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学术
您当前的位置:核心期刊咨询网政治法律论文》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治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治原则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程序法治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作为区分人治与法治的重要标志,是各国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程序法治原则对于实现诉讼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和在诉讼中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受几千年来“重实

程序法治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作为区分人治与法治的重要标志,是各国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程序法治原则对于实现诉讼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和在诉讼中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受几千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程序法治的观念还比较薄弱。因此,加强程序法治观念教育,并切实运用该原则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对于现在和将来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程序法治原则的内涵

程序法治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程序、实体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的表现,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一般人们认为其思想渊源于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非依同级贵族的合法判决,或遵照法律,国王不得对其加以逮捕、监禁、没收其领地、剥夺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放逐出境。”

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程序法治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建立能够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司法方面,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所有诉讼参加人进行刑事诉讼,都必须执行和遵守法律的规定,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赋予公民防御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程序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旨在将刑事诉讼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权力或曰法定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所明确授权的范围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越此界限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法治原则实际上是基于国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而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权力的存在是为了谋求公共福利,但权力时刻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Friedrich Meinecke)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二、各国关于程序法治原则的规定

对于程序法治原则,部分国家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而大多数国家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却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qikan2017.com/lunwen/zfa/459.html

相关论文阅读

论文发表技巧

期刊论文问答区

政治法律优质期刊

最新期刊更新

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