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学术
您当前的位置:核心期刊咨询网政治法律论文》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探究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探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68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意味着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68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意味着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这项内容迅速曾被媒体炒热,进而被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

对于""合法性""内涵的界定有颇多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法性问题仅仅予以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增加了这个问题的难度。

一、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释义

有学者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民事证据在诉讼中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即民事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对此,笔者进行了解读,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表现或存在形式必须是合法的。《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有学者因此认为,证据不具有这七种形式之一便不成其为证据。这种观点现在看来却不是特别妥当,显然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证据的形成,证据的形式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变化的。

第二,当事人举证、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另外,第65条第2款、第66、69、71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由此,笔者认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诉讼证据认定的主观性。

第三,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收集证据的主要主体,法院只在例外情况下才提供帮助。《民事诉讼法》对审判者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的区分并不令人满意,这集中体现于没有切实贯彻由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

二、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与客观性的内在冲突

当我们判断某一证据材料是否为证据时,我们首先需要以证据的基本属性作为衡量标准进行评价。理论上说,只有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的证据材料才能被确认为证据,只要缺乏任何一项属性,该证据材料就不能被认定为证据。但是,实践中的问题却比较复杂。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位列关系,即何者更为重要。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在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中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具体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客观性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qikan2017.com/lunwen/zfa/355.html

相关论文阅读

论文发表技巧

期刊论文问答区

政治法律优质期刊

最新期刊更新

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