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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对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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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 文章以中国30个省份为研究对象,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20062017年间公众环保来信、环保来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四种类型的公众参与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效应,并通过引入环境规制作为中介变量,检验环境规制在公众参与对污染物排放影响

  摘要 文章以中国30个省份为研究对象,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2006—2017年间公众环保来信、环保来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四种类型的公众参与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效应,并通过引入环境规制作为中介变量,检验环境规制在公众参与对污染物排放影响中的中介效应。研究表明,以环保来信和来访表征的公众环保参与对污染物排放没有显著影响,而以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衡量的公众环保参与则对污染物减排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相较于环保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以通过环境规制的部分中介效应对污染减排产生正向影响。另外,尽管公众环保信访无法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但可以通过影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间接对污染物减排产生积极效应。研究认为,促进污染减排,政府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众环保参与体系,畅通公众环保参与渠道,更加积极主动回应公众环保诉求,充分发挥公众合理环保诉求对污染减排的作用,为环境规制与环保执法提供借鉴依据。此外,要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在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和监督中的有效作用,使有关环保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仅可以体现公众的环保意见和诉求,推动环保立法,还可以直接为有关部门提供环境规制或执法借鉴。

  关键词 公众参与;环境规制;污染物排放;中介效应;主成分分析

污染物排放论文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污染物排放量也在逐年扩大。2010年,全球污染严重的50多个城市中,我国占30多个。至2016年,我国几乎所有污染物均居世界第一。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然而,工业化和城市化持续加速推进,雾霾天气多发、城市河道水体污染等问题突出,我国环境污染的形势依旧严峻,污染减排任重道远。

  环境问题具有多因性、跨界性、复杂性和破坏性等特点,解决环境问题,离开社区、居民等社会相关方的参与是不可能的[1]。公众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拥有参与环境保护以及在环境遭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自1979年以来,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案。2015年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明确指出,要依法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主要可以通过来信、检举以及控告等形式监督环境污染,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随着人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公众开始通过各种途径与手段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保护自己的环保权益。然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公众参与对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机制和方向程度尚不明确。如何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改善环境污染的积极效应亟待研究。

  环境规制是为了纠正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社会公共机构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目的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1-2]。而公众是社会福利的主体,因此,公众的环保意见与诉求会受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合理的呼吁也为我国环保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利依据。尽管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环保诉求,但在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公众意见是否真正被重视和采纳,是否真正有利于促进污染减排,仍然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因此,作者拟采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将环境规制纳入公众参与与污染物排放之间,探究公众参与对污染物排放的直接效应以及环境规制在公众参与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中介效应,并从公众和政府角度提出治理污染的相应对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规制与环境污染的研究集中于两类。第一类研究是直接探讨“公众参与-环境”的问题。一些学者就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主要从两方面展开分析:一是直接分析公众参与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效果。如Tu等[3]等以污染信息透明度指数衡量公众参与度。研究认为,公众参与对污染减排的积极作用并不显著,且存在明显的区域性特征。Wu等[4]利用中国的省级面板数据,使用四种污染物排放来衡量环境绩效,实证研究了公众参与对环境绩效的影响。研究表明,公众信访和环境非政府组织对环境绩效有不同的影響。张国兴等[5]的研究表明,公众环境监督行为对工业“三废”的影响效应不明显,但公众参与政策和环境来信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交互效应。二是探讨公众参与影响政府环保关注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等,从而产生的环境影响效应。如郑思齐等[6]认为公众环境关注度可以有效推动地方政府更加关注环境治理问题,通过环境治理投资、改善产业结构等方式来改善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张同斌等[7]通过构建模型发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具有正外部性,环境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改善环境治理状况。Ouyang等[8]的研究表明,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环保行为可以有效提升环境规制的效果。李永友和沈坤荣[9]的研究则表明,居民对污染状况的抱怨等环保行为无法有效推进环保执法,公众的环保质量诉求还没有得到满足。既有研究侧重于探讨公众参与对污染排放的影响效应,但仍不足以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此外,从公众层面来说,公众参与的实质是公众与政府进行双向沟通与交流,通过自己的力量影响政府政策制定或公共事务决策,保障自身利益的过程。公众参与只有经过政府的环境执法等环境规制行为才能对污染排放产生影响。值得指出的是,环境污染的不容乐观和治理效率低下是由政府和市场的失灵造成的[10]。而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正是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重要原因。公众作为环境资源的委托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环境污染侵害,有权向政府部门反映自身环保诉求,对政府的环境治理等规制行为进行监督,影响政府的环境规制行为。这种影响最终会落实和体现在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效果层面上。因此,环境规制在公众参与与污染物排放间的中介机制值得深入研究。

  第二类研究从政府角度出发,聚焦于环境规制的污染治理效果。一些学者选取不同类型的污染指标进行了研究。Laplante等[11]以加拿大纸浆、纸制品行业为对象,研究发现环境检查对污染排放有强烈的负面影响;彭熠等[12]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可以通过增加工业废气治理投资,进而间接促进工业废气减排。然而,也有学者认为环境规制无法遏制污染排放。许广月[13]通过研究发现,政府环境规制对地区碳排放有显著的驱动效应,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朱向东等[14]通过SO2、NO2、PM10的数据研究发现,本地高强度的环境规制会加剧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张华和魏晓平[15]的研究则发现环境规制与工业CO2排放之间存在U型关系。由于这些研究所选取的指标、实证方法等各不相同,当前关于环境规制减排效应的研究尚未达成较为统一的结论。此外,在环境规制指标上,以往研究大多选取代理指标,如颉茂华等[16]使用环保投入作为环境规制的衡量指标,Dean等[17]通过污染罚金来度量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这些代理变量多为经济指标,在实证分析中有较强的内生性,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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