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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8-03-02 14:4112

摘要:这篇律师论文投稿发表了我国农产品期货的监管法律制度,农产品期货交易速度比较快,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功能,对保障期货业发挥着积极作用,更好的促进农产品期货绩效管理,帮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这篇律师论文投稿发表了我国农产品期货的监管法律制度,农产品期货交易速度比较快,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功能,对保障期货业发挥着积极作用,更好的促进农产品期货绩效管理,帮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法庭内外

  关键词:律师论文投稿,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开放经济

  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连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特殊市场,不仅是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所在。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从乱到治、从狂热到理性的历史进程,逐渐步入规范发展的正常轨道。遵循世界经济发展大趋势,我国正紧锣密鼓地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产品期货业运行环境将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期货大市场。我国农产品期货业将直面全球期货大市场的挑战与风险。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本应具有防范和化解散风险的功能。然而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期货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亟需与时俱进,把握时展脉搏,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控

  农产品期货交易以标准合约为交易标的,期货交易速度快,市场流动性高。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但也方便投机者投机赢利。买空卖空机制使得投机者能实现频繁换手交易。农产品期货交易是建立在交易主体各自对未来市场的预测为价格协商的基础上,这将受到许多未知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决定了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农产品期货市场同样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缺陷,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贯穿于期货交易的全过程,而且与整个市场的交易机制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期货市场运行与期货市场风险是相伴相存的。农产品期货风险一旦发生,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迅速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这必将对农业实体经济肌体和资本市场载体造成严重损伤。为了最大限度确保期货市场安全运行和稳健发展,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控。

  这也是我国一贯侧重与强化的期货监管思路。毕竟,期货市场有别于现货市场,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市场,风险性高。只有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高风险实施有效的管控,构筑起确保期货业稳健运行的坚固防线,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期货业效率的不断提高,进而促进期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交割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预警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基本的期货交易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对保障期货业运行安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农产品期货风险管控法律制度仍有进一步变革和完善的空间所在。

  第一,变革期货市场主体规范。

  ①期货交易中介组织的规范保障。严厉查处与取缔非法的地下期货交易组织,从根本上消除这些组织的期货交易运作风险与危害。继续加强对合法存在的期货交易中介组织(期货交易中介组织主要是期货公司)以风险为导向的行政监管。

  ②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的规范保障。一方面,提升期货市场投资主体能力,加强个体投资者期货交易风险意识与投资技巧培养,防控与降低期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巨额损失;另一方面,推动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是期货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期货业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而使得期货交易风险可控性大为增强。我国需设立安全与激励机制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投资比例的提升。

  ③完善期货投资者保护制度。我国应在“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投资者资产保障制度、投资者赔偿制度等期货投资者保护制度。

  第二,规制期货交易市场操纵行为。期货交易市场操纵存在两种主要模式:单市场操纵与跨市场操纵。相对单市场操纵而言,跨市场操纵规制更难。进行跨市场操纵时,操纵者往往会在操纵期内同时操纵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实践中更多的是实行周期性操纵而不是单次操纵,规制难度增大。期货交易市场操纵行为致使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信息与供求关系相背离,期货市场本应具有的价格发现与风险规避功能在实践中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这不仅损害期货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给期货业运行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运行,切实加强对期货市场操纵的实时监控,密切关注相关账户的交易信息,涉嫌操纵嫌疑,随时启动联合调查机制;提高立案侦查的速度和效率,对市场操纵行为实施严厉的法律惩罚。

  第三,完善期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①建立期货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为了使监管部门能及时、便捷掌握期货市场交易动态和风险趋势,应与时俱进加快建立期货交易信息电子监测报告系统,提高监管效率,为期货市场信息公开奠定基础。②完善期货交易所信息公开机制。期货交易所处于期货市场监管一线,更容易获得市场异常情况的信息,具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优势。但我国实践中期货交易所通过“自我授权”形式,很难获得信息公开的激励与保障,从而使期货交易所信息公开积极性受挫,这凸显了完善期货交易所信息公开机制的必要性。

  二、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2002年十六大提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总目标;“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得以强调;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出了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开放经济是相对于封闭、半封闭经济的概念,通常强调本国经济与外国经济之间在贸易、金融、资本等方面密切往来,从而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和最高经济效率。一般而言,经济开放性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呈正相关性,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高,经济开放性就越加突显。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发展开放经济已成为各国的主流倾向与明智选择。期货市场本身也是跨区域、跨境的开放性市场,期货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例如芝加哥期货市场开放性与国际性突显,汇集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农产品的期货贸易,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基准价格源出于此。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产品期货业运行环境将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期货大市场。无疑,这将极大地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发展空间,带来农产品期货业发展的新机遇,但同时给期货运行安全与监管法律机制也将带来了新一轮的冲击和全新的挑战。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在推进期货业融入全球一体化期货大市场的同时,构建起确保期货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期货监管防护网,运用法治之手防范期货风险,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步随日益加快的世界期货市场国际化与一体化进程,其趋同性特征突显出来: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得以普遍认同;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等。我国农产品期货业监管应立于足下,放眼世界,遵循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发展趋势,不断汲取养份,成长壮大自身期货业监管这颗大树,更好地为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遮挡风雨。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应立足

  于中国国情期货市场最先源于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期货是世界上最早上市的期货品种。在期货市场产生之后的100多年中,农产品期货一度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期货市场的主流仍然是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货是最有可能上新品种并获得大发展的期货品种,这种格局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不会改变。期货市场在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矛盾间构建起一种缓冲机制,从而化解了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季节性矛盾。

  农产品期货交易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中成为相关产业链的核心,在促进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杠杆”和“润滑剂”的角色。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资源禀赋差异大,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各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相对于国际农产品期货市场一百多年的发展史而言,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才经历了短短三十来年,在防控期货市场风险方面的经验显著不足。立足于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成立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是不科学的。首先,期货业与证券业在市场功能、市场结构、交易方式、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是两个差异迥大的市场,依靠证监会同时监管两个市场,监管绩效定会大打折扣。其次,实践中证券市场监管牵扯了证监会太多的精力,由证监会同时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不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监管证券市场,并且容易导致监管重心向证券市场倾斜,不利于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介于此,应当建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规范管理期货交易活动,增强期货监管的专业性,确保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在《期货交易法》和《期货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职权、职责,确保监管权的独立行使。

  第二,实行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的集中监管模式。世界期货市场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以自律管理为中心的监管模式;日本的分散监管模式。虽然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但实际运作上还是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应该说,这种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由一个主管部门执行的集中监管模式是适合目前我国国情的。集中监管模式可以有效规避权力摩擦、责任推诿以及市场割据的弊端,增进监管绩效。这里的证监会由上述建议新成立的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职。当然,这里所指的集中监管模式没有排除行业协会监管和交易所监管之意,尚需发挥其合力监管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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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军

  推荐阅读:《法庭内外》(月刊)创刊于1994年,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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