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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当代法律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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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俄罗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基本研究方法的归类与定义。现代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政治学史和法律史的研究中常用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上述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呈现其在苏联时期和后苏联时期基本概念的演

  摘 要:俄罗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基本研究方法的归类与定义。现代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政治学史和法律史的研究中常用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上述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呈现其在苏联时期和后苏联时期基本概念的演变。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史;法学方法论

东北大学学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99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东北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1] 据2018年9月《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官网显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委员会委员有27人,海外编委2人。

  重视基本研究方法的归类与定义是俄罗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俄罗斯法学家们倾注大量心力分析各种历史理论科学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甚至自身相互之间(例如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哲学、政治学史与法律史、法社会学及其相互关系)的交叉理论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我们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对历史理论科学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那么,如果苏联时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与法哲学在方法论和实质性问题方面加以区分,则在后苏联时代社会科学与方法论的相互关系就已然开始改变[①]。

  21世纪初,俄罗斯的法理学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苏联法律科学存在唯一正确的国家与法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那么去意识形态化之后的社会科学普遍承认,不同法学流派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可能是相反甚至相互排斥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于,不同的方法论令研究者评论法律时产生不同的观点与立场。这些方法互相违背或最低限度上不适合一起进行分析,因而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在探讨法律的本质上有着客观必然的区别化。

  这种进程是基于去意识形态化的法理学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区分相关学科的一系列历史理论是必要的。此外,当代大量的出版和翻译的文献,以及苏联时代、革命前的沙俄时代、俄罗斯的法学家和法哲学家,如Б.Н.奇切林、С.А.穆姆扎耶夫、Н.М.科库诺娃、П.И.诺夫哥罗德采夫、Б.А.基斯塔科夫斯基、Е.Н.特鲁贝茨基等人的著作为当代法学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毋庸置疑,方法论问题在俄罗斯当代法学和哲学研究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法学理论[②](通常意义上的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被视为一个国家制定或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受其他权力侵犯的国家强制措施的社会规则的体系。从这一定义中可以得出结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法学实证主义的成果及其基本目标——在政治和法律的有效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创建法律的理解范畴体系[1]20。

  法律理论的基本研究任务包括建立一个完整的逻辑理解框架。教条主义的研究任务是建立法律体系和不同部门的统一理解体系,也强调这一逻辑体系的导向性划分。这也表示,如果脱离对现行法律的研究,纯粹的逻辑分析思想除了逻辑无法借助其他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这一研究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实证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分散的经验主义材料整合出了价值体系,将其“建立了联系,发现了矛盾,找到了共同的原则,并从局部使用中提取出来”[1]21。换句话说,法理学在本质上是实证的。基于这一重要的方法论认识,俄罗斯法学家从内容上去理解法理学也仅仅是近一百年的事情:“被称为法理学的这一科学的研究方向,可以理解为是实证主义的。”[2]5-7

  当代俄罗斯法学家提出,概念性组成的法理学,包括苏联时期我国对其的理解,是不正确的。问题在于,普遍性的法学理论区别于法哲学,表达的应当是具有明确法律概念体系下的、形式与教义相统一的法的内容(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等等)。在普遍性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客观性存在的“法”,未必需要与其他个体、社会组织或社会的政治力量相关联。区别于法哲学,法学理论研究的概念基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实证法,体现了政治—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并自己创造出不同且独有的法律认识方法论[3]。

  历史上第一个研究这个学科的是英国分析法学派学者约翰·奥斯汀。1832年。他的著作《科学和法律的研究对象》刊印出版,提出了这一领域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必须将法理学从立法性政治权力中加以区分,后者并不属于法学范畴。在德国,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法理学(实证主义法哲学)在19世纪70年代后期才开始发展。在这一领域,其发展方向由著名法学家А.默克尔的著作《法学百科全书》[4]加以奠定。再后,由80年代的拉松和90年代的伯吉布、温德加以发展。默克尔认为,普遍性的法学理论合并专业性的法律科学并由延展性的所有其他法律科学所构成,其研究对象体现为实证法学。

  法是一个复杂的,内容丰富的,以各种形式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社会现象。在这方面,法律科学和普遍性的法理学区别于构建其他不同方法论基础——历史主义、理性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及其他。因此,在方法论问题上,对法律哲学和法学理论加以区分是很重要的。

  当代俄罗斯的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研究,是由19~20世纪的许多俄罗斯思想家(包括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开展的。直到今天,对该学科的概念和课题都没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理解。这首先是因为法哲学的“多样性”问题。О.В.马尔德申[③]认为:“法哲学是一种固定的混合体,是它的所有组成成分的综合……哲学家倾向于根据主要的哲学流派对这一科学进行分类——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现象学派、经验主义学派等等。法学家在不否认哲学思想对法律科学影响的情况下,基于对法律的基本理解而进行不同的分类,证明了多样性的有益。”[5]通过这些学科关系的变化,В.А.图曼诺夫发现,20世纪的法哲学已经不被认为是部门科学,而是普遍性的法学理论[6]344。在现代的俄罗斯法理学中,法哲学被认为是法学的逻辑和方法论。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法律哲学是否能涵盖所有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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