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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07-11 15:2812

摘要:内容摘要:民法典出台前,学界出现了这样一种主张:以生命维护权包含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和行动自由为根据,要求民法典删除人格权编。这种主张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维护权,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权

  内容摘要:民法典出台前,学界出现了这样一种主张:以生命维护权包含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和行动自由为根据,要求民法典删除人格权编。这种主张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维护权,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权的正确性。民法典已经通过了立法机关审议,成为我国的法律,人格权编是其鲜明的立法特色,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其中就包括规定生命维护权和行动自由权。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权维护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所必须。在民法学术讨论和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学者都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是应当遵守学术批评和表达自由的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 生命维护权 行动自由权 自卫权 人格权 身体权

法律论文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格权编为其第四编,其中第1002条和第1003条规定了生命权和身体权,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与先前草案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核心意思并无变化。在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诞生感到欣慰的同时,笔者也回忆起在长期争论民法典要不要规定人格权编的问题上的经历,特别是在临近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之前,某民法学者连续发表数篇文章和演讲否定人格权编,一再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人格权编。虽然民法典包括人格权编已经成为国家法律,但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身体权等是否有错误,必须进行正面说明,阐释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维护权的正确性,否定非理性主张,进而巩固人格权编的立法成果,维护民法典的尊严和权威。

  一、提出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维护权的主张及其背景

  在民法典即将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前夕,某民法学者连续发表《不赞成规定所谓“自卫权”》 〔1 〕和《“自卫权”再解读——关于民法典草案删除人格权编的再建议》 〔2 〕等文章,提出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维护权就是规定了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法的权利,包括持枪权,因而就是暴力,而自卫权是对抗国家的权利,因而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就是鼓励对抗国家,自卫权就像一柄刀尖上淬了剧毒的匕首,我们有的人从敌人手里接过它,回身就准准地插在自己的母亲(中国)的胸膛上,重新提出请重视乌克兰的前车之鉴,再次提出否定人格权编的非理性主张。〔3 〕

  这种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并非自此时始,是有很长的发展过程和背景的。

  (一)编纂民法典是否单独规定人格权编争论的形成和发展

  在编纂民法典中,对是否单独规定人格权编这一问题,一直都有争论,而且由来已久。

  根据笔者的记忆,最早关于民法典分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要不要有单独的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的争论,是在1995年司法部组织专家讨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时发生的。那时,笔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没有参加这次专家讨论,根据事后了解和之后发生的事实可以证明下述这些事实:当时多数专家主张,法学统编教材应当单独编写“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两本教科书,为将来的民法典编纂做好准备。有少数专家反对,不同意专门编写这两本教材,理由是这不符合传统民法的习惯。多数专家认为,中国的民法要有中国自己的特点,这样安排有民法通则的传统,是正确的。最终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这套教材编写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共八部,作为全国法学统编教材,决定将《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两本教科书交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王利明教授和笔者写作了《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教授、笔者和姚辉教授写作了《人格权法》,分别在1995年和1996年出版。这应该是关于民法典分则是否设置人格权编的第一次大争论,结果是没有采纳少數学者的意见。

  1999年统一合同法制定完成后,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成立了9人组成的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在讨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结构时,小组成员又发生了激烈争论,多数人主张民法典在总则编之外,规定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少数人坚持德国民法典立法传统,主张规定总则编、物权编、债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反对单独规定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最终,还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次立法的争论,其实是前一次教科书之争的继续。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编、收养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共九编。其间,王利明教授作为9人小组成员,主持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任务,小组在2001年完成了这两部建议稿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专家在人大会议中心讨论了两天,参加的专家比较多,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等,都充分肯定这两部民法典分则编草案建议稿的优点,认为比较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就是在这两部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的。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审议。之后,立法机关决定继续制定民法单行法。2003年,立法机关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编为基础,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8次审议,于2007年3月通过。随后,立法机关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侵权责任编为基础,着手制定侵权责任法,经过两年工作,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任务顺利完成。在此之后,2010年制定完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接下来,本应当开始进行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先搁置起来,立法机关开始修订继承法,笔者参加了一年的修法讨论,由于立法机关领导决定先修订关系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的修订也被搁置起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完成修法。至此,除了人格权法之外,立法机关2002年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包含的各编,都有单行法的立法,形成了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式民法。至此,对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规定的争论,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偃旗息鼓,没有再形成争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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