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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跨界污染合作治理策略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9-09-25 10:1712

摘要:摘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秉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分析长江经济带区域之间的特征基础之上,文章提出了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治污技术授权机制与污染治理协同合作三种治理策略,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合

  摘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秉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分析长江经济带区域之间的特征基础之上,文章提出了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治污技术授权机制与污染治理协同合作三种治理策略,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合作治理策略的具体特征与措施,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了三种合作策略的具体实施情况。沿线省市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与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经济与环境双重绩效的合作治理模式,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效果,本文对长江经济带跨域污染合作治理机制与运行模式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跨界污染;合作策略;环境绩效

现代经济管理论文

  《长江经济带跨界污染合作治理策略研究》来源:现代管理科学 2019年8期

  一、 引言

  2018年11月,国家出台《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文件明确表示,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长江水道存在瓶颈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尚不健全等。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而我国长江沿线是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污染排放严重且具有交叉影响性。上述区域污染环境问题具有独特的特征并给现行环境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先上下游地区之间或者平行地区之间普遍存在着跨界污染的矛盾,由于污染排放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每个地区不仅承受自身的排放伤害,同时也会受到邻近地区排放的影响;其次,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特征及产权的不明晰,尤其是长江沿线,很多时候环境污染不能清晰识别排放的地区,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出现“搭便车”和“囚徒困境”等问题,尤其是在较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最后,我国现行制度重于“经济考核”而轻于“环境绩效”,特别是国家将长江经济带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后,一些地区政府强化晋升的“锦标赛机制”而更加重视经济发展导致环境保护流于形式。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治污技术授权机制与协同合作机制三种不同的合作模式选择(如图1所示),分析了三种污染治理模式的具体内容与实施建议,并进一步运用相关案例验证了其可行性,长江经济带各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统筹选择,根据自身情况运用不同的治污模式,以建立经济与环境协同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实现引领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带。

  二、 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合作治理策略

  由于跨界污染突破了以往的行政的边界,特别是长江经济带沿线的各省市都紧密联系,而传统基于行政区域内碎片化治理模式已被证明难以有效控制此类环境问题。特别是跨区域污染问题经常出现在经济社会相互紧密依存、交融关系复杂和联系动态程度高的行政区域间。因此,长江经济带区域之间的环境策略互动与合作治理模式亟待引入。

  1. 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开展区域环境污染治理一项重要的策略,由于长江经济地沿线省市受到空气污染、水污染等交叉影响,每个地区不仅承受自身排放所受到的伤害,更会受到邻近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而诸如水污染更会导致上下游地区综合区域污染。而根据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情况,诸如下游地区的上海、江苏和安徽,中游地区的湖北和江西以及上游地区的重庆和贵州北部区域等,其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根据上述的分析,引入生态补偿机制具有合理性。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公众对环境污染造成的伤害更为敏感,甚至发生环境污染造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政府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降低污染造成的影响,因此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进行一定的生态补偿来降低区域总污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受制于行政区划的不同,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创新区域环境政策,具体来讲:

  (1)强化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包括政府转移支付和补贴、受益企业和机构支付、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捐助等。除资金补偿外,采取资源税、绿色产业带动等多种方式,促进流域上游及生态功能重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相关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省市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2)建立生态补偿的评价与考核机制,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不发达地区接收生态补偿后将资金用于其他地方或对环境的投入不足导致生态补偿流于形式,为此,要根据生态功能类型和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形成绩效管理与考核奖惩并行;(3)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较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双方。不发达地区范围的界定、补偿标准及其生态价值的评估、因保护生态环境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收益地区受益的价值量确定、双方赔偿与补偿平台的建设等,首先要开展相关试点并摸索出具体的运作流程与保障机制,然后根据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试点实际,客观进行评判与实施并逐步推广到整个长江流域。

  2. 建立治污技术授权机制。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仅靠行政命令,更依赖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这也是在治理环境污染的同时保持经济增长的根本方法,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先进治污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巴黎协定》中第十条指出,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包括提供资金支助,包括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行动,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因此,借鉴于国际气候变化的策略,长江经济带的各省市可以引入治污技术授权机制来促进区域污染控制,治污技术授权一方面可以提升产生技术减少污染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推广先进的治污技术,降低治污成本,实现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

  我国在治污技术授权方面的经验还较为欠缺,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具体措施和建议:(1)建立技术授权机制的运作背景与激励机制。治污技术授权的主体是企业与相关绿色技术研究单位,而政府则在其中起着核心的作用,首先区域之间的政府要进行积极引导,如较落后的区域政府带领相关污染企业与发达地区进行合作,访问与实地考察,创造企业之间技术授权的基础;其次,政府加大对先进治污技术的宣传,引导高污染企业通过购买授权企业的治污技术降低污染排放;(2)建立健全治污技术授权的具体运作机制。一方面,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排放者,是治污技术授权的直接授权者和接受者,而不同地区之间的同质企业处于市场竞争关系,因此拥有先进技术企业选择什么方式授权治污技术给相对落后企业同时保持其竞争力也是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是固定费用与特许权收费制度,固定费用是指无论被授权者需要治理多少污染产品,只收取一次性的固定授权费,特许授权则是根据具体的治污量来收取费用,治污费用与治污量相关。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对此进行了较多的经济学分析,例如叶光亮(2018)认为当企业之间处于完全竞争关系时,固定授权方式优于特许权收费;而Kim和Lee(2016)则认为技术授权方式的选择与企业成本结构差距相关。因此企业在具体运作时应考虑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双方利益的治污技术授权方式;(3)政府要制定最优的技术授权宏观环境政策。由于治污技术与生产技术不同,其不能直接影响治污技术拥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环境政策是治污技术授权需要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政府應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政策,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治污技术授权。如治污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贷款时,当地政府应鼓励银行对相关用途开设绿色通道,降低贷款利率,创造企业购买绿色治污技术的有效资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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