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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一、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概述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是一个开放的城市,而是一个与省内各大城市和周边的农村相关区域紧密相连的城市,是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它的主要标志是, 生态环境良好并且不断趋向更高水平

一、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概述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是一个开放的城市,而是一个与省内各大城市和周边的农村相关区域紧密相连的城市,是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它的主要标志是, 生态环境良好并且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 自然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以生态或绿色经济为特色的经济高度发展, 结构合理, 总体竞争力强;市中心和乡村环境优美, 人民生活水平全面进入富裕阶段, 环境污染得到根本控制和基本消除。它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文明、舒适的‘理想城市’。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应该向着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它的本质在于对生态平衡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发展、单纯的自然保护或单纯的社会和谐,并非生态城市发展的合理目标。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问题及不足1、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思想认识和生态法制观念的缺乏一是思想认识的缺陷。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一味的追求效率和高速,农业和工业建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已经不能顺应时代潮流,人们在思想意志上缺乏建设生态文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些行政机关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工作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民众认为生态城市建设是政府的职责与老百姓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意识就会使整个社会现状距离和谐的生态社会较远,所以转变思想认识,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科学发展观,,即生态文明突出生态的重要,强调尊重和保护环境,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二是法制观念的缺失。我国目前生态城市建设缺乏规划与设计的法制保障,在培育生态城市的文明意识,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法制观念的保障体系,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法规凌乱,未能形成一个条理清晰、完整全面的法规体系,不能适应资源开发保护的需要。,所以作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黑龙江省在行动上更关生注态城市建设规划设计、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文明意识转变都应该得以提高加以解决。2、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问题的缺陷 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在宪法、行政法规和各部门的规章中对城市生态建设有所规定,但相较外国法律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我国的各部门法所涉及的就是较落后和低层次的规定,生态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度较弱、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黑龙江省生态工作执法机构比较零散,生态环保工作专项部门设立没有完全到位。在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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