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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反思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一)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原则上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确立了“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一系列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

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一)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原则上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确立了“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一系列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在刑事辩护制度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没有一定的人权保障制度作支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必遭漠视,诉讼将必然演化为一场国家对个人的残酷镇压。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的、也是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现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救济制度 良性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而行之有效的救济制度。上诉制度指上诉人不服地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裁判的制度。针对死刑案件,我国还设置了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针对刑事司法过程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为确立国家赔偿责任而设定的国家赔偿制度。

二、对我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反思

(一)确立宪法权利至上的权威

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度要以宪法性权利至上权威为基础,否则刑事司法中各种侵犯人权得不到根本纠正。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说:“可以说,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做支撑,任何诉讼规则都可能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和‘手续性’,而不具有较为深厚的价值含量。失去宪政的法理支撑,任何以权利为支撑的任何程序都必将沦为可有可无的“手续”。立法寄希望通过程序来遏制司法专横和保障人权的初衷必将落空,何谈“司法则是权利的庇护者”。而法治之基本前提为实行宪政,通过法治来规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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