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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境保护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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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并扭转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困境,2015年中央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工作制度。目前,鲜有研究探讨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文章基于20082018年上市公司数据,运用

  摘要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并扭转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困境,2015年中央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工作制度。目前,鲜有研究探讨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文章基于2008—2018年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工具变量(IV)和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等多种方法验证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预期效应和滞后效应。研究结果表明:①环保督察制度促使重污染企业增加了环保投资水平。②环保督察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存在预期效应,也存在滞后效应。环保督察制度实施的前一年预期效应显著,实施的后一年滞后效应显著。但随着时间推移,环保督察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力度减弱。③环保督察制度对国有控股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程度大于民营控股企业,对大城市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程度大于其他城市企业。这意味着,要扭转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困境,需要继续将环保督察制度作为中国环境治理的利器,强化与完善环保督察制度,提升其领导层级和权威。构建常态化的环保督察制度,同时完善环保督察法律法规体系,树立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律权威。另外,强化对中小城市的环保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环境监督。研究为进一步强化与实施环保督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 环保督察制度;双重差分模型;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投资

绿色环保论文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却愈来愈严重。《2018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338个地级市空气污染超标的比例高达64.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优良天数比例仅分别为50.5%和54.3%,县域面积中生态环境质量优和良的仅占44.7%。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大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空气质量可以达标[1]。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但持续威胁着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也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基于此,本文运用2008—2018年上市公司数据,系统考察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为进一步强化与实施环保督察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

  1 文献综述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环保监督措施。目前学者们对环保监督措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关于环保约谈等环境监督措施的研究。石庆玲等[2]运用公开约谈的25个城市数据研究发现,如果是因为空气污染原因被约谈,则约谈对空气污染有明显的治理效果。吴建祖和王蓉娟[3]则利用中国283个地级市面板数据,研究得出环保约谈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约谈当年效果最为明显,之后逐年递减。吴建南等[4]利用环保部约谈的14个城市数据分析表明,环保约谈对SO2浓度的改善效果明显,对PM2.5的改善效果随时间增长而显现。Zhang等[5]则运用企业层面的环境统计数据,研究发现中央政府的环保监察促进了企业污染物减排。但也有研究指出,环保约谈无法显著加强环境监管,难以显著改善环境质量[6]。②关于《环保法修订案》(通称新《环保法》)的研究。崔广慧和姜英兵[7]运用上市公司数据考察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得出新《环保法》实施并未提高企业环保投资的积极性。③关于设立环境法庭的研究。国外从1950年代开始就建立环保法庭,通过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推进环境污染审判与界定,为权益补偿及行政处罚提供依据[8-9]。范子英和赵仁杰[10]运用283个地级市面板数据评估了环保法庭设立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影响,得出环保法庭有效降低了工业污染物的人均排放量及排放总量,能够改善环境污染治理。Zhang等[11]则采用中国上市公司数据检验了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得出环保法庭设立有助于促使重污染企业增加环保投资,能显著改善城市环境质量。④其他环境规制措施对企业行为影响。Chen等[12]研究发现“十一五”规划对水污染治理规定并未直接促进重排污企业增加环保投资额[13]。

  以上文献讨论了环境法庭、实施《环保法修订案》、环保约谈等环保监督对环境治理及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而有关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现有文献并未涉及。因此基于以上学术和现实背景,本文梳理了环保督察制度实施的制度背景,探讨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预期效应和滞后效应。与现有文献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和贡献。①首次基于中国上市企业翔实的数据,研究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对现有文献具有补充作用;②为了深化对环保督察制度实施影响效应的考察,本文还探讨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预期效应和滞后效应;③选取了企业所在城市天气污染天数的滞后一期作为环保督察制度的工具变量,进行二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估计,较好地处理了环保督察制度的内生性问题;④进一步检验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和不同类型城市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为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力度的环保督察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因此,本研究丰富了环保督察制度经济后果的考察。

  2 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2.1 制度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众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中国环境治理实行双重领导,在横向上地方环保部门的晋升流动和经费划拨等归属地方政府管辖;在纵向上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3]。在属地化环境管理体制下,各级环保部门主要对本级党政领导负责,导致中央环保目标和政策都必须依赖于地方政府[14-15]。因此要治理嚴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敦促地方政府和官员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2]。然而地方党政官员中存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当地的经济增长的现象[16-17]。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环境垂直监管能够解决环保政策执行中的障碍,提高中国环境治理水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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