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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下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风险管理策略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1-12-18 10:4212

摘要:[摘 要]在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银行个人贷款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一些个人信用贷款风险问题也暴露出来。互联网下的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因具有秒批秒贷、在线支用、随借随还、不受物理网点和经营时间约束等优势,所以深受广大客户喜爱,随

  [摘 要]在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银行个人贷款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一些个人信用贷款风险问题也暴露出来。互联网下的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因具有秒批秒贷、在线支用、随借随还、不受物理网点和经营时间约束等优势,所以深受广大客户喜爱,随之开始迅猛发展。但是,在不断扩大互联网个人信用贷款规模的情况下,加之银行自身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此时各大银行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基于经营风险的有效规避,对自身个贷业务进行大力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模式;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风险管理策略

  近年来,在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获取的成果十分显著。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具体运行时,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些問题存在于银行运行机制本身,而还有一些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则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独有特征。因此,对于当前各大银行来说,关键且核心问题所在就是如何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有效利用,进而促进自身个贷业务效益有效提升,同时有效规避个贷风险。本文分析银行个人信贷风险,进而探索互联网模式下银行个贷风险管理问题,以此为基础具体阐述个贷风险有效管理、有效规避的路径,有效降低各大银行个贷风险发生概率。

  1 银行个人信贷风险

  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仍有诸多薄弱环节,风险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不足、缺乏共享,基础数据和信息平台支撑薄弱,风险评价和报告存在多头管理等。目前,银行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较为严峻,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通常会向基层行下达相关硬性指标,通过这一方式的应用,盲目推动银行个贷规模扩大,此时必然会加剧恶意竞争[1]。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银行急于扩大市场份额而降低准入标准等不良现象的存在,对客户的基础信息、财务数据、违约记录等风险数据的收集、整理不够重视,过分倚重外部数据;科技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风险控制指标不健全,对风险管理支撑度不够;风险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全行风险文化认知不到位等。此外,尽管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但面对庞大的网络个贷客户,在获取充足客户信息并进行准确判断方面的能力尚有所不足,尤其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逐渐暴露的不良资产风险对银行平稳运营形成持续的压力。

  目前,我国并没有健全的社会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因而对于银行来说,难以对借款人各方信息进行充分掌握,所以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分析和判断难以实现,在没有有效控制资信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借款人有可能存在隐蔽相关信息的行为。

  2 互联网模式下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风险管理问题

  2.1 道德风险

  借款人明知自己的还款能力将发生重大变故,例如临近退休、工作变动、突染重病等情况,仍恶意占用银行授信,签订合同套用资金,此种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经济损失。同时,如果贷款经办人员自身缺乏较强风险意识,加之并未进行严格的个人贷款调查审批等工作,此时银行仅依靠线上数据分析的信用体系,无法准确掌握借款人线下经营和消费情况,难以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作出真实判断,导致出现一些借款人蒙混过关现象。此外,风险防范基本保障就是具有广泛覆盖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旦银行之中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分享或共享等途径,必然不能保障银行充分收集借款人相关信息,且不乏存在一些经办人将信息收集工作流于形式化的现象,由此来分析判断借款人的真实借款意图和还款能力的难度将加大,最终就会导致银行个贷风险逐渐加大。

  2.2 体系问题

  体系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方面。首先,目前我国系统化申报个人财产信息的体系尚未形成,所以多数居民借款人难以出具最准确最真实的个人收入证明,同时因互联网模式下的个人信贷及时性、灵活性等特征较为显著,所以很难对借款人所有信息进行充分掌握。其次,以我国现行政府管理体制为主要依据,税务及工商等部门往往是能获取个贷风险评估关键数据信息的部门。但受到数据难以对外公开这一因素的制约,使得银行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难以从正规的渠道获取,从而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判断,给大量实际上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2.3 监管不力

  以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规定为主要依据,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方面。从目前互联网下的银行个贷情况来看,30万元以下的个人信用贷款,通常都是以自主支付为主,并且全额提现也能实现。所以,线上贷款在为客户提供便利的同时,用途合规性难把控监管风险就会随之出现,如贷款人全额提现贷款的情况下,银行难以禁止一些炒房及股票购买等行为,所以银行难以把控贷款用途合规性[2]。与传统的个人抵押贷款相比,互联网下的个贷存在有限的担保,甚至不需要抵质押物或者担保人,使得客户即便违约也不会产生太高的违约成本。并且因单笔贷款金额较小及客户分散、客户信息有限等因素影响,都大大增加了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难度,即便通过诉讼追偿不良资产难度也很大,最终面临无可执行财产的窘境。

  2.4 法规问题

  当前,无论在法律层次还是法规层次,国内的法律法规都还不能给予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贷业务以充分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而一些银行的主要依据通常是以相关银行法及担保法等为主,此类依据对互联网个贷并不具备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并未建立健全的实施性强的个贷业务配套制度政策。此外,在诉讼执行中,常见的可执行财产分别为银行账户存款、公积金账户、车辆、房产、股权等,因此当农房无证无法司法拍卖,或者私人企业股权变现价值大于实施成本,车辆虽被查封但并未被实际控制,加之在借款人本人名下账户又无存款的情况下,只能是限制高消费和罚款,而此种方式不足以产生震慑效果,借款人收益大于成本,所以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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