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国企产权改革,坚决反对掌勺者占大饭锅——听听秦晖教授的声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8-26 13:3212
摘要:无论是顾郎之争,还是国内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的抨击,都与现在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正如吴敬琏教授所说的:改革正在过大关。在这关键的时刻,是继续坚定不够地将国企产权体制改革进行到底,还是坚决捍卫国有企业和公有制?清华大学历史系秦晖教授
无论是“顾郎”之争,还是“国内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的抨击,都与现在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正如吴敬琏教授所说的:改革正在过大关。在这关键的时刻,是继续坚定不够地将国企产权体制改革进行到底,还是坚决捍卫国有企业和公有制?清华大学历史系秦晖教授有精辟论述。本人在此秦晖教授的几篇学术文章上进行重新整理,分为两篇,并自作主张、自以为是地另外冠以小标题——以便使秦晖教授的观点更明确、系统(希望没有违背秦晖教授的原意,如果有误,实乃本人责任)。
一、“顾郎之争”的由来
改革进程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是走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从获得的公正走向交易的公正,还是从权家通赢走向赢家通吃,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循环的怪圈,就看我们此时的选择了。
2004年8月以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连连在媒体上发出“重磅炮弹”,指名道姓地痛斥许多中国企业领导人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这些被指责的企业几乎都是过去被树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业”,包括TCL、海尔、格林柯尔、科龙等。
郎咸平的炮轰果然引起强烈反应:平面媒体与互联网上出现一面倒的声援之声,而被批评的企业则纷纷叫屈,格林柯尔老板顾雏军甚至在香港把郎咸平告上了法庭。这反而更增添了事件的轰动性。在此前后郎咸平对中国经济转轨中的不少方面提出了尖锐批评。他批评“做大做强”,否定MBO(“管理者收购”),抨击“保姆变主人”,直至提出“国有胜于民营”,完全否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必要。对于郎咸平的“发难”,中国“主流经济学”界保持了几天的沉默,媒体谓之“集体失语”。但很快,行内出现两极化的回应:一方面,自许为“非主流”的一些经济学家,如左大培、杨帆、韩德强等高调声援郎咸平,有的甚至采取了发表“声明”这种学界少见的形式。另一方面,被称为“主流经济学”家中的不少人,如赵晓、张文魁、张维迎、张军等陆续出来反驳郎咸平。8月28日在北京举行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经济发展研讨会”,受邀的“主流经济学家”大都在南方开会而没来,只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一人应战,而“非主流”方面的左大培、杨帆、韩德强、杨斌等人均到会发言“挺郎”,会场几乎成了声讨“主流经济学”以及据说是这种经济学主导下的国企改革的场所。就在这个发言中,郎咸平明确把国企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自称要用“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来纠正之。这与他几个月前还著文欢呼“民营企业的春天”形成了鲜明对比。就在28日同一天“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在南方开会,有人评论曰“说是中国企业家论坛,实际上是国内(主流)经济学家集体回应郎咸平”。在前几天赵晓、张文魁等发言的基础上,张维迎对郎咸平提出了不点名但却相当系统的反驳。张维迎与此前回应的张文魁除了说他们的道理之外,都特意点出了自己主张的背景:张文魁多次强调郎咸平痛斥的国企改革并非只是经济学家“拍脑瓜”的结果,而是“党和政府”的战略决策,张维迎则批评郎咸平以“骂政府,骂富人”为能事。
二、起点公正是认同的前提,也是效率的保证
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下的以权谋私和承包制下的“公产私用”已经引起社会不满,政府也从只提所谓“不正之风”到开始承认有“腐败”问题。但是那时也兴起了“原始积累时期不公难免”的论调。尤其是1988年前后,与“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兴起了“官僚资本是到商品经济(那时还不说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之说,公然为那时还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权占产”张目。这一切使我产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忧虑。当时研究农民史的我,从农村改革之初小岗村“18个红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农民支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方式脱离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变成干部的私人庄园、把农民赶走或变成庄园苦力,农民还能支持改革吗?我们知道,当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农民自己协商进行的。由于缺少政府的干预,农民的“公平”方式有时在学者看来极为粗糙原始,好地坏地水地旱地远地近地一律切块抓阄平分家家有份的结果,使得农地的细碎化在许多地方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块。当时不少人(包括我)认为如此“放任”将损害耕作效率。但实际上农民自有乡土智慧,几年后通过民间的自行调整掉换,细碎化的问题逐步缓和。看来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来的调整并不难。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用农民的话说:“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我还看到,历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财”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会因面临“分家”而产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锐化往往不是因为“要不要分家”的争论——尽管这种争论似乎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争执。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对家族此后的历史产生重大影响:公平的分家可以在“亲兄弟,明算账”的和谐中达成个体自由与家族凝聚力的统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继续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却不仅当时会造成打官司、动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认同也就完了。我进而想到,人类社会史上过去两次“摆脱共同体束缚而争取个性自由”的过程:摆脱原始氏族共同体走向古典自由民社会、摆脱封建宗法共同体走向近代市民社会,都曾经面对类似问题:在走出氏族共同体时,有“雅典道路”与“马其顿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着变“氏族族长制”为“民主制”,通过平民运动(包括经济上通过梭伦、李锡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财产)建立民主雅典与共和罗马式的古典公民社会。而“马其顿道路”则是变“氏族族长制”为“强权通吃”,化“父权”为皇权(包括经济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权贵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国。同样,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体时,也有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分,列宁曾经这样归纳这两种对旧体制的“破坏方式”:从农村公社分解为独立农庄是两者的共同趋势,问题在于这一过程是使农民得利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受损呢,还是使农民破产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得利?