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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和困境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8-02-24 14:2812

摘要:这篇法律职称论文发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和困境,论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现状和农民工援助制度中的困境,这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从而实现较高的援助效果。

  这篇法律职称论文发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和困境,论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现状和农民工援助制度中的困境,这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从而实现较高的援助效果。

政工导刊

  关键词:法律职称论文发表,农民工,法律援助,和谐稳定

  农民工主要是指在城镇务工但却持有农村户口的劳动者。他们生活在城市边缘,进入城市,但是没有融入城市。这类人群是我国传统户籍体制与工业化发展进程相互冲突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现象,他们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之一。在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可以说是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无法抹灭的重大贡献。

  然而,因为城镇长期发展所形成的独特制度、落后的思想观念等原因,包括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与专业技能欠缺等自身方面的一系列原因,农民工在城镇工作与生活的过程中,诸多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更是我国法制和民主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通用的一项十分关键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同时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其完善不但涉及到我国法律制度的整体进步与完善,而且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有着密切关系。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无法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要将这些问题彻底解决掉,就要从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着手,找到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将问题加以解决,发挥法律援助应有的功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与落实。

  1.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导思想不清晰。法律援助是政府和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第3条中却指出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责任,所以,只能够由政府进行立法,人大是不能进行立法的。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从现代化的法治思想角度履行所谓的国家责任的具体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就显得缺乏依据,根本不能从根本上维护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外,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去分析,其制度的设计属于司法过程中的辅助性法律之一,且法律援助的本质目的就是为了从法律方面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这就使得法律援助具备了两大重要作用,即为司法的正义结果提供实质条件以及为司法的公正过程提供实质条件。

  然而,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来看,这一点并没有明确,所以必然会使得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受到限制。其次,法律援助对象依据不清晰。我国宪法中体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义务,要求国家要确保公平正义司法体系以及运行机制的建立。法律援助的对象就是迫切需要法律为之服务的一类人群。同时,法律援助不但应具备资助性,而且要具备平等性,尤其是平等性在确定法律援助对象的过程中必须加以体现。法律援助对象依据的不清晰,会使得法律援助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也无法彰显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与宗旨。我国当前的诸多立法,都体现出了对老、残、妇、幼这四个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优先的原则,而针对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规定,则普遍倾向于在经济方面困难的群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制定法律援助对象的依据依然不清晰。

  最后,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隘。我国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范围,对于抚育费、赡养费、重婚罪等案件比较侧重,但对我国法制运行的所有环节与层面还未完全覆盖到。比如,某些案件在步入司法程序之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较典型的就是伤情、伤残等方面的鉴定,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无法承担鉴定所需费用,而不能请求法律援助。这种现象导致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援助。

  2.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分析

  首先,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农民工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常识,这就使得其在择取有效法律援助途径的时候受到影响。另外,农民工自我权利认知能力较差,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清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却全然不知,也就不会想到去请求法律援助。其次,法律援助资源不充足。

  一方面是人员供给不足,多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比较少,而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却在日益增多,造成部分农民工的正常法律诉求无法得到及时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经费不够充裕,当前的法律援助资金标准较低,导致援助工作无法高效、充分地开展。最后,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这会造成社会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认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只是律师的责任与义务,部分人则认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范围,这种片面的认识不但抹杀了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体制的建设与高效开展。

  3.对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首先,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政府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其次,应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完善相关立法。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和范围,合理降低广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际门槛,让更多的农民工享受到法律援助。

  同时,要尽量压缩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所需成本,尽管人民法院收取案件诉讼的费用已经下调,但相关费用所需如执行费、鉴定费等依然让部分农民工无法承担。所以,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费用进行控制与规定显得十分必要,包括法律援助其他方面的相关立法的建立健全等,都是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应关注并加以解决的问题。要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增加法律援助的人员和经费投入。

  要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实,提高工作待遇,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进来。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比较广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标准较低,导致参与人员积极性不高,很多援助工作无法高效、充分地开展。因此应该积极鼓励更多的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来捐助资金,从而实现较高的援助效果。

  参考文献:

  [1]毕霞,魏丛东.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J].前沿,2005(1).

  [2]宣工.2003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取得积极效果[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专刊,2003(4).

  [3]邓伟秀.城市政府的农民工管理亟待变革[J].农村经济,2005(1).

  [4]谭安华.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4).

  作者:高迎军 单位:焦作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推荐阅读:政工导刊杂志(月刊)于1987年创刊,本刊建设政工科学的新理论,探索政工改革的新途径,研究机关政工的新方略,传播新信息,褒扬新典型,介绍国外新资料,为加强和改进部队政治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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