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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违法违规行为及对策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1-09-22 10:1312

摘要:摘 要:现实中,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违法违规情形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二是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三是违反公平、公正以及审慎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文将以上三个方面梳理为19种情形,并提出对策

  摘 要:现实中,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违法违规情形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二是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三是违反公平、公正以及审慎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文将以上三个方面梳理为19种情形,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专家评审;独立原则;评审纪律;对策

法律法规论文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过程中,专家评审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评审专家更应当引以为鉴、防微杜渐。因此,有必要对评审专家在评标中所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梳理和细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减少“废标”、“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等现象的发生。

  2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主要违规行为

  2.1 违反独立评审原则

  (1)评标委员会专家依法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法律责任,包括有权依法提出“不同意见”。不得既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条例》41条)。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审,对提出的异议必须注明理由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意见。(2)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集体承担责任。集体履行以下职责:第一,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第二,投标文件是否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第三,作出比较和评价;第四,确定中标名单;第五,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如:对专家进行行贿、投标人提交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评标专家遭受非法干预、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等违法违规行为(87号令第46条)。(3)评标委员会专家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独立判断和打分,原则上不得进行讨论和协商(87号令第62条)。如:评标专家在对技术方案、服务质量等主管部分进行打分时沟通明显,相互影响,协商一致后打分。(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不得受到非法因素干扰,否则评表结果无效(87号令第67条)。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进行暗示,希望某投标单位中标。(5)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独立打分,并进行汇总(87号令第55条)。如:评标专家独立思考、独立打分,不得完全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分。(6)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专家的最终判断(87号令第62条)。如:某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专门对一投标单位进行介绍和推荐。(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影响自身的判断(87号令第62条)。如:在评标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离开评标场所,如果有特殊情况非要离开,应当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报告和记录,杜绝以上厕所为由,与投标人接触。

  2.2 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采购法》第72条)。如:川评管通【2020】4号文件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11位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被判刑,最长刑期为11年。(2)私自对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条例》第40条)。(3)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未自行回避(财库198号令第15条)。如:济财采【2020】51号文件称,评标专家杨某故意隐瞒本人真实身份,未按要求主动回避,被他人举报并导致该项目废标,存在失信行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被予以解聘,永不录用。(4)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评审场所或者评标住宿地(87号令第62条)。如:财政部发布第1106号信息公告称,在评标过程中,一名评审专家中途离场一小时以上,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由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中途离场并且在返回评审现场后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外,还有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住宿地点与外界接触。(5)擅自复制、记录或者带走评标资料(87号令第62条)。(6)严重不遵守评审时间的行为(财库69号)。如:迟到导致评标活动无法开展、提前离开、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等。(7)拒绝上交手机等通讯设备(财库69号)。如:主动上交一台手机,私自保留另外一台手机并在评标过程中接听电话。(8)随意修改评审方法、程序、因素和标准(财库69号)。如:川评管通【2020】5号处理情况通报,7位专家在项目评标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的情形,被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9)主动征求采购人意见(财库69号)。(10)随意修改评审结果或要求重新评标,但计算错误、认定资格错误、分数畸高畸低的除外(财库69号)。(11)对投标人实施歧视性待遇或区别对待(87號令第17条)。如:极力推荐一家,而只字不提另外一家,甚至对其进行贬低。(12)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如:额外索要评审费用、不出示或多次忘记携带个人有效证件等。

  2.3 违反客观、公正和审慎评审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从评标的角度来看,所谓“客观”指硬性指标、不可改变的因素,如:资格条件、业绩、证书等。而“公正”则是指评标过程中的判断和认定必须符合采购人的利益和政府采购的目的。“审慎”则是主客观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要求评审专家专业、细致、耐心、负责、有担当。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务必要保证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切实保证政府采购各方利益的平衡。

  3 政府采购专家违规评审预防对策

  3.1 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独立评审”的两个问题

  (1)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是否可以进行协商或讨论。87号令第62条中规定“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但并没有限制对客观因素进行判斷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讨论或协商。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可以讨论或协商的情形和范围。本文认为,可以讨论和协商的范围和情形如下:第一,投标人的资格认定。第二,有关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第三,投标文件中有歧义或者不明确的标准和条件。第四,对客观因素的打分。如:业绩的真伪、资格条件、驰名商标、专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奖项等级等。第五,对虚假材料的判断。第六,对多个专业融为一体的事项进行认定。不同的专家来自于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适当讨论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保证评标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试想,一个某单位训练场地施工项目,专家中有熟悉建筑施工的,有熟悉工程造价的,还有熟悉现场施工监理的,如果不允许任何讨论,就无法发挥评标专家的最大功能,完全不利于评标工作的展开。(2)财库69号通知中规定“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并没有明确“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情形。第一,对“不确定概念”的共同认定。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概念,其含义较为模糊和概括,一时难以确定和明确,因此需要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如:化整为零(《政府采购法》第28条)、合理价格(《政府采购法》第39条)、重大违法记录及较大数额罚款(《条例》第19条)、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87号令第20条)等。以上情形,仅凭专家一己之力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因此需要所有成员共同认定。第二,对“重大事项”的共同认定。如:对“恶意串通”、“妨碍竞争”、“投标无效”等重大事项的认定。

  3.2 明确职责与加强管理

  (1)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第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特别是需要继续明确“废标权”和“废标决定权”,以固定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统一。第二,完善立法,限制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三,严格执行惩处机制。加强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对迟到、早退、多次不携带身份证、不交通讯工具、随意进出评标场所不报告等不遵守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以提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组织性、纪律性。(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一,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及时报告,及时向社会通报不良记录。第二,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第三,聘请有经验的评审专家定期开展讲座。第四,加强现场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现场加强管理,及时纠正或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完善请假制度。第六,定期进行业务考试,防止专家知识老化。

  参考文献:

  [1] 赵俊. 谈对招标文件歧义的评标把握[J]. 建材世界,2020(6):90-93.

  [2] 马菊美. 招标中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及处理方法[J]. 中国招标,2020(5):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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