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效劳合同常见问题与消费者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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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 在健身行业盘绕消费者健身消费合同产生的过程主要存在3个阶段的法律问题,即在签署合同前、实行阶段以及解除阶段。详细而言,有缺乏书面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隐私维护缺乏、信息不透明、解约艰难等问题。相应地,应主要从两个阶段即立法和行政阶段
摘 要: 在健身行业盘绕消费者健身消费合同产生的过程主要存在3个阶段的法律问题,即在签署合同前、实行阶段以及解除阶段。详细而言,有缺乏书面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隐私维护缺乏、信息不透明、解约艰难等问题。相应地,应主要从两个阶段即立法和行政阶段停止完善和改良,以促进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合同; 健身效劳合同; 格式条款; 消费者生物信息;
《女性天地》(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主办。宗旨致力于提高妇女素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介绍社会主义的妇女、家庭观念,推动社会正确评价妇女,为妇女的彻底解放服务。
据不完整统计,截至2018年,中国健身俱乐部数量已达46 050家,中国大陆健身人群数量约4 327万人,占总体人口(以13.9亿人为基准)的3.1%。相较而言,具有大约相同数量健身俱乐部的,美国的健身人口比例曾经到达了20.3%,由此不难预见,健身行业的开展依然存在着较大空间,特别是在较大的城市地域,但由于短少必要的室外锻炼场所以及令人担忧的空气质量,健身俱乐部依然会有进一步的开展空间。
随同着健身消费的日益提高化,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步凸显。首先,由于我国在法律标准制定上的缺乏,健身房消费常见的预付费消费合同依然属于不记名合同,短少详细的法律标准来均衡消费者与健身房运营者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招致理论中在合同方面滥用格式条款,如,限制转让、余额不退等常见的格式条款违犯了公平买卖的请求。其次,由于详细条款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艰难,招致即便有法律可参考也使得消费者被损害的权益难以救济。再次,法律标准制定到位并不可以保证商家在实践运营时选择恪守该法规,即便是“霸王条款”概念非常提高的今天,在理想中商家与消费者签署的合同仍然有许多不公平的条款,那么,在法律理论中引入何种举措来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依然值得考虑。
综上,有必要从相关法律理论角度动身,梳理有关健身效劳合同的常见问题,从理论角度深思,从理想方面提出合理对策。
1、 健身效劳合同的定义
本研讨所议论的健身消费合同指消费者经过预付费方式,与健身房运营者签署的购置一定时间内健身房运营者提供的效劳的合同,而其所提供的效劳包含健身房内各场所(器械室、游泳室等)运用权、锻炼指导课等。在合同法范畴里依然属于无名合同,概念上附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即指消费者向运营者先行付费,后依照商定的方式分次享用产品或效劳的一种消费形式[2]。健身合同通常在理想中依据消费者购置内容的不同会有不同称谓,如依据一定时间长度辨别的月卡、季卡、年卡等,也有直接商定次数的次卡和直接购置锻炼指导课时数,虽然各类健身消费合同中时间长度不一,但归根结底,消费者所购置的课程实践上是由若干天数(次数)独立组合而成的,恣意两次消费对运营者的担负实践一样,而恣意一个时间点的终止合同行为关于商家来说并不带来任何损失,有别于医疗类、美容类等其他持续性效劳,若干次消费之间商家的本钱可能存在较大区别。
2 、健身效劳合同签署阶段的问题
2.1 、欠缺书面合同
欠缺书面合同通常表现为运营者在消费者付费之后仅给一张预付凭证和宣传单,对容易发作纠葛的相关事项没有明白商定,招致消费者日后维权艰难。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调查显现,有超半数商家不签署任何方式的合同。同时,江苏省消保委预付式消费调查报告显现,有37.4%的商家没有签署合同。笔者曾在4家健身房办理过会员,其中两家均没有提供过书面合同。在学校健身房办理的健身卡由于没有合同保证,使得其不测关闭后没有方法主张本人的退款权益,办理时健身房保证暑假期间运转,但在退款时却主张暑假不包含在价款内,因此不予退还,由于缺乏书面合同,此处的确存在说理上的艰难。
