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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环境治理主体的动力机制与互动逻辑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要: 构建多元化治理体系是持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之路,多元参与的关键在于各主体的自觉和共赢。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因面临法制失衡、体制单一和机制不协调等困境,多元合力尚未形成。多元参与的动力机制源于政府的理论自信和体系完善、市场的逐利本

  摘要:

  构建多元化治理体系是持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之路,多元参与的关键在于各主体的自觉和共赢。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因面临法制失衡、体制单一和机制不协调等困境,多元合力尚未形成。多元参与的动力机制源于政府的理论自信和体系完善、市场的逐利本质与伦理遵循、社会的意愿激发和参与保障,互动机制源于政府与市场的绿色发展、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市场与社会的互利共赢。多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路径在于4个方面:① 生态价值理念共识;② 建设多元协同的法规政策体系;③ 明晰主体架构,发展社会力量;④ 以多元主体的内在动力机制和外部互动机制为基础,不断完善多元协同的监管、市场和补偿机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治理; 多元主体; 动力机制; 互动逻辑

环境治理论文

  0 引 言

  府际协同和多元共治是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施策的两大关键,而多元协同又是破解政府一元化行政壁垒、实现跨界实质性合作治理的基础[1]。多元共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必要进路,“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九大报告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经不断完善,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治理从一元化到多元化的演进过程中,主流理论大体分为单主体、双主体和多主体3个阶段。庇古的政府主导、科斯的市场交易和社会力量的非替代性弥补等单一主体均无法承担并完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全部责任[2]。双主体治理有政府-社会和政府-市场两类,协同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将政府和社会相结合,前者提出统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后者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商合作;生态现代化理论和波特假说通过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生态转型作用,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开启了多元主体共同利益的探索,生态环境治理从问题导向型逐步转向探索利益相关者多元协同的新范式[3-4]。国内学者围绕多元环境治理理论、法规制度、主体网络、合作机制及国外经验等展开了丰富研究,在多元环境治理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

  多元环境治理需要完善政府公制、企业自治和社会共治。现阶段,中国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属地管理为主、部门业务指导的组织特征。在横向上进一步完善资源与环境大部制改革和纵向上有序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治理职能逐步整合、效率不断提高。然而,行政主导型体制客观上存在地区环保督察和流域开发利用的工作衔接不畅、条块分割且基层力量不足、市场权力受限和社会监督薄弱等问题,同时面临法制失衡、体制单一和机制不协等困境。政府主导能力、企业行动能力和公众参与能力仍显不足,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和互动逻辑尚不清晰,导致三者之间尚未形成有效协调、互相制衡、有序竞争的共治机制,未能发挥多元合力[5]。为此,本研究旨在厘清多元主体的职能架构,探索多元主体的参与动力机制和合作互动机制,并试图给出多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路径。

  1 多元主体的职能架构与合作困境

  1.1 多元主体的职能架构

  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包含政府、市场和社会3个方面。政府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2个层面,前者涉及国务院、国家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后者涉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包括一般型、污染型和治理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社会主体包括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媒体、学校和科研机构等。

  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主要承担倡导、规制、协调、监管和服务等职能。① 倡导职能。国家为生态环境治理把握方向、指导思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教、引导市场和社会主体共参善治。② 规制职能。通过控制型和激励型政策,刚性约束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柔性引导绿色产业发展。③ 协调职能。中央纵向协调重点流域和区域的府际合作,各级政府横向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并与之共同协调辖区内的多元主体,均衡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④ 监管职能。央、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政府通过考核、监督、报告和被监督等自我监管机制,保障其各项职能的有效性。⑤ 服务职能。保障基础要素投入,服务于既有环境问题治理和潜在环境风险防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财政等多种手段,服务于提升市场调节能力和拓展绿色发展空间;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信息公开、顺畅公众参与渠道等,服务于回应社会诉求和保障社会效益。

  市场主体承担守法、参与、自制、创新和协助职能。① 守法职能。严格内部约束,如一般型企业保障生产资料和资源消耗等符合规定,污染型企业依规防治环境污染、缴纳排污费等,治理型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责任。配合外部约束,如配合提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所需的必要环境信息。② 参与职能。将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如“营利性”与“公益性”并存的国有企业引领、推动市场绿色化转型,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市场化运作,外资企业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资金与技术的补充。③ 自我规制。企业基于品牌形象提升和企业文化追求的自我规制行为,是弥补管理漏洞并提高治理效率的有效途径。④ 创新职能。企業是先进材料、设备、工艺和技术等的创新者与实践者,企业创新发挥了减少污染和资源损耗的源头带动作用,以及能源回用和污染处理的终端控制作用。⑤ 协助职能。发展产业集聚区和环保产业链,是企业整合力量协助生态环境治理的突破口;治理型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扮演有偿管理者的角色,供给信息、技术等服务以协助多元共治。

  社会主体肩负自身建设、舆论监督、宣传教育、对策建议、公益诉讼等职能。① 自身建设职能。公众具有减少污染输出和发展绿色生活方式等个体控制职能,以及依法聚集或加入环境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等自组织建设职能;NGO应承担完善运作流程、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健全网络反馈机制等自我建设职能[6]。② 舆论监督职能。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NGO和科研机构提供专业的环境信息分类、解析和服务;媒体具有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舆论引导职能。③ 宣传教育职能。学校、媒体、NGO和党干专家分别具有生态教育、环保宣传、程序解说和带头实践等职能,是提高环保意识、引导绿色方式、提升公众信心和营造社会氛围的重要载体[7]。④ 对策建议职能。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理论和更新治理技术,加强科学与政策的联系;NGO推动利益相关者对话,在政策对接与咨询中发挥桥梁作用[8];公众通过“民主投票”等方式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⑤ 公益诉讼职能。NGO不仅在直接起诉、提供支持和监督执行中发挥作用,并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和引导公众有效表达利益诉求,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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