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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浅析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7-04-18 16:5912

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中国刑事法杂志》 政工师发表论文,发表的一篇论文,(月刊)创刊于1990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国内唯一的刑事法领域专业学术期刊,现此期刊正在火热征稿,详情咨询 编辑老师 。 一、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一)司法独立

  本篇文章是由《中国刑事法杂志》政工师发表论文,发表的一篇论文,(月刊)创刊于1990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国内唯一的刑事法领域专业学术期刊,现此期刊正在火热征稿,详情咨询编辑老师

  一、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能够独立的行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也变得更加丰富,它不仅指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预,不受任何组织、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影响,不受任何人情的干扰,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它还包括在各司法机关内部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个人独立于同事和上级。《世界司法独立宣言》中确立的司法独立概念包括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以及内部独立四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方面。但是由于司法独立的天然排他性,也容易产生司法的专横、恣意和妄为,导致司法的腐败。因此对司法的独立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实现司法正义,是现代司法的又一重要的方面。

  (二)司法监督

  为了防止过度的司法独立最终导致司法正义无法实现,对司法的独立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追溯中国的监督制度可谓是源远流长。从夏朝开始,我国就在地方机构中设监察官吏;西周时,有着历史上所称“三监”;秦汉时,出现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相应的权力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对权力进行监督自古到今就一直存在。在现代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应该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权力的行使进行明确的界定,让权力时刻处于监督和相互制约的状态,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单牵涉到国家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冲突,也牵涉到个人权利和和国家权利的冲突。因此为了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能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念,就必须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所谓的司法监督,是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遵循规范而运行的监督。法律监督是法治的理性要求,是权力和权利结合的产物,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权的干预、约束和控制。因而,司法监督具有巨大的干预性、渗透性的特征。司法监督可将其分为自系统监督和他系统监督。自系统监督是指司法系统内部系统、内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他系统监督是指来自司法系统之外对司法的监督,可将其称之为社会监督。

  二、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对立和统一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对立

  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离,司法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只根据事实、法律来对事物进行判断,不受任何其他外来力量的干预。但是这种排除一切的干预,很容易产生司法的专横、恣意等行为,最终导致司法的腐败,从根本上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依法约束司法权,防止司法的懈怠和滥用,进而保障人民权利,两者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冲突。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激烈争斗,是法治过程必然产生的结果。司法要独立就需要排除一切的干扰,按照自身程序来进行运作。而监督必然要对司法独立作出干预,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干预,若认为司法行为是不妥当的,那么司法监督在此刻必将产生作用,甚至改变原有的司法结果。因此,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从这样看来是对立的,矛盾的,相互斗 争的。

  (二)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统一

  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两者的根本本质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从本质上来看两者又是统一的。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来进行运行,司法监督也是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对司法运行过程来进行监督。司法的独立行使之所以可以“忍受”所谓的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一种妥协,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司法监督也不是对司法行使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加以干预,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过分独立导致司法公平无法实现。因此,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统一是在一种制约、平衡的点上的。比如,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实现权力分立制衡,司法权运行中的各内部权力要素之问互相监督、制约,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行。0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公平,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两者是必不可少,相互统一的。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现状、不足及对策

  (一)司法独立与党的监督

  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排除党的领导、监督。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根本保证。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存在着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某些党委人员直接从行动上干扰了司法独立。这种做法最终必然导致案件出现不公正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最终导致了司法腐败。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所谓的党的监督是不符合实现司法公平的要求的。党的监督须在法律的规定内进行。党的监督要在方向上保证司法为民,对于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行使情况不予以干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包括: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总之,党的领导、监督通过制定路线、方针、适时的提出立法建议等,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从宏观上监督司法工作的开展,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最终实现司法公平。

  (二)司法独立与人大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存在着人大对司法工作不同程度地干预,这种行为无疑干扰了司法独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也无从谈起。人大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有其重要的作用,其应是通过法律所赋予的立法工作、任命权等方式去进行监督。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这种方式的监督若出现失误,无法找到恰当的补救措施,最终必然也导致司法公平无法实现。总之人大通过法律所赋予的立法权、任命权等方式来实现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能更好的促进司法工作的开展,实现司法公平的价值。

  (三)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下,需要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存在着不足的地方,由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一些案件的情况不是十分了解,所反映出的各方的建议、意见也可能损害了司法独立,导致了司法不公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司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出现。但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不事后评论,不对具体的司法行为、案件作出明确引导性的评论。特别是媒体、报社等在社会舆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监督机关,在对司法机关开展司法过程的监督中应该有正确的定位。时下存在着某些媒体、报社等社会监督机关滥用新闻自由的情况。对一些司法工作中应该报道的内容不加以报道,对一些关于司法工作不宜提前报道的内容予以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媒体、报社等社会监督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既要强化又要规范、要引导。总之,司法独立需要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但是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监督的“度”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度”的把握是现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司法独立与法院内部监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某些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会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与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等情况。这种操作方法使得下级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完全丧失。由于下级法院最终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实际上是上级法院的裁判意见,这样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在实际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范围内的独立办案权,并同时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通过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等监督制度对法官的审判予以监督,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并更好的实现司法公平。

  (五)司法独立与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样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自身具有监督地位,同时又是需要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他机关的行为予以监督。但是这种监督行为不应当被过分的强化,若过分强化,必然导致检察机关过分干涉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比如检察机关在对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过程中,应对法官适用法定程序、法官的职业纪律予以监督,对其他社会力量和国家权力对司法裁判的干预上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内部自身的监督也是对其行使司法权的一种监督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情况,会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最终做出的决定也有可能是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来做出的。

  因此就算法律规定了复议权、复核权、等相关救济途径,也会因为该决定是通过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而作出的,使得上述救济途径最终无法发挥实际的效果。因此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赋予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裁量权,通过建立错捕、错诉追究制度这样的监督制度来对检察机关司法人员的独立裁量权予以监督,以此来实现司法公平。

  司法独立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乃至全社会的参与,司法监督更加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最终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足必不可少的,只有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和谐”并处,真正实现司法公平,我国最终必然能够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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