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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民事司法的规则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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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我国传统法律与乡民们的生活习俗是同构的。由于法律一元论与立法中心主义排斥其他社会规范的司法进入,司法解释制度也抺灭了基层法官解释法律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我国乡村基层民事司法的规则贫困。通过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与乡村地区社会结构之关系,我

  摘要:我国传统法律与乡民们的生活习俗是同构的。由于法律一元论与立法中心主义排斥其他社会规范的司法进入,司法解释制度也抺灭了基层法官解释法律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我国乡村基层民事司法的规则贫困。通过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与乡村地区社会结构之关系,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结构性缺陷两个方面的分析,探讨我国乡村民事司法适用法律不当的背后深层原因,进而提出在乡村基层民事司法中摒弃法律一元论、限制立法中心主义、改革司法解释制度、引入多元规则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乡村社会;基层民事司法;法律多元;主体多元

法律职称论文

  依据我国法院系统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可知,作为二审法院的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民事判决的改判无非出于两种理由:要么认定事实错误;要么适用法律不当,尤其是派出法庭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居多。事实认定取决于证据的采信,而证据的采信涉及法官的自由心证问题。故此,在事实认定问题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中级法院认定事实比基层法院正确,而是因为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所以认定事实比基层法院正确。因此,对于事实认定问题,本文存而不论。

  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基层法院民事法官适用法律不当呢?社会上大致出现两种不同观点:其一,基层法官法律水平差;其二,他们腐败枉法。前者是法官的专业能力问题,后者是法官的道德问题,符合我国法律问题道德化传统。两者都可以归结为法官的个人问题。但这两种解释都经不起事实的检验。自2001年我国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大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泛泛而谈他们的法律水平差,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另外,在绝大部分因适用法律不当被改判的民事案件中,并没有发现法官存在贪赃枉法的行为,因此,一般性地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也不成立。故此,本文摒弃上述两种解释,试图从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与乡村地区社会结构之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结构性缺陷两个方面,探讨我国乡村民事司法适用法律不当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

  一、案例与问题

  黄文(化名),男,54岁,原籍系广东省××市××镇××村民委员会××村人,现为××市××局的工作人员,户籍在××市区,属非农业人口。2013年6月,黄文打算回××村在其祖父遗留下来的宅基地(黄文祖父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宅基地上仅有残垣断壁)上建住宅,以便退休后落叶归根,回老家安度晚年。就此事,黄文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得到××村2/3以上的成年村民签名同意,之后又得到××村民委员会的确认。正当黄文雇请挖掘机在宅基地上施工时,同村村民黄武(化名)(黄武家与黄文家是世仇,黄武家的宅基地也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其所建房屋并没有经过政府审批)和黄武儿子用面包车阻档黄文施工,理由是黄文户籍不在××村无权在该村建住宅。该状态持续1个多月,黄文被迫停止施工,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万多元。于是,黄文向××镇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黄武赔偿经济损失并停止侵害清除妨碍。然而,该法庭驳回黄文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黄文不是××村的村民,无村拥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判决宣判后,黄武一家非常满意。为此,黄文母亲与黄武争吵,被黄武父子殴打致轻伤。最终,黄武父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

  这类因宅基层纠纷而演变成打架斗殴的刑事案件在当代中国乡村可能十分普遍。因此黄文的案件很可能具有代表性,值得理论思考与提炼。该案背后隐含的,显然是传统中国的风俗习惯与当代国家制定法的断裂与阻隔,是国家制定法与当地的风俗习惯冲突。不错,我國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相信,黄武对此规定也是了然于胸的,因为正是运用该法条之规定击中黄文的“软肋”,否则不会冒全村之大不韪妨碍黄文施工。但是,众所周知,落叶归根是我国传统乡土观念,也是许许多多离乡背井的农家子弟共同的理想追求。故此,黄文回老家建住宅,无可厚非。

  传统中国土地是私有的,宅基地作为重要的私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由于这种土地私有制的长期型塑,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形成了宅基地私有并可以继承的风俗习惯,即直系尊亲属生前使用的宅基地由其直系男性卑亲属继承。这种习俗根深蒂固,即便经过新中国建立后的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改革开放等运动与变革的洗涤,依然故我。正因如此,国家制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往往得不到落实。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法律规定不是问题,是问题的是究竟有多少户村民建住宅是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实上,2000年之前,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村民建住宅并没有经过政府审批,国务院发文责令各地方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勘查与登记[1]。尽管如此,习惯做法依然是,只要在自家原有宅基地上建住宅,就无需任何审核与批准。

  就本案而言,我们相信,××村村民对本村宅基地的继承习惯是认同的,事实上,他们都是这么做的,这从2/3以上的村民签名同意黄文回乡在其祖父的宅基地上建住宅,从黄文的申请得到村委会的确认,也可以得到证实。其实,黄武也认同该习惯,因为他自己的住宅就是在其祖辈的宅基地上建筑起来的,并没有经过政府的任何审批。之所以阻碍黄文施工,正是因为利用制定法与民间风俗的冲突给黄文找岔,“公报私仇”。但是,法官居然支持他,结果矛盾激化了。就我国目前法官的籍贯而言,农村派出法庭的法官往往出生于农村,甚至其家乡就在法庭所在地的农村。因此,一般而言,派出法庭法官对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风俗习惯是熟知的。其实,依据农村的风俗习惯,就算黄文不能在涉案土地上盖房子,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该土地上盖房子,因为谁也不想祖祖辈辈背上霸占别人土地的坏名声。由此可见,国家制定法本意在于保护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结果却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但是,就算法官真的想支持黄文的请求,法官能判决黄文胜诉吗?白纸黑字的国家制定法规定:本村村民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黄文户口不在该村,不是该村村民,因此,黄文依法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标准的三段论演绎推理。法官又能怎样呢?承办法官可以法律解释吗?可以法律漏洞补充吗?可以直接适用民间习惯吗?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只能依法条判了,结果矛盾激化了,悲剧发生了。

  推荐阅读:《北大法律评论》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独立组织和编辑的刊物,创刊于1998年。作为国内首家,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生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其成立填补了中国法律学术刊物的一项重大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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