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个人如此,阶层亦然。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如何分家”之争中找到一种尽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大多数人的方式。这不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义,在操作层次上也是使进步过程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1980年代有些人过分强调所谓“文化”的决定性,但实际上,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历史上,1905年以前俄国农民“脱离村社的个人主义倾向”曾使沙皇维护村社的国策难以为继,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宣传惨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专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权贵私有化”使大多数农民深受其害,导致他们“突然变成”强烈的村社传统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这场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样是专制的资本主义改革,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因其腐败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兰传统的强烈反弹,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产阶级也卷入了那场推翻巴列维的“伊斯兰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农民,成了巴列维国王当时几乎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兰革命反对者,因为巴列维改革虽然在城市中以腐败著称,在农村却因把寺院土地分给农民而使他们尝到了“分家”的甜头。显然,斯托雷平改革与巴列维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因为“文化冲突”毋宁说是因为公正性危机。而同样生活于“传统”,俄国农民反斯托雷平与伊朗农民亲巴列维,也因为这两次改革对他们公平与否。
三、国有企业改革“掌勺者私分与私占大饭锅”问题严重,在此“问题”上同意郎咸平对多数问题的揭示
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所有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场走出传统共同体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当时我作为史学家并未直接介入现实问题,只是在那时的一些“纯学术”的史学论文中和我编写的两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会形态学概论》与《封建社会形态学概论》中附带地表达了上述与现实有关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写的两本专著《田园诗与狂想曲》及《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更系统地、也与现实联系更紧密地表达了这些思想。1990年左右,许多人断言改革、包括经济改革将会终止,但是我从历史上许多类似过程中感到改革过程反而会加速。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19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从“经济史”走入了“经济”。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写了长文《危险的第一级火箭》(1993年2月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讲的“保姆占了主人财产”的现象。 同是1992年,过去承包制下由“公产私营”、“公产私用”演变为“公产私有”的资产转移使人对这种方式日益怀疑,“产权改革”的话题浮现。当年8月,原官员身份的深圳罗湖区时代实业有限发展公司总经理叶启明提出个人集资2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成为见诸报道的首例法定代表人购买自己企业的“自购自”案例,这也就是今天成为时髦的“MBO”。罗湖区起先拒绝并开始排挤叶启明,派工作组进驻企业查叶的“贪污”问题,查不出结果也不撤,并要叶提前离休,遭拒绝后又要叶参加拍卖竞标,叶仍不同意并上诉市委,市委决定支持叶启明“自购自”。为此,我写了《“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1993年《东方》创刊号)一文。文中指出,无论这一个案中的叶启明作为经营有功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1997年之后,在“国企改革攻坚战”中,许多地方出现了比“分”和“卖”更刺激的做法。如长沙在1999-2000年间对一批盈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即所谓MBO)。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东欧转轨国家在内在公开领域(偷着干另说)都前所未见的“激进”做法。我在《财经》杂志上对此提出批评。据后来媒体综述,当时对“长沙模式”的质疑以我最激烈。2002年十六大后,开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管理者控股的呼声大涨,风传明年将是“MBO年”。
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遵循“公正至上,起点平等”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1994-19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这里所谓“效率源于竞争”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其实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样要以公正的规则为前提。西方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来是在规则公平已解决的前提下揭示“结果平等”与竞争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在规则公平还未完全实现的当下中国,所谓“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公平只能置后(不能优先)。结果这个在西方被理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口号在中国却淮橘为枳地成了损害竞争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我还指出:“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而当时不少经济学家尊奉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所谓科斯定理。据说根据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趋零,就要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因此许多学者尽管承认规则公平,却根本否定经济转轨中尤其是产权改革中起点公正的重要。为此出现了种种怪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产权空白说”,似乎国有资产属于“无主物”,谁拿到就是谁的。有的从所谓“分不如卖”的命题中推出“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主张产权改革中不应承认公众的谈判权利而应由官商“双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产权”,暗示对于“无主”的国有企业“掌勺者”尽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产权就出来了。为此,我在这几年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辨析。我指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它在法理上与事实上都属于国民,对过去国资原始积累过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与“看守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国企无主”。——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讨论的国企“产权非缺位”说。我认为,“分”与“卖”本身各自都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分不如卖”是个假问题,但作为公共物品,其处置形式无论是“分”还是“卖”,性质上都应该属于“公共选择”,只有通过直接的或代议的公共选择程序完成了产权转换后,它作为私人物品才具备“双方交易物”的资格。因此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的。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质疑的“双方自由定价的合法性”问题。有人把我的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是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
