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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12-25 14:5112

摘要:政府是推动城市社区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我国社会的自主性还很差,社会组织的自组织能力还不强,政府的适当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以何种方式介入社区事务,以及介入之后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因

  政府是推动城市社区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我国社会的自主性还很差,社会组织的自组织能力还不强,政府的适当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以何种方式介入社区事务,以及介入之后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因为政府不仅仅是社区治理的权力主体之一,还是一种行政实体,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行政惯性,一时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不可避免会阻碍社区自治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定位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同时也是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树立新型的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由“善政”向“善治”的转变

  政府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关键力量,其角色的合理定位决定着城市社区治理的成败。因此,政府有必要对自身进行一场“革命”,首当其冲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目标定位的转变,实现由善政向善治的转变。所谓“善政”可以理解为“良好的统治”或“良好的政府”,“善政的最主要的意义就是能给官员带来清明和威严的公道和廉洁,各级官吏像父母一样热爱和对待自己的子民,没有私心,没有偏爱。”①而善治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互动的治理格局。因而,在这种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得以理顺,并实现了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利益最大化。实践证明,政府树立以善治为导向的行政管理目标是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发展。要实现“善政”向“善治”的转变,首先必须明确政府与社区的关系:

  第一,权力边界划分要清楚。对于政府来说,要避免行政扩张以及利用超越于社会之上的行政权力侵害和随意千涉社区自治权。对于社区来说,也不能因为实行自治,而将政府管理挡在社区之外。应该明确,社区居民自治是有限的自治,只能管理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政府与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应根据二者不同的组织性质予以合理、明确的分工。政府作为一种行政组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权力超越于社会之上,它主要是管理社区难以管理好的公共事务。而社区自治组织存在于社会之中,能及时了解社区成员的需求和具体利益,并依靠民主自治动员和开发社区内资源,它主要是管理政府不便于管理好的社区的具体事务。

  第三,要协同治理。在多数情况下,政府与社区都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首位。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政府与社区二者的通力合作,如社区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民教育等,这些事务不仅仅是社区的事务,而且也是政府需要管理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二者就没必要相互推托责任,而应该相互合作协同治理。

  其次,树立现代政府新理念:

  (1)有限政府理念。有限政府理念强调的是政府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具体到城市社区治理,即政府要“有所不为”,社区要“有所为”。政府要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做好份内之事,掌好舵而不是忙划桨,把应由社区承担的责任还给社区,即还权于社区。

  (2)有效政府理念。有效政府理念强调的是政府与社区自治体的分工与合作。一个高效运行的政府必然要求有效的市场和有效的社会与之相配合,而有效的社会则要求构建有效的基层微观组织体制。在城市社区,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能够承担从政府分离出来的部分职能,减轻政府负担。最大限度、最低成本地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3)法治政府理念。法治政府理念强调的是以法治权,为城市社区留出自治空间。法治政府要求用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明确界定政府与社区的权力范围,给社区及社区居民留出较多的自治空间。而自治空间的培育和成长,则有赖于社区自身治理的绩效。

  (4)责任政府理念。责任政府理念强调的是秉持民主,双向沟通。责任政府要积极回应社情民意,把政府的权威建于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上,把矛盾和问题消解于社区层面,使社区成为政府与民众沟通、交流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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