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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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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 破产申请和受理的概念和特征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申请进行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申请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申请应当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一、 破产申请和受理的概念和特征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申请进行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申请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申请应当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权利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3)破产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提出将启动破产司法程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将企业法人的破产申请做为一个案件来处理,并以民破字第号的列示方式对案件进行列示。 (4)破产申请可以由有关权利人请求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是否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但是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2、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权利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民事裁定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同时将对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的综合法律制度。破产受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破产申请无破产受理。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即破产案件的受理问题上,采取申请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人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2)破产受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严格的期限规定。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受理过程中通知、异议、提交有关说明、裁定受理均作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

(3)破产受理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案件,同时作出有关民事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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