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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探索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1-04-09 11:2412

摘要:摘 要:河南省汝南县部分农村法治建设存在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基层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要坚持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

  摘 要:河南省汝南县部分农村法治建设存在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基层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要坚持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方式,要切实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要增加对法治建设实效的考察。

  关键词:农村地区;法治建设;乡村振兴

乡村法治建设论文

  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围绕乡村振兴做出了具体规划。其中,针对农村法治问题提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1]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時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2]农村法治建设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经验,而应该立足农村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法治建设。

  一、河南省汝南县域内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在汝南县辖区的3个行政村开展,采用目标人群填写线上问卷的方式。调查问卷共收回415份有效问卷。从调查问卷的填写者年龄分布来看,18岁以下的有29人,占比为6.98%;18—25岁有16人,占比为3.86%;26—35岁有71人,占比为17.11%;36—45岁有181人,占比为43.61%;46—55岁有92人,占比为22.17%;56岁及以上有26人,占比为6.27%。可以看出,中青年群体是这次调查问卷的主要受访者。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进行分析,总体情况如下:

  (一)村民法律意识提高,认同农村法治建设

  问卷中的问题:“您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有助于农村的发展建设吗?”94.22%的村民认为法治建设有利于农村的发展。问题:“您觉得法律跟您现在的生活有关系吗?”75.42%的村民认为法律与其生活关系密切,仅有2.41%的村民认为法律与其生活完全无关。问卷针对目前农村农业发展建设中最常见的现象提出了两个现实性的问题以考察村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一:“您认为在农村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是违法的吗?”87.71%的村民认为占用耕地的现象是违法的;问题二:“您平时在农业种植和植物病虫治理时农药袋或者药瓶是怎么处理的?”57.11%的村民选择会将农药包装瓶、包装袋等收集起来集中放到废物回收桶进行处理。从对法律与生活关系的认知上、对农村某些现象的法律评价和日常行为选择上来看,村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协力推进法治建设

  在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法治农村建设的号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65.3%的村民表示党员干部和党员日常生活中开展过法律宣传的活动。就开展频率而言,25.06%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的相关部门经常进行法律宣传活动;60.96%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进行过法律宣传活动,但是频率不高;仅有13.98%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从未进行过法律宣传活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密切配合,发挥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

  在接受调研的415人中,党员人数为69人,占比为16.63%;非党员人数为346人,占比为83.37%。党员数量相对较少。与此同时,农村党员的法治素养也有待提高。问题:“党员群众应当在农村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81.93%的村民选择A选项“学习法律,了解国家法治政策和新闻,自身要学法守法。”88.48%的村民选择了“应当向普通民众普及法律常识,帮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从民众对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期待和要求来看,农村党员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自身法治素养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通过将问题“您是否为党员?”和“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交叉分析得出数据:在农村党员群体中对部分法律内容有了解的占比为57.97%;对法律完全不了解的占比为27.54%;对法律非常了解的占比仅为13.04%。这从侧面解释了村民关于“党员群众应当在农村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这个问题时首先选择让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的原因。

  (二)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村民委员会包办、揽权,剥夺村民村务参与权、决策权。关于“您平时是否有机会参加本村相关事务的决策?”这个问题,83.13%的村民表示没有机会参加村务的决策;仅16.87%的村民表示有机会参加村务等相关决策。其中,农村党员群体能参与到村民委员会决策中的数量占比为28.99%;71.01%的农村党员表示没有参与村务决策的机会。在非党员群众中有机会参与村务决策的占比就更小,仅为14.45%;没有机会参与的占比为85.55%。关于“您所在的村子有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和人员吗?”这个问题,31.08%的村民表示有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和人员;30.12%的村民表示没有;38.80%的村民对这一情况不清楚。关于“在村里碰到有人欠您钱一直不还,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25.78%的村民选择“走司法程序起诉”;23.61%的村民选择“找双方熟人当中间人催要”;16.39%的村民选择“知道索要没有结果,就一直拖着不索要”;13.49%的村民选择“一直上门要”;12.05%的村民选择“请村民委员会帮忙催”;8.68%的村民选择“找群众党员出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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