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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设计建议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2-04-22 10:4712

摘要:【摘要】近些年來,中央屡次指出要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工作,房地产税的立法也成为了学界的理论热点。然而,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至今仍未完成,说明此次立法工作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阻力与难点,民间也存在关于此次立法工作的争议。但是,从理性角度来看,房地产

  【摘要】近些年來,中央屡次指出要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工作,房地产税的立法也成为了学界的理论热点。然而,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至今仍未完成,说明此次立法工作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阻力与难点,民间也存在关于此次立法工作的争议。但是,从理性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而言利远大于弊。首先,房地产税的立法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其次,可以有效落实“房住不炒”政策,让房地产回归到商品属性上来,帮助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再次,可以优化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在具体的立法设计层面,第一,应当充分吸收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的经验,为立法工作提供实证经验;第二,应当坚持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降低民众“税收嫌恶”感;第三,应当充分授权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房地产税征收方案,使其征收符合地方实际情况。

  【关键词】房地产税;立法;税收法定

  引言:

  经过十余年的时间,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工作已经收获得了丰富的实践和宝贵的经验。随着中央多次提及应当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这一与房地产行业息息相关的税种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话题。2021年10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发表了一篇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文章中明确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房地产税的立法已经进入快车道。前财政部长肖捷曾经提出,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立法是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先做好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才能为后续的房地产税改革提供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关于房地产税是否应当立法的争议一直存在,具体立法路径及相关制度安排也尚未有官方定论。可见,在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的今天,房地产税的立法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阻力。因此,应当准确认识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以及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立法架构,以减少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阻力。

  1、房地产税的概念界定

  房地产税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税是所有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税收,具言之,其覆盖了房地产的开发、流通和保有环节。而狭义的房地产税仅指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由于在房地产的开发、流通环节,我国已经征收了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十余种税,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房地产税仅包括房地产的在保有环节上所征的税,即狭义的房地产税,本文所讨论的房地产税,也仅及于房地产的保有环节。

  另外一点需要厘清的是,在学理上,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不同的一对概念。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仅包含房屋,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仅在房屋保有环节课征。我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目前,我国已经有两个城市正在试点进行房产税的课征,分别是上海和重庆两个直辖市。而房地产税所包含的范围更为宽泛,其涵盖了房地产开发、流通和保有的各环节、全过程,即广义房地产税。然而在实践中,狭义的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并无本质区别。上文提到的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与当前提到的房地产税改革,只是名义不同,但其内涵相同。中央所提到的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与目前沪渝两地正在试点实行的房产税并无太大区别。

  2、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

  2.1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宪法和税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我国《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从原则层面上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在税收专门法律中反映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在2015年的3月15日,我国修改了《立法法》,在第8条中简明扼要地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至此,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立法法》这一宪法性法律,以最明确的表述形式被确定下来。此后,许多税种的暂行条例通过“税制平移”的形式被上升为法律。

  税收法定原则之于现代社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集中体现了法治原则。由于税收是一种国家无偿、强制向纳税人施加的义务,因此控制这种公权力的实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摒弃人治思想,避免横征暴敛就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对待税收的审慎态度。我国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因此法律的制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基本税收制度由法律产生,就是让人民决定税收基本问题,体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税收法定原则成为目前立法主流思想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方向。这也意味着将沪渝两地正在试点进行的房产税改革为房地产税,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已经是大势所趋。

  2.2有效落实“房住不炒”政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由于土地的自然垄断特点,很多城市的房产呈现卖方市场的特征,这也造成了我国长期以来房价居高不下且总体呈上扬趋势的现象。基于此种现象,一些“炒房团”正是利用房市火热的条件,将房地产当作投资工具,大量囤积房源。这就造成了有购房刚需的人难以买到符合自身条件的商品房,而另一些“炒房团”则囤积了大量房源,造成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自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论断之后,“房住不炒”又在此后几年被中央多次提及。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手段以刺激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已经被中央提上工作日程的房地产税立法,也是有效落实“房住不炒”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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