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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1-10-09 17:1512

摘要: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与协议管辖制度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我们所探讨

  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与协议管辖制度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我们所探讨的管辖权特指一国法院受理和审判某一纠纷案件的权限,即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什么案件由何地哪一级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一国国内法所调整的范畴,国际民商事案件也不例外。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时,遵循着不同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又称为地域管辖原则或领土管辖原则。它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等享有管辖权。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依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的根据主要有:第一,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主要是依据“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第二,诉讼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主要是从便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第三,法律行为发生地。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行为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是以国家主权为出发点的,旨在使一国的司法管辖权及于该国所有领土之上。[ 参见:张崟:“论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协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40卷第2期,2009年3月]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同样是以国家主权作为出发点。与属地管辖原则不同的是,其将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无论当事人是否居住在本国,只要其拥有本国国籍,本国便享有对其所涉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国是典型的采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

  3. 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是指一国对特定的民商事案件享有绝对的管辖权,无条件地保留其受理案件和审判的权利,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的案件往往涉及一国政治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4. 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系指由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协议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商事案件交由某一法院管辖,被选择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进而排除其它未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

  5. 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主张对于那些与一国根本利益影响不大、与相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不高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各相关国家的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最终由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基于原告的起诉行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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