2.2 、健身效劳合同中仍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运营者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常常包含如“不得解除合同”“运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办理,不予退款”“不挂失、丢失不补”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局部由于在法律标准中以直接罗列的方式被认定无效。还有局部是在理论中由法院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法》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从而断定其无效。而所断定的根据更依赖于法院在实践中根据案件状况来对格式条款能否公平停止认定。固然认定格式条款多数状况下不存在太多争议,法院在判决中也较多地依赖公平准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假如说纸质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还有可能经过现场协商的方式加以修正。那么近年来随着手机应用的兴起,有些健身房会全程经过手机应用的方式与消费者树立合同关系,那么在这种状况下,很难等待商家会单独提供另外的书面协议,消费者的协商权益又被进一步削弱了。
在理想中,消费者一旦签署了格式合同,想要扫除某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能常常要借助协商手腕或是公权利介入来维护本人在法律上的合理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签署了含有不公格式条款的合同,就存在消费者本身利益的预期损失。所以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的现象仅仅存有事后救济的思绪不可以保证消费者公平消费的基本权益,因此必需进一步营造出健身行业运营者不愿提供或是不能提供不公平格式合同的市场环境。
从法律条款来看,事后救济手腕也存在明显的缺乏,经过法院诉讼的时间本钱较高;经过行政部门,似乎这些部门自身仅有认定格式条款的权利而没有干预纠葛、协助消费者维权的才能;而消协固然可以起到协商作用,但从基本上来说既缺乏认定格式条款的权利也缺乏一定强迫力和协助消费者维权的才能。3种事后救济手腕依然存在各自的缺乏,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实践等待。
进一步审视目前的法律标准,有些标准如《合同违法行为监视方法》满足了事前干预的思绪,但由于理想中其条款所针对的现象仍然存在,能够合理推断在监管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而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来看,仅仅存在处分性条款似乎稍显缺乏,由于处分的目的依然是促使运营者改善本身合同,还应该恰当扩展监视检查工作的功效范围。另外,从救济目的角度来看,条款中或许还应当触及处分运营者后的进一步细化措施,例如,能否需求令其重新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或者赔偿因条款形成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目前在健身效劳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普遍存在依然是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而问题缘由主要在于长期以来,关于该现象的管理依赖消费者事后的自我救济而缺乏有效的立法预防和普遍检查机制的贯彻。
2.3、 健身行业中科技开展带来的隐私风险
随着科技的开展,目前有的健身房启用了许多依托诸如指纹辨认、人脸辨认等相比于过往刷卡方式额外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技术,不可承认,这样的技术引入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能够增加许多便利,无需再额外携带考证卡。但这样的举措也带来了新的潜在问题,第一类问题可能与前述问题相似,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常常关于录入消费者信息这块完整没有规则,传统上可能由于只录入消费者的普通个人信息,例如身份号码、搜集号码等常见的个人信息,即便走漏,关于消费者的影响可能也不大。但目前健身房记载的生物信息如指纹或脸部信息等则会关系到消费者的财富平安。当然,目前《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有相关的条款请求维护消费者信息平安,经过对各地出台的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法规停止统计,发现目前在这一方面存在地域差别,详细而言,如吉林、北京、重庆等地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方法没有进一步细化,一些地域如四川省采用了罗列的方式细化了个人信息的内容但没有给出定义,而这可能招致将生物辨认特征归入到个人信息中形成解释上的艰难。一些地域如上海市则相应地详细定义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将生物辨认特征归入到个人信息之中,还有进一步针对商家走漏个人信息行为做出处分的条款如河南、江苏等。归结而言,大局部中央有认识地将消费者生物辨认特征归入到个人信息范畴并强调维护,但是仅有少局部地域在消费者维护条例中增加了针对运营者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分条款。此外,目前也短少有效的全国性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规。因而消费者的生物信息当前在立法上缺乏全面的、详细的维护。
