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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一、案情回顾 2010年5月9日上午5点3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祁家园路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将前方正在等候红灯的菲亚特轿车撞出后,又与由西向北行驶的公交车相撞。事故

一、案情回顾 2010年5月9日上午5点3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祁家园路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将前方正在等候红灯的菲亚特轿车撞出后,又与由西向北行驶的公交车相撞。事故已经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陈某和6岁的女儿死亡,妻子则身负重伤。事故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当天下午,北京警方在陈家的住处将陈家抓获。技术人员对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的车速进行了鉴定,通过监控录像对事故经过进行的跳帧实验,运算得出英菲尼迪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10.6-121.7公里/小时。北京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说,在将肇事司机陈家抓获后,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并对陈家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在讯问中,陈家和英菲尼迪车上的3名乘客均承认,事故发生前陈家在酒吧有饮酒行为。

据现场一名交警称,事发现场,英菲尼迪驾驶位上有一部手机,经警方核实后确定,该部手机为肇事司机陈家所有。事故发生后,陈家连看都没看一眼那受伤严重的一家三口就直接逃离现场。直到11个小时后,陈家才被依法抓获。他声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也受伤了,手机也不见了,于是委托朋友报警,自己则独自到医院看病(伤)去了。

争议观点:

案件发生后,在肇事司机陈家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陈家肇事后立刻委托他的朋友报警,自己则离开了现场去医院,他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也有人认为事故发生后,陈家没有留下来履行相关救助义务,而是选择直接离开了现场,陈家虽然委托了他人报警,但是事后11个小时内,陈家都没有与警方主动取得联系,而是藏匿起来了,直到被警方抓获,对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不同观点:第一种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这里的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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