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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之识别与认定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09-11 09:3812

摘要:摘 要:目前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个人消费投资比重上升,但由于缺乏完备的个人市场退出机制的衔接,致使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难以获得救济,同时债权人利益受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如何识别和认定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

  摘 要:目前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个人消费投资比重上升,但由于缺乏完备的个人市场退出机制的衔接,致使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难以获得救济,同时债权人利益受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如何识别和认定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个人破产法的构建应当以债务人的财产识别为核心,确认时间标准及受益性本质特征,从排除自由财产的角度出发划分破产财产范围,并对特殊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归属进行更为准确的区分。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人财产;自由财产;识别;认定

金融论文发表

  一、问题的引出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计划。随着云计算的发展、支付电子化的普及,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诉求愈发迫切。一是个人消费借贷大幅度上升,尤其是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的推出,引发超前消费热潮,致使借贷风险转嫁至个人;二是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国民经济带来了强大的活力,然而一旦陷入债务困境甚至是破产,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衔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往往会陷入执行难题;三是个人征信机制的完善需要个人破产法的建构和实施。由于互联网信用贷尚未与征信系统实现完全对接,网络借贷平台市场良莠不齐,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反而有助于借贷信息收集的全面性,更有利于个人信用机制的建立。与企业破产不同,个人破产中债务人主体资格不会因破产消滅,除部分权利受限,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能正常生活,债务人财产认定成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难题。由于正常生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划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时,哪些财产应当排除、是否存在限制、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识别和认定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中核心问题。

  二、债务人财产之识别标准

  (一)时间标准

  1.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之论争

  债务人财产认定的时间标准核心问题在于采取固定主义还是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的范围仅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存在以下优势:在破产宣告时可以准确定位破产财产,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开展,及时作出债权分配计划;有助于债务人尽快脱离破产困境,新获取的财产不归属于破产财产,给予债务人以及新交易的相对人自由的交易空间,降低新交易受到破产制度的不良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直接以现有的债务财产为基础达成和解,提高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和解率,节约司法成本,加快破产程序的进行。

  膨胀主义将破产财产不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还包含破产程序开始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存在以下优势:扩大了债权人可参与分配的财产份额,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丧失了再破产的财产基础,避免债务人反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前交易所得仍然是破产财产,促进管理人积极管理财产,增加破产财产价值。

  2.我国债务人财产认定之时间标准的选择

  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区别是倾斜保护的利益者不同。固定主义旨在使债务人及时跳出破产的低迷状态,缓解因破产带来的生活压力,以美国为代表。膨胀主义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诚实承担法律责任,以英国为代表。

  为保护债权人权益,我国个人破产法应当采用膨胀主义。一是国情选择。我国现阶段鼓励个人创业,致使新增风险转嫁个人,债权人成为不良资产或呆账的直接受害人,现阶段应当倾斜保护债权人利益。二是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契约精神、信用缺失面临严峻挑战,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力,破产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权益已经遭受损害,而非债务人严苛。三是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①,已出台的破产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权益,在征信体系尚未成熟的背景下,对债务人态度更应谨慎。为避免债务人在破产后难以继续其生活,应当辅助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范围。

  (二)受益性标准

  债权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因破产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带来的让益是破产财产内容识别的核心。英国沃纳法官指出:“破产执业者(即债务人)只可变卖破产财产中破产人拥有受益性利益的部分。”受益性是债务人财产识别的本质特征。以信托关系为例,信托财产不能归类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因为受托人并不享有受益权,不能从信托财产中获取财产性利益。同时,由于立法者需要考虑债务人破产后的生活延续,在判断具体财产类别及内容时,始终要以受益性去衡量。以住宅为例,菲奥娜·托米指出:“债务人的住宅所有权可以分为受益性所有权以及普通所有权。受益性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受益的份额应当归属于债务人财产中予以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三)自由财产例外标准

  自由财产,又称为“豁免财产”,即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受破产分配,归个人所有且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衍生的特殊规则。

  1.自由财产是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之目的

  生存权通常表述为:“保护债务人基本的生活需要及必要的生活用品等。”日本学者伊藤真认为:“豁免财产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所要求的‘健康而有文化性的最低生活’。”由此可见,生存权权利基础源于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存权明确定义,但我国践行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是借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判定债务人自由财产的保留;二是认定“基本生活需要”时需要考虑地域差距;三是只保障破产后短暂时间内的生活需求。发展权的保护已经达成共识,但对发展权保护的程度争议颇多。发展权的保护是牺牲债权人利益以保障债务人的生活和发展需求,债权人没有义务负担债务人超额的发展需求,对发展权的保护实践中更注重职业必需工具来确定。

  推荐阅读:《金融监管研究》(月刊)创刊于2012年,是由《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主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办刊宗旨为在:传播金融监管思想,刊发金融监管和国际发展动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成果,扩大我国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服务金融监管理论创新与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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