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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512

摘要:一、案情简介 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

一、案情简介

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 (一)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之多在全世界首屈一指,并且呈增长趋势,1996年以来全国暴行罪更是增至四倍多。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日益增多的案子,就必然寻求一种简易、快捷的结案方式,辩诉交易也就应运而生并被广泛运用。

(二)在美国,被告人的权利受到较多的保护(比如享有沉默权),检察官的刑事侦查权则限制较多(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这也给检察官的侦查带来了困难。因此,在美国,案件的质量是很差的。这是辩诉交易产生第二个原因。

(三)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冗长,一来使法院积案过多,无法应付;二来徒增检察官和当事人的负担,诉讼成本扩大,造成诉累的事实。但繁琐的正式审判程序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不经过反复的筛选过滤,不允许对被告轻易定罪。它是保障人权所必需的。同时,为了保护那些不堪讼累之苦或不愿受正式审判程序折腾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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