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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03-19 14:2612

摘要:1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沉默权理念 1.1 中国引入沉默权的价值基础 沉默权制度的存在有其系统价值观念和所蕴含的现实意义,沉默权的法律价值可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得以体现。 沉默权中的程序正义主要表现在诉讼主体与同等的诉讼地位的价值观念。通常合

1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沉默权理念

1.1 中国引入沉默权的价值基础

沉默权制度的存在有其系统价值观念和所蕴含的现实意义,沉默权的法律价值可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得以体现。

沉默权中的程序正义主要表现在诉讼主体与同等的诉讼地位的价值观念。通常合理稳定的诉讼结构是控、辩、审三方结构,无论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抑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应当确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位已从刑事诉讼中的客体转化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之一。并对审判权力进行制衡。在现代诉讼理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位已经从参加刑事诉讼的客体转化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而在刑事侦查中,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控诉一方往往依仗国家赋予的强大职权优势和巨大的经济实力、和法律授予的合理强制执行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系列的取证和询问,直到犯罪罪行被依法追究。

1.2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此可见,仅有口供上的承认距离充分的定案标准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仍相距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规定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且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允许司法机关对合法形式的获得的口供证据,但严厉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正当手段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人身权利。沉默权的提出,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等于赋予被追诉人对抗司法机关非法获取证据的权利。 2 依法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2.1 法律明确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

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是沉默权制度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禁止因行使沉默权而造成对被追诉人的从重处罚及其他不利后果。

取消《刑事诉讼法》如实回答的义务的有关规定。不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的限制性条件。如实陈述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而沉默亦是当事人一种权利,应该规定被告既可以行使权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沉默权。

2.2 完善及普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无罪推定”的基本刑法原理,是建立了刑事诉讼制沉默制度的逻辑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2条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应当在法治精神方面进一步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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