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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仍旧伴随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尤其是通过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建设与应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总体而言,

  摘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仍旧伴随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尤其是通过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建设与应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总体而言,虽然这两种法律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内容和职能的差异,以及应用对象和手段的差异等,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科学应用,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保障了社会发展的利益,两者在价值取向方面有极大的一致性,甚至在调整内容方面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互补性。因此,通过二者的完善和应用,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可以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持久进步。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经济法 区别和联系 发展

税收经济论文
 

  《税收经济研究》(原: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6年,是由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主办的经济类学术期刊,以繁荣税收经济科学、为国家税收经济部门和决策机构服务为宗旨。

  随着经济体制并存的不断发展,在对于市场经济进行控制和管理时,不仅需要应用到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和模式,还需要发挥民商法的应用价值,通过两类法律的共同应用,可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同时保障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效益,非常符合當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大趋势。本文主要概述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与应用原则,从区别和联系两个方面分析了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民商法

  从实际的情况而言,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法,在理论上是指债法和物权法,其中的物权法主要界定物品和价值的所有权,涉及到物权的消灭和取得等。二是人身法,这里的身指的是一种亲属身份,涉及到的内容有基本的亲属法,比如婚姻法,还有人格权法,比如关于个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名誉权利等。在我国,关于民法和商法都有大量的明文规定,以法律成文的形式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我国目前会将民法和商法合一使用,共同称之为民商法,这个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也符合当代民法和商法的发展趋势。

  另外,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通过商法和民法来实现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的紧密,都是通过合理地保护个体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二者之间仍旧存在一些不同,比如对于民法而言,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而商法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的支持,在现代化的商法应用模式中,商法不再局限于保护某个个体的利益,而是以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为调整对象,所维护的利益更加的客观和长远。而且对于民法和商法而言,在价值目标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就民法而言,主要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利益,要求个体的尊严和权利,要个体在社会中的人格权利,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民法是具备一定的伦理性质的。而对于商法而言,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在具体的应用中,不会过度维护个体的权益,而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最大的裁判原则,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虽然二者之间有一定的不同,但是从经济发展和法律演化的层面而言,将二者合并为民商法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具有极大的发展和应用价值。

  二、经济法

  目前,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仍在进行,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对于市场发展的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较多。对于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成果而言,包括经济行政法学说,以及学科经济法学说,而对于对经济法独立性持肯定态度的研究而言,主要的学说包括国家干预学说,以及密切联系说等。但是无论从那个层面而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存在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通过参与和协调等手段实现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控制,同时经济法也包括相关的法律规范。

  另外,在经济法应用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要点和原则,比如社会本位、公平公正等,同时也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对于这些原则的把控和遵守,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实现对于实现经济机制的调整,也可以借助经济法支持社会经济的长久进步,因此从本质上而言,经济法不会以个体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而是坚定的建立在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基本的经济法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保护,主要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和谐发展,但是这里的和谐具有深层次的内涵,既包括字面意义上的平衡与和谐,也包括了动态平衡的内涵,即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进步,经济法也会处于动态的变化状态在,始终与市场的发展为指导和目标,基于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但是也此制度规范实现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和促进。二是实现资源的科学配置,从经济学的层面而言,社会中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但是人口的增长和人口的需求是不可控的,因此必须通过经济法的调控,来实现经济资源的科学配置,这样才可以保护社会的发展利益。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中,通过建立科学适用的经济法制度,并且加以科学地应用,就可以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稳定持久进步[1]。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区别

  总体而言,这两种法律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但基本都是表象化的,比如在调整对象和方法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基本内容和社会职能方面的不同等。

  (一)调整对象不同

  这是两种法律之间较为明显的不同之一,在市场机制中,社会中的个体才是民商法的关键调整对象,无论对于人身法还是财产法,都涉及到对于个体利益的调整。通过在应用中解决个体间的纠纷和矛盾,民商法对于社会的稳定有极大的价值,可以保护任何平等个体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益。然而从经济法的层面来说,其调整对象虽然也会涉及到平等的社会个体,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中,经济法的关键调整对象范围更加地广泛,比如国家和企业等,通过对于这类较为庞大的经济主体的控制和调整,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以此可知,对于民商法而言,更多的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利益,而在经济法的应用中,充分展现了法律思维的独特性,不会过度地关注某个个体的经济利益,却始终以社会共同的发展利益为出发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不保护个体利益,相反,经济法通过对于整体利益的权衡,实现了对于个体利益的长远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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