,因婚姻未成立而未能生效的,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处理原则;约定的财产范围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存在偏差时,除约定财产的孳息及从物外,适用法定财产制等等。

其二,对约定的公示程序给予规定,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③目前,我国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上,主要可采取有登记、公证和律师见证三种主张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其中,尤其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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