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核心期刊论文2013-10-31 11:331
摘要:摘 要: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现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为此,本文从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剖析我国监护制度之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之意见,以期能对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摘 要: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现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为此,本文从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剖析我国监护制度之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之意见,以期能对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所帮助。
关键词:关键词:未成年人 监护人 监护制度 监督机构
暑假已至,儿童溺亡、车祸、坠楼等事故频频出现在新闻中,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的新闻更是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为这些家庭感到悲伤的同时,我们也急需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以期能对保护儿童群体的健康成长有所裨益。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及缺陷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体系。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在现实运作中也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分强调亲属监护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和亲情,监护制度也毫不例外地受到很大影响,亲属监护成为我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民工为了生活涌入城市,使得农村大量的留守儿童被祖辈或亲朋好友代管,甚至自我监护。在我国农村,孩子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多半是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更别提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卫生教育。甚至因有的祖父母年迈体弱,反而出现逆向监护的现象。另外,由于计划生育的大力推行,未成年人中独生子女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并无亲兄弟姐妹,即使有的,他们之间年龄也相差不多,兄、姐都也都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往往会因为监护费用过高,监护义务过多而望而却步。正是因为法律基于亲情理论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交给了亲属,但现实却是孩子们的亲属为了生活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现在很多儿童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状态。
(二)过分地强调监护人的职责
法律明确地规定了监护人的各项职责和监护失职时应承担的责任,但关于监护人权利的规定却寥寥无几。《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关于监护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质性的内容。诚然,父母的舐犊之情是人之常情,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性中趋利避害这一思想的无处不在。当监护只成为义务而不存在权利时,这也会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未成年人的父母基于直接血缘关系承担这些监护义务尚可理解,毕竟被监护人是自己的儿女。但是年迈体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另有家庭的兄、姐,乃至血缘关系疏远或根本毫无血缘关系的亲朋好友,谁愿意承担这种缺乏补偿机制的监护职责呢。
(三)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规定单位成为监护人基本上无现实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规定了单位成为监护人的情形,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在企业单位工作,单位与职工之间仅是雇佣关系,单位不可能会担任监护人。即使其父、母所在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也不可能派出专门的人员和拿出专门的经费来履行监护职责。即使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局,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监护条件、监护执行部门和执行程序。 其次,选任监护人缺乏可具体操作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他们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处于同一顺序,兄、姐处于同一顺序,常常出现互相推诿监护的情形。此时应由谁来负责选任监护人,选谁来当监护人,对选任的监护人由谁来监督等等一系列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之规定,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常常出现“监护真空”之状态。①
再次,监护关系变更的条件不明确,变更程序亦不规范。监护关系变更的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原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应如何认定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根据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联系状况这些并无具体认定标准的因素来认定,这一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在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时,亦没有规定申请人的范围,申请的程序和条件。
(四)缺乏对监护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近年来,未成年的生命健康权遭到侵害之事不胜枚举,这些侵害有的是来自临时监护人以外的人,有的则来源于临时监护人。这些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与侵权行为也是难以反抗,无法做到自我保护。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在对监护人监护行为的监督方面缺乏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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