五、公产私产都不可侵犯,问题的实质在于权力捉弄权利(以权力化公为私,或以权力化私为公,均属不公正)
纯从理论上讲,“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关于“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喙,关于“问题”我不仅同意还可补充,但从这些问题中推出的“主义”,我可就与郎先生大相径庭了。郎咸平谈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也就是我6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其实,两年前中国一些学者曾批评:“崽卖爷田不心痛”也是一种不错的比喻。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这实质上就是问:为什么“主人”制约不了“保姆”?为什么做饭、吃饭者制约不了掌勺者?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为什么“崽”根本不把“爷”当回事?这可以说正是全部问题的核心!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怕你对“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为再骂得厉害又管什么用?郎咸平先生的发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们捍卫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其实何止“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包括“集体”资产在内的各类公共资产“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况还少吗?笔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乡镇企业转制案例研究》一书,就系统地讨论过这一问题。年来保障私有财产入宪,这是好现象。但是正如杨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决不意味着公共财产就可以被随便侵犯”。郎咸平先生这时出来呼吁保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贵的。其实据我所知,西方国家宪法中的财产保障条款行文也很少专讲保障“私有”财产的。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有人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也有人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问题是:第一,何谓保障财产权?第二,财产权为什么会受侵犯?先说第一。谁都知道西方国家是实行所谓私有制的,据说那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过,“世上只有计划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仅从最早的“五月花号”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经欧文、卡贝等人的世俗社会主义实验区,直到摩门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结合,从来受到保护。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目惊人的私人财产与遗产被自愿捐献给公益基金。这些自愿性质的“化私为公”从来受到社会道义的赞扬和国家政策(如捐款免税)的支持,谁也不认为这样的“化私为公”构成“私有财产流失”或者对“私有制”的侵犯。为什么?因为所谓保护财产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决不是说财产不可转移。相反,财产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转移,包括自愿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产权变更,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公益捐赠一样。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非主流”方面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主流”方面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账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我不知道“新自由主义”是不是个坏东西,也许它的确很糟糕。但我们的情况无疑并不是它弄糟的。如果“崽”的权力不受制约,总把“爷”当孙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义”,“爷”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说以强权化公为私是“新自由主义”,那么杨帆也斥责的那种不公正的“化私为公”又是什么“主义”呢?其实杨帆讲的这种现象我在两年前已经讲了: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缺少一个权责对应的机制,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所以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六、国有资产要“减持”,“减持”国有资产要公正,坚持反对“抢来本钱做买卖”
尽管如今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前些时候“国有股减持”引起的轩然大波表明:如今国有股能否减持已经不是问题。但国有股如何公正地“减持”,仍然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十六大以后随着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处置权。人们普遍预料国有资产“减持”的进程会加快。但正如“减持风波”表明的,国有资产能否“减持”也早已不是问题,但如何公正地“减持”?这个问题恐怕比“减持”之争更尖锐。表面上看,“减持”问题似乎存在着“效率与公平”之争。重“效率”者认为关键在于把国有资产交给“能人”以尽快改进经营绩效,重“公平”者认为关键在于国有资产必须卖个高价以避免公共财富流失。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假如“能人”不愿出高价怎么办?然而这样看问题未免太简单了。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人力资本与资产要素并未市场化的情况下,谁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确定“能人”?谁又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给企业定价?众所周知,如今公共(不仅仅指国有)资产转制归原负责人的情况很多,而且在不少地方得到“转制应当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让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红头文件鼓励。但是如果原来企业经营得很差以至资不抵债,那经营者能算“能人”么?如果他确系“能人”,但却故意把企业搞成“穷庙”以压低资产价值,低价买下后才发挥“能人”本事使企业妙手回春。那么这人岂不是有犯罪之嫌?反过来说,如果他转制前经营极好,又不挖“庙”自肥,致使企业升值,如今却要他出高价赎买,岂不是惩能奖庸乃至惩廉奖贪?但是假如反其道而行,优质资产贱卖而“穷庙”贵售,那能行得通么!常规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交易并不存在这类问题。道理显而易见:市场机制本身既是一种有效的定价机制,也是一种“能人”凸显机制。只要交易权利得到公认,交易双方根据自己利益讨价还价的结果,各种要素自然会以合适的(各方合意的)价格聚集到能人(最能有效利用此要素者)手中。如果企业是出售者自己的,谁也不必提防他可能会贱卖了它。如果购买者掏的是自己的钱,他是否“能人”还用得着别人操心?
