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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中的社会行动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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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电车难题向自动驾驶技术L5场景的延伸会带来一个新难题:伦理和法律责任主体缺

  【摘要】电车难题向自动驾驶技术L5场景的延伸会带来一个新难题:伦理和法律责任主体缺场。对此,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先进国家在规制上形成了两条路径:真人驾驶员路径和算法驾驶员路径。前者解决了主体缺失难题却不适用于L5场景,后者适用于L5场景却没有解决主体缺场难题。L5场景的主体缺场,在本质上是社会行动者缺场,确认L5场景的社会行动性质有助于我们从社会互动逻辑出发寻找缺场的社会行动者。研究表明,L5场景缺失的主体其实是一个社会行动者关系链,处于前端的是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

  【关键词】自动驾驶 社会行动 电车难题

自动驾驶论文

  前言

  面对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社会后果,有一系列基于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的探讨,重点关注了伦理与法律两个维度。[1]电车难题是一个经典的伦理思想实验,最早是夏普(Frank Chapman Sharp)道德问卷里的场景访题(Anchoring Vignettes)。几经演化之后,福特(Philippa Ruth Foot)提出了一系列场景,其中的一个场景与夏普场景非常接近,也是后来被广泛引用和衍生的场景:

  设想一位驾驶员正驾驶一辆有轨电车,他面对两条轨道。在两条轨道中,一条轨道上有5个人在工作,另一条轨道上只有1个人在工作。无论选择哪一条轨道,在轨道上工作的人必死无疑。问题是:驾驶员应该选择哪一条轨道?[2]

  在电车难题中,驾驶员之所以会面对选择难题,他纠结的不是死亡者数量,而是死亡本身。这是因为对死人的伦理定义,既不取决于驾驶员,也不取决于在轨道上作业的工人,而是取决于驾驶场景的社会。我们认为,如果缺失社会维度的探讨,伦理和法律维度的诘问便缺乏主体。

  当把电车难题延伸至针对自动驾驶场景时,[3]新难题出现了:在真人驾驶员消失的场景下,谁来承担真人驾驶员的责任?当真人驾驶员存在时,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随着真人驾驶员从场景中消失,进一步的难题还有:如何确认责任主体?对此,一些讨论把伦理与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引向了算法(algorithm),认为算法与电车驾驶员一样,是驾驶行动的主体。[4]

  无论是电车难题中的伦理责任主体,还是自动驾驶中的伦理与法律责任主体,驾驶,毫无疑问是社会行动,在本质上还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试图用思想实验证明,在自动驾驶场景中,算法就是算法,算法只是提高效率的工具。在伦理与法律责任的递归中,对社会行动主体的确认是基础,且宜从社会行动者互动逻辑出发探索其伦理与法律责任主体,而不宜让没有社会行动主体性的算法成为替罪羊。这是因为,在算法背后依然存在社会行动主体。本文关注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现实难题,将从自动驾驶技术应用演化三阶段的社会行动者变化入手,探讨自动驾驶中的社会行动、社会行动者,最后探讨藏身于算法背后的社会行动者,以回应电车难题的衍生难题。

  自动驾驶发展三阶段的启发

  为讨论的方便和简洁,我们先基于现实来约定讨论针对的场景。在自动驾驶领域,第一个现实是自动驾驶的概念图景。[5]在世界范围内,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与应用领域走在前列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采用的多是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和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的分类标准。[6]在这个标准里,自动驾驶依照智能化水平被分为6个等级:L0,真人驾驶员完全操控汽车;L1,真人驾驶员操控汽车为主导,自动驾驶系统偶尔帮助人工驾驶;L2,自动驾驶系统可进行部分驾驶操作,真人驾驶员应关注驾驶环境并主导驾驶操作;L3,自动驾驶系统可自行观察驾驶环境并完成驾驶,真人驾驶员应随时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接管汽车;L4,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L5,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

  第二个现实是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实践图景。在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实践领域,说起来非常热闹,实际上只有两股力量。第一是传统汽车的驾驶自动化,即汽车制造传统强国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第二是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汽车驾驶中,即把人工智能的学习、感知、控制技术运用到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在产业推动上,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互联网派和汽车派。汽车派如通用、奥迪、宝马、丰田等传统汽车制造商,他们的方式是从L1、L2按顺序来做。从互联网直接进入自动驾驶领域的互联网派,大多数是直接从L4切入,把自动驾驶技术嫁接到汽车上。

  美国兼有第一股和第二股力量,也是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领头羊。在美国,特斯拉已于2020年10月向少量车主发布了全自动驾驶功能(Full Self-Driving,FSD,即L5)测试版本。埃隆·马斯克(Elon Musk)表示,FSD已经基本做好向大众开放的准备。[7]字母表(Alphabet)的微末(Waymo)2019年在凤凰城商业化运营一年已载客超过10万人。近期,微末还宣布,到2020年底测试里程数将达到650万英里,相当于一位持证真人驾驶员500年的驾驶里程。[8]

  中国是美国之外互联网派的代表。在中国,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实景应用。[9]2020年4月,百度在长沙全面开放阿波罗自动驾驶出租车服务(Apollo Robotaxi);[10]2020年6月,滴滴也宣布,面向公众开放自动驾驶服务。[11]

  两个现实交互产生的一个直接问题便是:L5自动驾驶的驾驶主体是谁?为方便讨论,社会学上通常把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影响的行动称之为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把具体社会行动主体从场景中抽离出来,将其归纳为一个抽象概念,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简称“行动者”(actor),把行动者之间的社会行动称为社会互动(social interaction)。自动驾驶显然会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影响,是典型的社會行动。问题是,在L5场景,驾驶行动的行动者是谁?在任何社会场景,知道自己面对的对象是社会行动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假如某人是自动驾驶的用户(user),如乘客,那么,用户在与谁进行社会互动?

  推荐阅读:A*算法在自动驾驶车辆路径规划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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