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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04-18 11:5112

摘要:摘 要:近年来,建筑业不断壮大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领域犯罪也愈演愈烈,表现出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形式多样化、证据收集难度大的特点,并在营改增后呈现新特征。针对建筑领域犯罪经营模式漏洞、市场恶性竞

  摘 要:近年来,建筑业不断壮大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领域犯罪也愈演愈烈,表现出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形式多样化、证据收集难度大的特点,并在“营改增”后呈现新特征。针对建筑领域犯罪经营模式漏洞、市场恶性竞争、监督管理乏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建议相关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强化监督管理。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挂靠 项目经理
 

建筑装饰

  一、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领域犯罪也愈演愈烈,表现出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形式多样化、证据收集难度大的特点。2016 年5 月1 日,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及建筑业一同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该项税收政策的施行对建筑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营改增”后建筑领域的刑事犯罪开始呈现出新的趋势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先的项目经理可通过申领用款的方式,获取建筑公司的项目资金并携款私逃,“营改增”以后,实行“三流合一”(现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甚至“四流合一”(增加合同流),建筑公司需在核对钱、票、货和合同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资金给付第三方,资金不过项目经理之手,就避免了项目经理借此犯罪的可能。但同时也滋生出项目经理和材料商、供应商恶意串通,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建筑公司资金的犯罪风险。

  第二,工程建设中的人工支出是一项很大的资金支出,“营改增”后,实行工资“实名登记制”,每个工人均实名登记,并提供银行账户,建筑公司以月结的方式,将资金直接转入各工人的银行账户内,减少了项目经理的中间环节,压缩了犯罪空间。

  第三,“营改增”后,建筑公司的税负理论上是应该减少的,但根据实证调查表明,建筑公司的税务压力在“营改增”后不降反升,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后,根据计税方法,公司税负的关键在于进项抵扣的金额。而建筑行业中占工程支出重要比重的劳务支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工程需要的沙、石、砖等建筑材料很多来源于个体经营户,同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造成了建筑公司无形的税收负担。部分建筑公司为追求利润,减少税负,不惜开具票不对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滋生出虚开发票类的犯罪。

  二、建筑领域刑事犯罪的原因

  (一)“挂靠”经营模式造成监管真空带、犯罪高发区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对“挂靠”行为进行阐释。但实际上,“挂靠”现象存在已久,可谓是建筑领域的“顽疾”。究其根本,挂靠经营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建筑市场利润空间大,企业多,竞争压力大,为追求更大的利益,建筑公司需要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这就需要更多的项目经理来进行管理,但建筑市场本身的不稳定性和高波动性导致建筑公司不愿意直接培养项目经理增加成本,从而催生了“挂靠”的模式。挂靠根据承包合同的不同又分为纯粹的挂靠和内部承包的挂靠。纯粹的挂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派驻任何人员进驻项目,具体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自己注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该类挂靠行为极易滋生各类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且很容易被主管部门发现并处罚,由此,产生了内部承包的挂靠形式。内部承包的挂靠形式指的是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常以经济责任考核合同形式,对项目工程进行一定的监管,如对外工程款的支付需要由项目经理向公司请款后经过批准才能从公司账户拨付给项目账户,公司也会对项目经理进行一定考核,但其实质仍不参与具体项目工程的管理,或管理流于形式。

  在挂靠经营中,建筑公司出借资质用于承接项目,对于项目的经营不投入或极少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管理,从而造成监管上的真空带,让部分项目经理有了钻制度漏洞的机会,挪用项目资金归个人或其他工程使用,盗取、骗取项目资金、携款私逃,私刻公司印章,并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协议、购销合同等等,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冲击。如,我院受理的谢某某伪造公司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谢某某系甲建设公司A地区分公司负责人,实为以内部承包形式挂靠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以甲公司名义承接A地区的工程项目,甲公司除收取一定管理费,并在年终进行形式上的业务考核外,并不参与公司运营。自2006年任分公司负责人至案发,谢某某为承接项目方便,共私刻甲公司各类印章达11枚。2009年起,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灵,谢某某又多次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吸收资金,并加盖甲公司印章达5000余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欠款,致使多人向法院起诉,引发多起大额经济纠纷而案发。

  (二)激烈的市场竞争诱发违法利益争夺

  建筑行业企业多,项目少的问题始终存在,饱和的市场虽然能倒逼建筑公司进行优化升级,但也让部分人员铤而走险。部分建筑公司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对招标单位的负責人行贿,与招标人串通,获取未公开的内部消息,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标书情况,有的甚至直接被内定为中标人。部分建筑公司形成稳定的串标合作体,在其中成员参与投标时,其余具有投标资质的成员也报名参与投标,在进入招标程序后,其余成员一致弃标或控制报价等方法来保证该成员中标。从而引发的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串通投标类案件的多发。

  部分项目经理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将垫资施工作为隐形优惠条件。这使得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项目经理为了支付工程款,对外吸收大量民间借款进行融资,进而引发集资类刑事犯罪。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为了填补资金漏洞,减轻负债压力,采取虚构人工工资、材料款等方式套取建筑公司资金,或者非法截留建筑公司拨付的工程资金,进而又引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如,我院受理的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程某某作为乙建筑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对外承接大量装饰项目,但建设过程需要大量资金支付材料款、工资款,程某某遂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300余万元,用于维持项目。但最终在沉重的利息压力和巨大的资金缺口下,无力支付人工工资,在拖欠54名员工合计240余万元的工资款后出逃。

  推荐阅读:《装饰》杂志始创于1958年,是当时全国惟一的工艺美术综合性学术刊物,早期的参与者张光宇、张仃、雷圭元、沈从文、吴劳、丁聪等先生均是中国文化艺术界具有深远影响的人物。杂志以“装饰”为名,寄托着老一辈艺术家对装饰、美化人民生活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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