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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之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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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 2020年,为深化国企改革,山西多家省属国企之间进行了兼并重组,但重组后各自所属的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之情形不可避免。本文以山西省2020年系列改革为例,辨析国企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之法律完善。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兼并重组 同业竞争 法律完

  摘 要 2020年,为深化国企改革,山西多家省属国企之间进行了兼并重组,但重组后各自所属的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之情形不可避免。本文以山西省2020年系列改革为例,辨析国企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之法律完善。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兼并重组 同业竞争 法律完善

证券论文发表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该《意见》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经济学学界有一个主流观点:“一个没有竞争的社会将从外部被人攻破,一个无限制竞争的社会将会被自己搞垮。”山西省2020年国企改革中,多家拥有上市公司的省属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形成了山西焦煤、晋能控股等多家能源巨头,重组后同业竞争问题不可回避。诚然,一个超大型集团公司内部的有序竞争是各子企业协同并进的应有之义,但无序竞争则会造成大量的发展“动能”内耗。

  一、山西省新一轮国企改革背景

  2020年5月,习近平同志考察山西指出,山西在转型发展上要率先蹚出一条新路,当好开路先锋。山西开展的一系列国企改革工作力图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拓展国企转型的溢出效应,放大国企改革的乘数效应,提升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一)改组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2020年4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更名及公司章程的批复》。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投”)更名为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运”)。山西国投于2017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山西省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山西国投除更名为山西国运,出资人亦由山西省國资委变更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有观点认为,此举系山西做出的“实权下放”的市场化国资运营、监管的大跨步改革。

  (二)“腾笼换鸟”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长期以来,山西省由于“一煤独大”的结构性矛盾和国资“一股独大”的体制性矛盾产生了创新不足、管理粗放、经营粗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国有资本低质供给、低效配置。山西国运作为平台企业旨在通过国有资本的“进、退、流、转、保”,整体推动山西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2020年6月29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的实施意见》。其核心内容是山西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子公司转让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原则上保持控股地位进而为财政增收助力。“腾笼换鸟”改革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收益的30%上缴公共财政,20%左右用于解决省属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剩余全部划归山西国运,支持培育新动能、发展新产业。

  (三)兼并重组推动国企结构调整

  2020年4月24日,西山煤电发布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山西焦煤的通知,山西国运将所持有的山煤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焦煤集团并由后者对山煤集团进行吸收合并。同时,山西省相继新设或重组华舰体育控股集团、晋能控股集团、华新燃气、华远陆港、云时代等多家省属企业。在合并、重组的“双桨驱动”下,“七雄并立”“一煤独大”的山西省属企业标签已成过往,山西新一轮国企改革迎来最后的决战。以山西焦煤吸收合并山煤集团为例,集团公司下属的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或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何解决,仍需审慎破局。

  二、焦煤集团吸收合并山煤集团的同业竞争之困

  (一)并购背景

  2001年,焦煤集团由西山煤电、汾西矿业和霍州煤电等炼焦煤企重组、合并而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焦煤生产加工企业和全国最大的焦煤市场供应商。同时,山煤集团作为山西唯一拥有进出口两个通道的煤企,其自成立伊始便被给予特殊地位并于2009年实现煤炭主营业务的整体上市。纵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煤炭企业50强名单》,山西省七大省属煤企均位于前20名,但单个煤企优势却不明显,排名最高的潞安集团也仅列第6位,焦煤集团和山煤集团则分列第7、19位,即便后两者相加也仍将仅列第6位。吸收合并后的“新焦煤”肩负着发挥“1+1大于2”的规模效应的使命。

  (二)焦煤集团吸收合并山煤集团或构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2020年4月22日,山煤国际发布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山煤集团转来的晋政函[2020]421号批复,该批复原则同意采取无偿划转、吸收合并的方式,由焦煤集团对山煤集团进行重组。本次控股股东重组前,山煤集团持有山煤国际60.43%的股份。重组之后的焦煤集团将成为四家上市公司的实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其中,山煤国际和西山煤电两家上司公司的主营业务趋同。

  三、证券市场中同业竞争的界定及实例

  (一)证券市场同业竞争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未直接对同业竞争予以定义,仅在证监会发布的涉及同业竞争的相关规范中,通过明确规定规范主体和规范内容的方式对同业竞争进行了原则性界定。笔者通过梳理发现,首次较为详细规定同业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于2001年2月1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该文件指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主体及其控制的法人,均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虽然该文件已失效,但证券市场此后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范基本沿用了该文件的基本表述。①

  推荐阅读:《证券市场导报》创刊于1991年7月,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全国第一家证券类月刊,1993年3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证券市场导报》创刊17年来,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建设性与创造性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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