3、 健身效劳合同实行阶段的问题
从健身消费的特性来看,消费者在健身房停止消费时,很多要素可能会影响其到日常消费的感受,例如人流量、器械的老旧水平、卫生情况等,因而,消费者在消费的不同阶段理解这些信息都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在消费前能够凭仗抵消费人数停止权衡以协助决议能否消费,经过对一定期限内场所消费人数的理解能够评价效劳质量,产生纠葛时控制必要的信息也有利于维护本人的权益。例如,控制了人流量的信息,消费者完整可能经过此信息来举证健身房效劳质量的变动:在办理消费合同后健身房逐步人满为患,运营者违约。因而,这局部消费场所的客观信息是有必要在健身房内停止公示的,而这局部信息消费者也有权停止查询、复制。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消费者权益维护法》里面没有太多阐述运营者关于效劳提供的信息,最近两年制定的各地消保条例中也主要是关于一些根本效劳的信息停止公示的请求,主要还是为了维护消费者事行进行选择的知情权,而无视了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关于消费过程中某些必要的评价信息。从详细某一行业来看,可能会由于该行业的某种性质而使得其需求向消费者公示的信息有所不同,这也就更需求在这方面推进法规的细致化。
4 、健身合同解除阶段的问题
4.1 、消费者双方解约艰难
由于健身合同的预付费性质,一份健身合同的时间长度可能从一个月至几年不等,在此期限内,实践会存在诸多预料不到的要素使得消费者想要解除合同,虽然普通而言合同基于契约肉体应当恪守,但思索到健身效劳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效劳合同,其实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根底,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而,法律上应当允许消费者在本身主动违约的状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目前的理想是,想要解除一份健身合同常常需求经过诉讼的方式,关于消费者来说非常不便。
依据目前合同法规则,消费者想要解除合同首先能够思索商定解除。但在理想中,由于传统健身房盈利的主要思绪是经过预付费方式出卖会员资历收取现金,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健身房提供的效劳实践是单纯的支出(不思索会员的额外消费),因而,限制消费者的解除合同权益也是在保证本人的利润,这也就招致健身效劳合同中根本不会提供消费者商定解除的权益,即便存在,条件也通常非常苛刻,解除权需求满足诸多条件(如1年以上不能运动的缘由且出具资料,需健身房同意)。
4.2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详细解除方式为通知解除,固然依据法律规则,在满足不可抗力要素状况下,当事人可自行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但由于健身效劳合同属于预付费合同,即便合同解除消费者依然需求经过运营者取回本人的预付资金,而以前述运营者逻辑,则极可能提出异议,最后依然需求经过诉讼的方式。因而,法定解除权抵消费者来说意义不大。
4.3、 依据形势变卦准绳接触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形势变卦准绳请求停止解除,不过此种解除权属于构成诉权,也仍然需求经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停止解除,意味着额外的时间、金钱等诉讼本钱。
在解除合同时消费者面临的窘境主要是商定解除受制于格式条款的难以完成,想要解除合同就不得不经过诉讼的方式停止,最终招致的结果是消费者在解除健身效劳合同时所承当的本钱较高,虽然消费者个体上损失可能并不多,但从总体上看,这一现象假如不能加以控制,将产生不利影响。
5 、增强健身效劳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倡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缘由存在差别,同一个阶段的问题可能来源于不同法律发作阶段,可能会需求分别或组适宜用不同的方式去处理,因而在倡议阶段,针对本研讨前述问题的倡议次第,即依据问题处理方式所处的阶段来行文。详细的倡议有如下几点。
5.1 、完善有关立法
立法上追求完善,除了需求进一步依据理想扩展消费者权益范围,同时还包含细化目前有关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内容,使得条文更具有理想意义。详细而言,针对前述问题在立法上推进权益维护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应当继续扩大目前关于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内容,这主要针抵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效劳质量保证的问题和消费者双方解约艰难的问题。针对前者,能够在目前处在立法环节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施行条例》中增加运营者应当公开的信息品种以及信息的持续性,例如效劳场所的消费人数等信息使消费者在消费前或消费过程中都能对运营者提供的效劳有所理解。针对后者,立法上应该思索将消费者恣意双方解约的权益归入法律规则,同时标准该权益性质为构成权,详细解除方式为通知解除。这有利于消费者在签署长期合同中自主解约,同时此项权益内容应当与恰当的违约义务相分离,从而防止过于轻率的解约行为。其实于健身合同中,消费者随时解约自身并没有特别值得忧虑之处,由于正如本研讨开头所言,健身合同的特性使得提早解约不会形成运营者产生漂浮本钱无法收回。再进一步,有相当一局部的预付费合同形式其实与之非常相似,因而在一个更普遍范围内的立法也是合理的。
