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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512

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从建国初期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的内部鉴定发展演变而来,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存在诸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从建国初期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的内部鉴定发展演变而来,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存在诸多需探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问题

(一)法鉴定活动是否属于行使司法权。

过去,由于我国的司法活动实行国家职权主义,司法鉴定活动更多地被定位在国家司法权力的范围内。从本质上分析,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审判权包括事实证明权和法律适用权。法院的事实证明权主要指证据材料的审查权和采信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受到严格程序控制的取证权。所以从法院取证、查证、采证的角度来看,只有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定环节与程序才属于司法权范畴。

(二)司法鉴定是否属于一项诉讼权利。

司法鉴定存在的根本理由是弥补人们认识能力的不足,法官将司法鉴定作为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工具,当事人将其作为维护权利、对抗诉求的手段。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举证责任发生了重大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的某些特定环节与程序已成为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司法鉴定委托申请或者直接进行委托,并有权参与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三)司法鉴定是否是一项由科技工作者从事的科学实证工作。

从司法鉴定实施主体与实施过程来看,司法鉴定工作属于科学实证工作,司法鉴定人属于科技人员,这一定位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官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现象还很普遍。将司法鉴定人定位于科技工作者,司法鉴定工作定位于科学实证工作,有利于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活动空间,规范其鉴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水平,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共信力。

(四)司法鉴定是否是一种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活动。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技帮助的辅助性工作。从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相分立的国际趋势来看,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而不是审判部门,因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原发性职能就是服务与保证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独立进行,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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