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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国与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韩国和朝鲜是独立的国家,还是一个国家两个体制,还是互相未征服的两个政府,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很可能是宪法问题),而且想要用国际法来解决问题也找不到有关资料,但是可以从国家认定问题来推定。从这一角度看,韩国和朝鲜是两个独立的国

韩国和朝鲜是独立的国家,还是一个国家两个体制,还是互相未征服的两个政府,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很可能是宪法问题),而且想要用国际法来解决问题也找不到有关资料,但是可以从国家认定问题来推定。从这一角度看,韩国和朝鲜是两个独立的国家,从而因此作为两个国家,自然而然地发生国际私法的问题。1991年9月17日韩朝同时加入了UN,从而不得不互相认同是两个独立的国家。但这仅仅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上判断出来的结论,韩国与朝鲜保持着不同的看法。1992年2月18日通过数年的努力韩朝基本合意书终于有了效力。虽然有很多地方还未彻底的解决,但这一合意书在之前的两国的法律规定上有了很大的突破。 下面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一下韩国语朝鲜之间的关系:

(一)韩国大法院的看法

韩国大法院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判定为:"韩国的领土包括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所以朝鲜仅仅是反国家团体。"从这一规定看,韩国不将朝鲜视为国家。但在间谍罪的适用上,韩国将朝鲜视为准国家处理。

韩国和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的问题从未被大法院审理过,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其他领域的判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韩国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为:"著作权的效力涉及到朝鲜,因此对投靠朝鲜的韩国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应当予以保护......为了借用该著作权,应该得到其继承人的同意。"。

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法令,其效力都及于朝鲜。从此我们可以推定为韩国与朝鲜的司法问题也适用韩国的法率。再进一步说,两国之间没有出现涉外法律关系的余地。

但是,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为韩朝是"一个国家"。因此,韩朝两国之间的关系不等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合意书仅仅是两个公法团体之间的特殊概念,从这一个意义上两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称为特殊关系。韩国的《宪法》列举了需要国会批准同意的条约,其中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关于制约主权的条约"。基本合意书既是有关领土的条约,也是韩朝两国之间的和谐与不可侵以及交流的条约,所以从前者的角度看这是"关于制约主权的条约"(因为韩国一直不承认朝鲜的国家地位),从后者的角度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该条约是通过国会的批注同意才生效的。但是,韩国国会没有批准和同意该合意书,因此其不具有条约效力,只具有协定的效力。

(二)朝鲜的看法

从朝鲜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找到其对韩国的看法。根据《朝鲜劳动党的规约》的前文和《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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