第二,针对格式条款众多的问题,立法上也要强化目前事后维护手腕的作用,好像前述问题,3种手腕各自存在缺乏,因而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详细而言,在协助消费者维权时,应当经过立法增强消费者组织的谐和才能,使其快速响应的才能能够和行政判别有效地分离,例如规则当消费者经过消协维权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其中,就能否存在违法格式条款予以断定,强化消费者的实践议价才能,有利于消协停止谐和。
第三,针抵消费者生物信息平安问题,在思索推进立法维护的时分,应该首先思索大范围允许生物信息技术的应用。在实践中有关信息技术自身并不由运营者提供,而会向第三方科技企业停止购置,而在目前的信息范畴,普通性的运营者实践关于该系统的理解常常也可能局限于运用手册,因而即便立法上推进了请求运营者维护生物信息的条款,那么在实践中运营者也一定有才能来维护好此类信息。不同于普通性的个人信息,生物信息的走漏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宏大的损失,例如指纹信息可能牵涉到财富平安,面部信息可能牵涉到肖像平安等问题。
依据目前法律规则,消费者若要提起信息泄露的诉讼,则需求承当的确是信息保管者泄露信息的举证义务,而显然信息能否泄露由信息保管方更容易证明,这标明了在信息侵权案中消费者实践承当的证明义务较大,而同时理想中存在的消费经过环节较多都会招致证明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因而就实践效果层面,抵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维权比拟艰难,从之前的信息权维权艰难不难看出,即便立法维护个人生物信息,一旦泄露也将遭遇同样的维权窘境。
在追求立法上普遍维护时,应当确保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招致的损失可以得到法律的维护,而从目前来看,有关个人信息维护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状况下,法律关于扩展商业运营者采集信息的品种应该坚持慎重态度,允许某些行业如健身行业引入此类信息记载技术没有太大的必要,反而可能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现阶段,立法除了增加对生物信息维护的请求外,还应当依据理论开展将采集消费者生物信息的运营行为限定在一定范畴内。
5.2 、增强行政规制才能
除了在立法上不时完善推进消费者权益维护,在行政上应当进步详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率,特别是应当思索树立有效的行政监视机制,使得目前许多法律明白制止的行为在实践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前被阻止。详细而言,有以下两点举措能够思索:
第一,增强预付费范畴内合同的备案注销制度,该制度目前在预付费范畴呈现在商务部制定的《单用处商业预付卡管理方法(试行)》中,主要指发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单用处购卡章程、协议,从理论上来说,此举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标准应当有相当的事后监视作用,由于只需依据协议停止一定检索即可快速发现其中能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当然,其中可能存在行政处置缺乏的问题,因而可思索推进此类协议进一步向公众开放,以信息的公开化来推进关于格式合同的事后监视工作。
第二,增强标准合同效能。标准合同主要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则,针对特定行业或范畴,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运用的合同文本。固然健身消费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过各地出台的预付费消费的示范合同完整能够经过一定的细化然后顺应不同行业的需求。示范合同固然呈现较早,但由于在条款规则中实践采取“倡议参考”而使得标准合同自身没有强迫力,其在理想中没有很好地起到标准性作用,此时应当思索在立法受权的状况下推进标准合同在详细签署时起到一个兜底性质的合同文本作用,如经过规则消费者最根本应在合同中呈现的权益(消费者在健身合同中的转让权、解除权等,同时分离于详细店面公示的手腕,使得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可以辨认出某些不公平格式条款,以加强风险防备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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