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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活动必须与国家本质保持一致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基本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10-22 10:4012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型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创新活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革命风格。为了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效能型政府,我们有必要从政府层面上进一步探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活动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型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创新活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革命风格。为了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效能型政府,我们有必要从政府层面上进一步探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活动必须体现国家本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原理是政府本质对国家本质的从属性和一致性。
  政府与国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社会范畴。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国家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对立统一体,是阶级统治、阶级控制和阶级压迫的工具。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上升为约束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履行国家意志的主要机构就是政府。政府是与国家同时产生,执行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主体。所以,政府的一切活动必然体现国家的本质。
  在早期革命活动中,马克思剖析了普鲁士政府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认识到政府与国家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他深刻地指出,普鲁士国家是剥削阶级的奴仆和工具,从它的议会到它的行政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1];普鲁士专制政府的行政机关并不像黑格尔所说的是什么“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2]。当时一些激进的政治活动家在探讨导致社会贫困问题的根源时,“不是在国家的实质中去寻找祸害的根源,而是在现存的某种国家形式中去寻找”,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马克思认为,他们永远也不能解决“国家和社会结构”本身所存在的深刻矛盾。要消除社会结构中的阶级对立,“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以这个矛盾为基础的”。正是由于认识到政府与国家本质的一致性,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把国家问题与政府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指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3]。揭示了国家的本质就揭破了“国家的哑谜”,而揭破了“国家的哑谜”同时也就揭破了“政府的哑谜”。
  马克思早期革命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他后来创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1852年,马克思在总结工人阶级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在当时的条件下,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哪怕只是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工人阶级进行革命的战斗口号应当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4]后来,马克思在谈到未来社会的国家形态时,特别强调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5]列宁称这一论断是马克思总结他全部学说的“著名论断”[6],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无产阶级专政”反映的是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新型国家形态,其实质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无产阶级才能够将自己真正提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使国家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本阶级利益的工具。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创立,解决了当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问题,为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整体上消灭了剥削阶级,消灭了以阶级对立为特征的阶级关系。所以,目前我国社会已经不是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代表工人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包括所有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的和根本的利益。从本质上说,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现代中国工人阶级与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的和根本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反映了国家本质。与这一国家本质相适应,社会主义政府的一切活动也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一切违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行为都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相抵触的。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体现国家本质,从属于国家本质,这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依然是今天进行政府管理模式转型的指导方针。

  二、政府组织形式必须反映国家本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另一个重要原理是主张政府组织形式必须反映国家本质,服务于国家本质。
  国家本质决定着政府组织形式,而政府组织形式也反作用于国家本质。政府组织形式对国家本质的反作用大体有三个方面:一种是积极地服务于国家本质,促进国家本质的实现;一种是消极地适应国家本质,维持国家本质;另一种是背离国家本质,妨碍国家本质的实现。
  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建立在“议会至上”原则基础上的分权的政府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封建贵族专制的国家本质,通过阶级妥协的方式逐步地把国家政权过渡到新兴资产阶级的手中,加速了封建制度的灭亡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英国这种代议制政府组织形式被西欧北美其它国家借鉴,发展为“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形式。这种政府组织形式对封建主义的旧的国家本质起到了破坏作用,而对新生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本质起到了促进作用。按照洛克等思想家提出的“议会至上”原则,“三权分立”的各个国家权力并不是平行的。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诸权力中,议会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被置于议会的控制之下。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不断激化,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要求它必须保持一个庞大而分布很广的国家机器,为了巩固他们的阶级地位,“一方面要根本破坏一切议会权力、包括它自己的议会权力的存在条件,另一方面则使得与它相敌对的行政权力成为不可克制的权力。”[7]资产阶级专政把议会纯粹当成嘲弄的对象,使议会逐渐丧失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变成了“清谈馆”,而行政权力则日益游离于议会的控制,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立力量。资本主义制度越是发展,行政权力的容量、属性和帮手的数目越是扩大,行政权力越是完备,越是得到强化。那些在议会中夺得执政地位的政党,都把行政权力的夺得视为自己胜利的战利品,对行政权力按在议会斗争中出力大小进行瓜分。这种“政党分赃”制盛行于19世纪的欧美各国,表现出资产阶级政府服务于资产阶级国家本质的根本属性。
  在批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丑恶本质的过程中,马克思产生了关于未来新社会的政府将以“议行合一”为组织原则的思想。马克思认为,当一个国家尚未组织就绪的时候,实行分权,就意味着混乱,“分权局面,必然要导致冲突”,所以“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对国家来说,“有决定意义的不是这种或那种原则,而是ALUTPUBLIC,社会安全”[8]。应当使国民议会作为人民主权的体现者亲自执掌行政权,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9]。这时,革命秩序的重要性使分权原则暂时被废除了,“立法机关暂时攫取了行政权或者行政机关攫取了立法权。”[10]在这里“议行合一”代表着秩序与效能,它是在当时条件下实现无产阶级国家本质的最好政府组织形式。
