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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自首有两种类型:一是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二是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准自首。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单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单位的自动投案 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主要是指对单位负

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自首有两种类型:一是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二是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准自首。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单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单位的自动投案

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主要是指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单位的意志代表单位投案。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

由于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故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客观、彻底地供述单位实施的罪行和自身在这其中所实施的罪行外,还必须交代所有一切相关参与人的所有罪行,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二)单位成立准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些人员又是某起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因单位犯罪已经在案。

2.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期间必须代表其单位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且该单位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必须属不同种的罪行。

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立单位犯罪自首认定的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是一种集体性犯罪,且是由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这就使得我们在认定单位自首的问题上,也应体现一体化的特征。笔者将实践中的单位自首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授权委托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能认同单位的自首意志并如实供认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犯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自首。

(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实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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