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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的特点与优势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金融迎来新的发展期,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逐步破冰。作为一项新兴的惠农金融工具,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当前还缺乏政策规范和成熟模式。在此,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金融迎来新的发展期,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逐步破冰。作为一项新兴的惠农金融工具,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当前还缺乏政策规范和成熟模式。在此,笔者从农业保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情况入手,就农业保单质押贷款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研究背景

  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安全的重要金融支撑力量,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自1982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以寿险保单为主体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为满足大众差异化融资需求提供了稳定便捷的途径,构成了居民贷款资金重要的补充来源。相对于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优先开展的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而言,农业保险由于其分布零散、金额相对小、不具有现金价值,对农企农户有限资金的占用和虹吸效应明显,严重制约了惠农金融价值的发挥,保险机构长期未开展该类业务。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涉农融资业务试点,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意义与价值。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从监管层面明确支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总体来看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的特点与优势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农企或农户)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第三方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保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第三方金融机构取得保单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作为补償。

  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是农户在生产资料有限、借贷能力不足的条件下参与农村金融活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的特点

  1.贷款主体限定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属于农业保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作用领域受到农业保险的限制。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环节的潜在损失风险,因此农业保单质押贷款的主体也主要面向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以外如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经营性主体一般不属于贷款对象。

  2.农业保单前置

  开展农业保单质押贷款的前提是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有效期内,农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定金额、贷款期限不超过保单有效期的资金。

  3.金额小期限短

  农户的小规模生产和农业周期性,决定了农户贷款需求具有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实践中一般单笔贷款在5万元以下、1年期以内,周转速度较快,主要满足当季农资采购需要。

  4.政策属性突出

  农业保单质押业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为农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助力农业发展,因此在平衡金融机构和农户积极性上,一般在政府及银保监管机构的指引下开展,各级政府为金融机构或农户提供一定的贴息。

  (二)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的优势

  1.手续便捷

  传统商业贷款一般要求房产、汽车、设备等高价值抵质押物,适用于资金密集程度高的行业。而农业的劳动密集属性决定了农户所拥有的可用抵质押物极其有限且价值低,如农用房屋不具有商品产权和流通性,农产品保质期短、单体价值小、灭失风险高等,导致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抵质押物要求低,一般仅要求农户拥有合法有效的农业保单即可办理,要求较低、手续简便。

  2.成本较低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一般视同政策性贷款享受优惠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可有效减轻农户贷款利息支出。同时,保单质押贷款没有繁琐的资产评估、增信等费用,可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农户排斥心理、减轻贷款负担。

  3.补偿直接

  一般商业贷款的债务人在发生违约时,金融机构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进行贷款本息的回笼,而抵质押物处置周期长、纠纷多、难度大是困扰金融机构的一大难题。保单质押贷款农户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其农业生产遭受灾害、丧失主要收入来源时,而农业保单正好在灾害发生时给予相应的保险金赔偿,为农户偿还贷款提供了现金流而无需进行农业生产资料处置变现,形成了有效的风险补偿闭环,债务履约能力及其直接性大大提高。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的运作模式

  (一)机构主导模式

  机构主导模式是指农业保单质押的受理主体是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性质不同分为两类,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并取得贷款,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时,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二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当借款人因保单约定的灾害事故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追索贷款本息。

  (二)政府兜底模式

  政府兜底模式下,农业保单质押的受理主体依然是金融机构,政府通过税收、捐赠等方式建立风险准备基金,在农户无力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优先从风险准备金中按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进行偿付。

  (三)再保险模式

  再保险模式下,参保农户向金融机构申请取得贷款后,金融机构或农户(或二者联合)向农业再保险机构购买农业信贷保险,当农户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时,农业再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赔付贷款本息。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问题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面临两种风险,一是生产环节的风险,即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农产品损失与灭失,二是经营环节的风险,即市场供求变动、价格波动等造成的滞销问题。这两类问题易导致农户丧失债务偿还能力继而产生违约,因此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倾向于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抵抗能力的规模化经营主体。

  (二)政策问题

  保单质押贷款作为有效平衡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与流动资金需求矛盾的金融工具,存在覆盖面不足、使用频率不高的问题,多数农户习惯用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满足资金需求。农户对保单质押贷款的认知和接纳程度均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引导和支持。

  (三)道德问题

  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有两类,一是在不发生灾害的情况下,农户利用贷款扩大农业生产,取得收入后进行还款,二是在发生灾害的情况下,农户利用保险公司赔偿的资金进行还款。在不发生灾害的情况下,若农户擅自挪用贷款或不认真开展农业生产,导致不受保单保护的欠收或绝收,则容易发生违约且缺乏补救措施。

  农业保单质押贷款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政策制定与行业管理

  当前国家机关陆续出台了部分指导意见,但缺乏对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规范性约束。将农业保单质押贷款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可为具体实施提供可靠的操作指导,发生权利纠纷时有法可依,有利于农村金融普及。

  (二)加大政府引导与投入力度

  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有序开展农业保单质押融资业务,完善政府资金配套,对农业保单质押贷款农户进行财政贴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三)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

  适度放开现行控制性政策对涉农金融的限制,鼓励研发适合农村实际、适合农业发展、适合农民需要的普惠金融产品,加大农业保险及衍生工具的开发、普及和应用。

  参考文献:

  [1]曹雪琴.保单贷款设计中的西方经验[J];上海保险.1998(10)

  [2]李景波;佟国光.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效应分析[J];农业经济;2011(09)

  [3]Liebenberg, Andr é P.The demand forlife insurance policy loans. Journal of Riskand Insurance.2010(3)

  推荐阅读:《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57年,是内蒙古高校中创办较早的学报,也是内蒙古创办较早的科技期刊,已有50年的办刊史,前身为《内蒙古畜牧兽医学院学报》和《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99年更名为《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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