  使马克思的“议行合一”思想得到升华的是18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巴黎公社深受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影响,以“议行合一”为建立政府的组织原则。马克思认真总结了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指出巴黎公社实际上是1848年以来法国工人阶级长期憧憬的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这个政治形式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府的显著特点就是“议行合一”。为着实现国家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国家中的议会和政府两大机构互相补充,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巴黎公社并没有将这样的国家机构现成地接受过来,而是打碎了它,并组成自己的政府代替了它。公社建立了立法和行政统一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会“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1]。这种“议行合一”和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政府组织形式,减少了立法与执行之间在程序环节上的繁文褥节,提高了工人政府的工作效率。但是,由于缺乏执政的经验,巴黎公社过于强调直接民主制的原则,把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对立起来,使公社始终没有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缺少相应的集中决策,致使公社在大敌当前的危机关头,贻误了战机,给了敌人以喘息的机会。这是巴黎公社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恩格斯反复提到巴黎公社的这一沉痛教训,指出:不仅“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须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12]。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民主集中制的政府组织原则。可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并不是对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议行合一”原则的简单复制,而是根据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创造出具有全新阶级内容的指导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建设的科学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府组织形式基本上依然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但它不是对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和“直接民主制”的简单复制,而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议行合一”原则。解放初期,我国曾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模式。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负责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有立法权,除领导政务院外,还领导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议行合一”的特点比较明显。1954年以来,我国颁布了四部宪法,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形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分别向全国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上这种隶属关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原则,把不同的国家职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掌握,实行立法机关与行政司法审判机关的合理分工,这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从中国实际出发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所提出的“议行合一”政府组织形式的大胆创新。这样的政府组织形式对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本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必须防止政府活动脱离国家本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又一个重要原理就是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必须警惕和防范政府活动脱离国家本质的趋向。
  与国家本质的一致性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反映并且服务于国家本质。但这种一致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任何行政组织都具有自身特殊而独立的利益,都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优益权。所以,如果不加以监督和防范,政府活动很容易偏离国家本质,甚至会妨碍或破坏国家本质的实现。
  在与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曾经总结了封建专制制度下权力现象的规律,按照“议会至上”、“分权制衡”和“人民主权”等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用以监督和防止政府对国家本质的偏离。提出“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本身对赋予立法权以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所警惕。他认为,立法权毕竟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一种转让,在权力转让的过程中,让渡的权力有可能转变成为损害或侵犯人民利益的权力。为了防止立法权被滥用或者变质,人民必须保留革命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前提,认为从事政治的人都有无限扩大权力的欲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防止权力腐化的根本措施在于为政治品德设立界限,“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3]。法国的另一个政治思想家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主权分立说,设计出“议行合一”的政体形式,认为人民是唯一的最高的主权者,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委托给政府的权力。“行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准则。”[14]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必须限制政府的力量与规模的大小,防止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因此,公共力量应当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但不能为政府而牺牲人民。人民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主要力量。人民的数量越多则限制政府的力量越大,国家越大政府就应该越紧缩,用人民主权来限制和防范政府的腐败变质。
  启蒙思想家关于防止权力腐败变质的方案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他们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阶级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对立。马克思认为,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造传统的国家工作机器”[15],建立劳动人民掌权的人民民主国家。在人民民主国家中,规定国家本质的是人民本身,国家的自由实际上是人民的自由,国家的事情被“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16]巴黎公社为了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真正实现,采取了一系列防止集立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公社委员变社会公仆为社会主人的革命措施。这些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实行人民民主原则,集中体现无产阶级、广大劳动人民和其他各革命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消除现存制度中一切与人民主权相抵触的东西,保证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始终是人民,保护人民主权不受任何侵犯。第二,把“旧政权的合理职能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勤务员”,“把靠社会供养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夺取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由社会即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17]。第三,有效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保证政府的工人阶级性质,废除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防止人们通过公职追求升官发财的机会,“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私有”。第四,破除“对国家以及一切与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破除“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必须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的错误思想,使人民认识到“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18]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巴黎公社防范政府腐败变质的某些措施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且方法比较简单。但是这些措施却为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对政府的约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线索。既然我们今天不能立即开始把“全部国家废物抛掉”,就必须汲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开辟防止自己的政府腐败变质背离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新途径。
  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政治权力都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消除自身的弊病,必须依靠国家本质的力量,即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克服自身的缺陷。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真正体现者,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离开了人民群众对公共管理的自觉的广泛的直接的参与,就会为不适当地扩大政府权力留下广阔的空间,为政府脱离国家本质带来更多的机会。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群众能够运用民主与法制的武器有效防止并克服政府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是保持政府与人民民主国家本质一致性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2][3][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160,306,479,281.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1994.400,62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1994.314.
  [6]列宁选集:第3卷[M].1995.592.
  [8][9][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475,45,226.
  [11][12][15][17][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1994.375,552,434,335,13.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154.
  [14]卢梭.社会契约论[M].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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