然而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减持”程序的“产权交易”并不是通常意义的“交易”。我曾指出过产权改革中最大的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而不是如表面上那样似乎是要找到“能人”或确定“价格”。道理很简单: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资源自可优化配置,“能人”与“价格”都不会成为问题,何必还要改革?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如果分级管理,就是属于该级行政区内的全体公民----决策官员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出售归其看守却非其所有的东西,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我们不采取捷克式的分配方式应当是明智的,但这就提出了在决策领域亦即行政领域建立公共选择-公共监督机制的问题。如果“看守者交易”无需授权也不受监督,那就很难避免这样的产权改革变成“监守自盗”。相反,如果建立了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规范化的代理交易中正如通常的市场交易那样,定价与买主(“能人”)问题都是好解决的。
进一步分析可知,“卖方缺位”的“交易”不可能是通常所说的“双方交易”,它实质上是关于初始交易权利设置的公共选择。我曾通俗地讲:经济转轨好比“分家”。这个比喻不能狭义地只理解为公共资产的“量化到个人”。从实质上讲,计划经济就是“交易权利”高度集中于计划者的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交易权利高度分散的经济,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轨,不管形式上有没有“分配资产”的程序,实际上都意味着初始交易权利的分配。这样一个过程是不能只有看守者与买主“双方”讨价还价的。即使最终交易在“双方”之间达成,由看守者成为公众委托与监督下的代理交易者的过程也离不开公共选择。“国有股减持”引起的广泛讨论及其对决策的影响就是一个例证。
无庸讳言,公共选择过程就是民主过程。国有资产“减持”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没有民主是不行的。这也就是十六大在加快国企改革的同时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道理。其实如果要讲“经济民主”也只有在这里才有意义:市场经济讲的是自由交换而非“多数决定”,在逻辑上自无所谓“经济民主”;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父子”经济,“儿子”固然不能选择“父亲”,“父亲”却也不能不照管“儿子”。这样也就谈不上“经济民主”。只有在由后者向前的“转轨”中,人们不能再指望看守者承担“父亲”的责任,自然就要对交他看守的“家产”多留意,如何处置也得有个商量了。不是吗?只有通过经济民主实现公正地“减持”之后,那时才能形成“亲兄弟,明算账”的正常交易秩序。当然,民主对于公正“减持”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俄罗斯的教训既表明那里的民主还不健全,也表明对于公正的转轨而言仅有民主是不够的。例如,“减持”作为一种程序需要法治来提供基本的规则,可是我们的“产权明晰”、“乡企转制”、“国资减持”已经进行了很久,却一直处在“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倒不见得会影响“进度”----这样的转轨也完全可以雷厉风行,只是这样的做法难免有过浓的黑箱操作色彩,很难做到公正。当然,搞产权交易所、让评估公司为国有资产定价,比某些决策者靠红头文件强行界定产权要算进步,但非常技术化的评估也许只能成为交易价格的标准,最后成交价还是要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这仍需要一个代有公众利益的人去讨价。
当今世界转轨虽已是大趋势,但“自发私有化”无论在东西方都是个贬义词,就是这个道理。尽管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
七、国企产权改革首先应公平(公正与清白),有公平才有合法性,如此产权明晰后才通过公平竞争形成最佳配置提高效率
有人把我的国企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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