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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 发布时间: 咨询:

摘要: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组织特征:具备行为组织性却更强调主体组织性;具有成员固定化却更侧重角色固定化;分赃偶采按劳分配而更常按需分配;犯意体现目的功利却更呈现目标格局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在四特征互动中加以认定:从行为方式看宗旨、从行为主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组织特征:具备行为组织性却更强调主体组织性;具有成员固定化却更侧重角色固定化;分赃偶采按劳分配而更常按需分配;犯意体现目的功利却更呈现目标格局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在四特征互动中加以认定:从行为方式看宗旨、从行为主体看层级、从行为协同看管理;经分配范围考察格局、经分配标准考察结构;并由危害处置倒推谋划、由危害领域倒推规模。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特征 认定

北京大学学报

  一、问题的提起

  组织特征是涉黑案件司法认定的基础。但是“组织”包含哪些要素、涵括哪些情形,目前尚不十分明确;黑与恶应当怎样区分,实务中还存在困惑。准确把握组织内涵,须进一步厘清有组织犯罪与犯罪组织二者关系。严格地说,有组织犯罪属于犯罪学概念,是为预防犯罪而研究内部样态,因此更侧重考察结构、宗旨等组织要素。犯罪组织属于刑法概念,是为打击犯罪而认定罪责,因此更侧重研究分工、作用等行为要素。较长时间内,司法强调量刑均衡,却疏于界定组织形态,因此对个案组织特征理解不当、定位不准。如下将就此展开研讨。

  二、组织内涵的理解把握

  (一)行为组织性与主体组织性

  无论普通共犯还是恶势力组织与集团,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均呈现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其中,有主犯组织、指挥,也有从犯排除障碍;有多人事中配合,也有纠集者事前谋划;有具体方案,也有连续犯意。因此,仅根据分工或行为可复制等较低端标识,难以凸显涉黑犯罪组织特征。

  张朝东案。张数次纠集人员逼迫居民拆迁。被告或持铁锤打砸店面,或用钢管殴打群众,或扔鞭炮堵锁眼,或跟踪纠缠。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但本案多系临时纠集,相互既没有从属关系,也无纪律约束,不能体现组织稳定性;且一案一酬,无从认定组织结构。法院最终以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作为高级犯罪集团,黑组织的组织行为更稳定、协调,组织环境更持续、平衡,命令下达更有权威,执行反馈更为效能。因此成员关系与内部管理也更具组织化与严密性,鲜明体现着主体组织性特征。即已不再满足分工协作,而要求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因此,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重提组织纪律;同时指出,领导者须实际处于领导地位、积极参加者须接受组织者管理。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骨干成员破题,突出其直接听命核心又指挥一般人员的本质属性;并将临时被组织纠集、雇佣以及临时收买、利用组织实施犯罪的人员排除在外。由此突出主体组织性,将其与行为组织性进一步剥离。

  如朱光辉案[1]。朱既对犯罪发号施令,又掌管成员间利益分配,是实际领导者;易三云等受命于朱,后安排他人落实,是骨干分子:该组织已初具层级,又有一定成员和严格帮规,稳定的组织形态昭然若揭。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量刑,二审维持原判。

  组织样态除上述紧密型外,还存在半紧密与松散结构。常有涉案组织缺乏明显的科层框架,且一般参加者由利益驱动并更迭频繁。呈现打手雇佣化倾向。因此极具隐蔽性。

  黄某一案。黄某一以暴力当选村委会主任,网罗黄某二等非法垄断鱼塘与回填工程,同时侵占集体财产、出租出卖土地。两审法院均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涉案被告或是同村村民,或是亲戚朋友,没有明显的从属关系,也不存在纪律规约。他们平时联系松散,可一旦“有事”,短期内便能迅速聚集。因此,表面的约束松弛与管理结构扁平并没有削弱该组织的凝聚力。松散与半紧密型涉黑组织同样结构稳定,并在犯罪中凸显出主体组织性。

  (二)成员固定化与角色制度化

  李学海案。李等多次前往环宇集团、龙威粮油公司违法索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院以寻衅滋事定罪。本案参与人相对稳定,成员固定化特征明显。但是分工并不精细,既没有目标量化的横向分工(如谁负责开车、谁负责拉条幅、谁负责纠缠),也不存在流程节点化的纵向分工(如谁事前规划路线、谁购买白布,谁事中防止报警),具体任务全凭临时决定。同时仅区分纠集与被纠集者,前者以一对多,组织、控制力实际受限;后者以多对一,专业、协同性明显不足,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骨干成员明确,而且已形成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等梯式层级;并以组织地位、内部职务加以固定,由纪律、规约强化保障。这种制式角色,不仅实现了頭目幕后化;而且形成管理稳定化,有利于组织意志传达和任务分解落实。因此,无论传统的科层式还是后续扁平结构,均不同程度存在以角色稳定为内涵的决策、管理与执行层。这既固化主犯权威,将其升华为领导者,又增强组织凝聚力,不断增进犯罪专业化。

  如汪某案[2]。汪等在深圳、沅陵控制客运市场,后汪受伤、多名骨干被判刑,组织停止活动。汪又纠集人员贩卖毒品、开设赌场。重返沅陵后组织不仅染指领域发生变化、而且成员组成明显更替。但是制度框架、成员角色及管理层级保持稳定,因此仍具备“在较长时间内长期存在”的特征。虽一些外围相继补缺,造成骨干成员不固定的表象,但是汪仍可直接受命新骨干,并由此管控整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成员仅是特定角色的活动载体,即使新旧更替,只要层级功能没被削弱,传达渠道没有堵塞,组织结构就持续稳定。

  (三)按劳分配式与按需分配式

  赵某恶势力案。赵等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财数千万。其中,赵策划并提供经费,张、黄制作作弊工具,叶、陈等聚众赌博,李负责讨债。该团伙不仅有首要分子,而且分工明确,已构成犯罪集团。但利益分配或依具体作用一案一酬,或事先约定分配比例,均没为组织发展留存资金。此按劳分配型模式凸显出组织关系混乱与内部管理低端,所谓的组织仅是若干个人谋利的工具。赵等既没有抽象出实体,并赋予其组织身份,更没有兼顾组织利益。因此未根本摆脱一哄而散的聚众样态。

  而王平案[3]。王平、牟志勇利用职务便利,垄断向阳村林木生产,并成立药业公司。以公司名义侵占农田,并低价转让集体资产,又将170万款项转由该村报销。王等着眼长期牟利和稳固发展,在获利后筹建嘉丰药业,并不断转移资产,以夯实组织根基,并扩张势力范围。不仅考虑成员开销,更顾及组织壮大等发展所需;不仅重视眼前利益,更关注插手市场、逃避打击等未来所需。为今后开源而当下节流,已摒弃坐地分赃的随意性。因此能渗透基层政权,并非法控制多个产业。

  推荐阅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55年,是由北京大学主办的学术刊物。本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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