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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06-28 09:3812

摘要:【摘 要】 代驾作为我国发展迅速的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现虽以运行支配 + 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作为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认为代驾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实

  【摘 要】 代驾作为我国发展迅速的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现虽以“运行支配 + 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作为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认为代驾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实际上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纠纷时难以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因此,完善我国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不容忽视。

  【关键词】 机动车代驾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侵权主体 侵权责任
 

交通科技

  一、机动车代驾法律关系性质認定

  代驾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由于一些原因无法自行驾驶,而让代驾人按照约定或指示将被代驾人和车辆送至目的地的行为。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代驾人是实际驾驶人,被代驾人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被代驾人是否向代驾人支付报酬,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这两大类。

  (一) 机动车有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1、有偿代驾的分类

  (1)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即车主通过网上预约或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代驾公司,委托代驾公司为其提供服务。这类代驾大多由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司机,属于职务行为,两者之间为雇佣关系。所以,代驾人为被代驾人提供的服务是出于职务要求。

  (2)酒店、饭店等服务场所提供的代驾。这些服务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是指酒店在消费者酒后不能开车的情况下让员工或专门的司机为消费者送至目的地的行为。该服务的费用实质上包括在原有消费之中,所以说这是一种有偿代驾。

  (3)个人提供的代驾。即在酒店、饭店等地的门口,主动招揽工作,以个人名义代为他人驾驶车辆而收取相应报酬的行为。但现在代驾软件、代驾公司的大量出现,经营更趋于规范化,这种代驾方式基本已经退出市场。

  2、有偿代驾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无论是专业的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还是个体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关于代驾人( 在专业代驾公司的情形则为代驾公司) 与被代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学说上存在着雇佣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委托合同说三种观点。也有学者认为,有偿代驾合同虽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之间存在特征上的交叉,但无法被其中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完全涵盖,因而是独立的新型无名合同。由此可见,尽管有偿代驾形态各异,但对其法律性质的争议焦点却是一致的。

  本文认为,有偿的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承揽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 251 条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结果。此外,在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在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代驾合同中,代驾司机独立完成送被代驾人至目的地的行为,代驾司机独立驾驶,自主选择路线、控制车速,无需听从被代驾人的指令。

  综上,本文认为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二)机动车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无偿代驾多发生在亲人、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出于情谊、利益等关系代替被代驾人驾驶机动车但不从中牟利的行为。

  1、情谊型无偿代驾。即通过双方合意,亲人、朋友等熟人之间的无偿代驾。此种代驾是基于日常生活中来往的情谊向被代驾人给予帮助,不要求回报,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强制关系,不必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基于 “好意施惠”的无偿代驾并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拘束性。综上,本文认为在亲人、朋友等熟人之间并不构成法律关系。

  2、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即被代驾人因丧失意志而无法做出意思表示,代驾人出于为被代驾人的利益考虑而实施代驾行为,属于无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但此种情形存在适法和不适法之分。适法的情形多是被代驾人酒醉不醒,失去意识,代驾人通过推定被代驾人的意愿进行代驾。虽然是擅自的,但可以视为和被代驾人之间达成了合意,属于情谊行为。不适法的情形是指违背本人意愿,不是出于维护被代驾人的利益。综上,本文认为基于无因管理的代驾人和被代驾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

  二、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一向奉行“运行支配 + 运行利益二元说”。这最早可追溯至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001年发布的三条司法解释与批复,均清晰地体现了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断标准的司法精神。鉴于以大量司法实践为基础构建判断基准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成为必然要求。《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第 52 条所规定,无论是租赁、借用等适法行为,还是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使用人及推定作为机动车使用人的盗窃人、抢劫人、 抢夺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但代驾行业兴起,有偿代驾种类多样,无偿代驾也有情谊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分,法律关系复杂,并不能简单认定代驾人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即为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因此,采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说对责任主体进行分析认定比较妥当。

  1、有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应为承揽关系。代驾人( 承揽人) 对机动车具有使用权,可以按自己意愿驾驶机动车抵达目的地,具有运行支配地位,并在交付成果后获得报酬,其实质上也享有了运行利益。被代驾人( 定作人) 指定目的地,在抵达之后获得运行利益,但被代驾人客观情形并不具有运行支配地位。所以,根据二元说,代驾人享有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应认定代驾人为责任主体。

  2、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1)情谊行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在情谊行为中,被代驾人做为受惠方,与承揽合同一致,享有运行利益而没有实际上的运行支配地位。代驾人做为无偿施惠方,并没有受到实际的利益,而只获得精神利益,但也属于利益的一种。也因此,代驾人是拥有运行利益的,同时做为机动车使用者具有运行支配权,所以应认定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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