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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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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内容丰富、逻辑严谨,蕴含深刻的理论真谛和实践品格,历经近两个世纪的沉浮依然熠熠生辉,成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理论工具。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人的社会性本质,开拓出一条从社会物质生活领域研究法律现象的逻辑进路,科学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内容丰富、逻辑严谨,蕴含深刻的理论真谛和实践品格,历经近两个世纪的沉浮依然熠熠生辉,成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理论工具。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人的社会性本质,开拓出一条从社会物质生活领域研究法律现象的逻辑进路,科学揭示了法律起源的奥秘,引发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从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探索出法律的有用性,赋予法律价值以真理性;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科学阐明了无产阶级革命、国家与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法律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对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无产阶级专政

思想政治论文

  作者:雷园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我们应该也必须重视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宝贵思想遗产中寻找现代法治建设可利用的理论资源。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分析方法,将一切法律现象置于社会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阐明了法律的本源,构建了正确的法律价值分析框架,成为人类认识和追求法律真理、从事法律实践的强大理论武器,更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一、关于法律本体论的思想:科学揭示法律起源的奥秘

  本体论是研究事物存在最终根据的哲学概念,即关注于存在(sein)及其结构、特征、关系的研究。法律本体论是透过法和法律的现象,探求法律缘何存在、法律内在结构、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诞生之前,西方法学家将法律本体归为意志、理性、命令等,始终没有离开形而上学的根基,法律本体笼罩在历史唯心主义的迷障之中。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开辟出一条从生产方式、交往形式、市民社会认识法律本源的道路,终于破除了法权神话,取得了近代法律思想史上的伟大变革。

  (一)法律来源于现实的物质基础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法律本质的决定性因素。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考察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过程,揭示了国家和法作为制度结构的上层建筑与道德、宗教等作为观念结构的上层建筑共同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从感性活动基础上总结的社会存在理论,为马克思恩格斯揭示法或法律的客观性、历史性提供了重要依据。《德意志意识形态》将唯心主义法学家的视角从“上帝”“观念”拉回现实存在的个人,以构成世界的个人的感性活动为前设,论证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生产方式决定人类社会的发展走向。具体而言,维持基本生存条件是人类从事政治、法律、艺术等“创造历史”活动的前提。人要生存,必须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即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从事这一现实的历史活动使通过劳动工具改造世界成为必然。为了抵御风险,在不断重新生产自己生存必需物质资料的同时,人们开始组建家庭并繁育后代。在这个过程中,两种关系交错产生:人类改造自然的自然关系和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前者孕育了生产力,二者共同衍生了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决定法律本质的根本性要素。质言之,作为社会意识的法律并没有自己的历史,“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1]525,现实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形式才是制约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法律的产生、发展与变革。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主义者荒谬的法律万能论时精辟地论证了法产生于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此以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2]322氏族共同体时期,生产力极其低下,人的体力是生产力的主要构成要素,生产和交换主要存在于人和自然之间,消费主要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联结在一起的人们并没有象征个人所有权的“财产”。劳动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有了改善,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也缓慢出现并复杂化,畜牧业和种植业、农业和手工业两次社会大分工,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出现了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剩余,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平均分配劳动成果的氏族习俗被“财产关系个体化”的过程打碎,适应个别的经济关系和个别行为调整的个别调整方式从氏族习惯中脱胎而出。交换频次的增加和专门从事产品交换的商人群体的出现,使人们逐渐摆脱纯粹偶然性、随意性的个别性调整方式,从大量个别经济现象中概括出共同规则的规范性调整方式应运而生。在生产力相对稳定的时期,每天重复的经济行为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中抽象出来的规范性调整方式一开始表现为习惯,随着生产方式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们认知能力的提升,这种习惯逐渐发展为“法权习惯”。社会分裂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出现而产生,并使财产权利关系深深打上阶级的烙印,为避免代表各方利益集团的阶级陷入无休止的争斗,凌驾于各阶级之上的国家以中立的姿态出现,法权习惯便在客观上抽象为普遍的行为规范——法律。当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既有生产关系不但无法适应它的发展,反而成为其继续发展的桎梏,意味着社会革命时代来临了,法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或经济基础的质变而发生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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